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行為能力的人員如何辦理公證?)
近日,銅陵市的王女士愁壞了,她在繼承去世老父親的遺產的時候,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原來她家在拆遷的時候,她父親健在,是父親籤署的拆遷協議,在房子拆遷之後,老爺子不幸去世,現在面臨拆遷款領取以及後續回遷房產權的相關事宜,她必須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可是老母親已經身患老年痴呆臥床多年了,是無行為能力的人,那麼王女士該如何才能順利的辦理這份繼承公證呢?
王女士來到了銅陵市衡平公證處,在了解情況後,公證員給王女士作出了解答,在辦理正常的繼承公證之前,必須先行解決認定老母親為無行為能力的人並確定其監護人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公證員建議王女士協議確定老母親的監護人,或者通過法院訴訟要求宣告老母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只有這樣,才能順利地辦理繼承公證、領取房屋拆遷款。
·姜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