媽媽忙掙錢冷落女兒 爸爸起訴變更撫養權勝訴

2020-12-20 中國新聞網

  劉某和苗某離婚後,女兒丫丫(化名)歸媽媽劉某撫養,由於劉某忙於掙錢無暇照顧女兒,導致丫丫經常不開心。丫丫的爸爸苗某得知後,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把女兒交給自己撫養。5月31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正式審結此案。

  苗某在法庭上說,他跟劉某是在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由於當時女兒才六歲,考慮到女兒年紀太小,所以雙方約定女兒丫丫隨媽媽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費。但劉某在離婚後不盡撫養義務,對女兒的生活和學習不管不問,女兒見到他哭著要求跟爸爸生活。為讓女兒有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他因此請求依法變更丫丫撫養權由自己撫養,並且表示不需要劉某支付丫丫的撫養費。

  苗某為了向法庭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女兒,提交了自己所在公司證明:他是該公司營銷經理,月工資4000元,他認為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

  但是劉某認為此證據證明苗某工作並不穩定,其工資收入並沒有她的高。

  劉某在法庭上說明,苗某所訴與事實不符。兩人於2008年2月20日離婚後,苗某從未支付過女兒的撫養費,還強行把女兒從自己家帶走,不讓自己到學校探視和接送孩子。苗某還在女兒面前歪曲事實,說自己要把女兒賣掉。劉某認為女兒跟隨母親生活會更方便照顧,為了給丫丫一個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劉某請求法院維持雙方達成的協議,丫丫仍由劉某撫養。

  為支持其主張,劉某提供以下證據:

  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劉某父母身體健康,有能力照顧外孫女。計程車收入證明一份,日平均收入約為212元,劉某有能力撫養孩子。丫丫日常表現表及劉某為孩子批改作業籤名各一份,證明其在撫養孩子期間對女兒照顧細緻。

  法院工作人員在詢問丫丫時,丫丫說跟隨媽媽生活時,要跟外祖父、外祖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上不習慣。並且,媽媽經常不能回答她的問題,晚上也不能在家陪伴她。丫丫要求隨爸爸生活。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苗某於2008年2月20日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丫丫隨劉某生活,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丫丫18周歲時止,苗某享有探視權。離婚後,丫丫隨媽媽到姥姥家居住生活。2009年8月份,丫丫又跟隨苗某生活。2009年12月14日,劉某、苗某到學校均要接丫丫回自家時引發糾紛。在審理中,丫丫表示不願意隨媽媽劉某生活,要求跟隨爸爸苗某生活。

  另查明,苗某是某公司員工,月工資4000元左右;劉某是計程車司機,月工資5000元左右。

  法院認為,關心愛護子女,讓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長是每一個為人父母的責任。但劉某、苗某因自身問題不僅不能為女兒提供一個完整、正常的家庭,而且還在女兒撫養問題上爭執不休,對女兒生活、學習、心理都有不良影響,兩人對此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今後的生活中應當注意吸取教訓,不要再出現類似糾紛。關於苗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丫丫雖然才八歲,尚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因其明確表示不願隨劉某生活,要求隨苗某生活,並且在2009年8月份以後隨苗某生活期間,仍能正常健康成長,從尊重孩子意願、維護孩子利益原則考慮,法院準許苗某提出的變更丫丫撫養權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之規定,判決丫丫的撫養權變更由苗某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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