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到底法律還承不承認?事實婚姻中產生的財產到底如何處理?如何辦理離婚?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的問題。
事實婚姻,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是有條件的承認。可以說,事實婚姻是「歷史遺留問題」。建國至2000年左右,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不領取結婚證」認為舉辦了婚禮就是結婚了的思想在百姓之間還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認知。直至2001年《婚姻法解釋一》出臺,才開始慢慢開始矯正整個的社會認知。
一、現行法律是認可事實婚姻的,但是有條件的認知。從《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結合《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可以看出,事實婚姻有以下兩種:
1、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屬於事實婚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同居關係;
3、其餘情況都屬於非法同居,法律不予調整。
二、結婚的實質要件。
1、首要要件是必須是男女之間的「婚姻或者同居關係」,我們國家至今不承認同性之間的「婚姻或者同居關係」;
2、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態」必須是自願締結的;
3、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4、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是「一夫一妻」,不能存在重婚的現象;
5、男女雙方必須不能是直系血親或者3代以內旁系血親;
6、男女雙方沒有不應結婚的疾病。
詳見《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二條、一千零四十六條、一千零四十七條、一千零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由此可見,事實婚姻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離婚。一是以「分手協議」等的形式,用協議的方式終結婚姻關係,劃分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等;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四、事實婚姻的財產和孩子撫養權。
1、事實婚姻中的財產。男女雙方能協商的按照協商的結果處理;若不能協商的,人民法院認定為有效的「事實婚姻」,則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八七十條的規定在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基礎上進行分割(與有證婚姻的離婚基本一樣)。
2、事實婚姻中的孩子撫養權。我們都知道,無論是原先的《婚姻法》還是現在的《民法典》孩子都是無辜的,對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法律基本上賦予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一視同仁」。所以,事實婚姻中的未成年子女也是按照《民法典》一千零捌拾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總之,事實婚姻我國法律原則上是以1994年2月1日作為分水嶺的。如果男女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共同生活且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就屬於「非法同居」,就沒有資格向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男女之間的關係也就是我們說的「拍拍屁股各走各的」就可以了;反之,則與我們正常的經過登記的婚姻一樣。對於事實婚姻中的子女和財產也和有證婚姻的處理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