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除了《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均規定了具體的徵收補償制度,為我們依法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的房屋拆遷行為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並通過行政複議請求撤銷或者變更違法行政行為。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為: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行政複議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徵用行為。
申請行政訴訟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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