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構成事實婚姻的,也可能回城裡重婚罪。
網友諮詢:
在一起生活幾年了為事實婚姻?如果一方離開那另一方有權獲得對方子女一樣的繼承權嗎?如果財產是他們在一起之前的,但沒有公證的,也能享有和子女一樣的繼承嗎?
趙瑋律師解答:
事實婚姻,通俗點的說法就是,除了沒有登記這一要件,具有其他婚姻實質要件的男女關係。它跟同居最明顯的區別就是男女雙方在外界表現出的是一種夫妻關係
即是以夫妻關係被鄰居親友所接受(如果是秘密生活或則以情人關係被外界所認識的就僅是同居關係)
這是94年以前婚姻法對94年以前發生的事實婚姻的認定,94年以後事實婚姻已經不存在了
對於配偶繼承權,沒有登記結婚的一方只有在同居期間能主張對另一方個人財產的配偶繼承權,但是有個前提是另一方沒有子女,如果同居關係已經解除。那麼就不能享有對另一方的配偶繼承權,但是如果一方對另一方有較大的付出和照顧,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酌情分得遺產。
趙瑋律師補充:
我國對事實婚姻並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構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並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為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記這一形式要件。在我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不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新婚新法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好像有點緩和,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登記的應補辦。由此看來目前實務中如對於事實婚姻起訴的,法院還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關係處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間真的發生了糾紛,還是先補辦登記比較好,因為補辦結婚登記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94年以後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這是指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求,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
趙律師結語:在中國的悠久傳統中,結婚程序一直適用儀式婚主義。即使到了現代社會,男女兩性的結合,依然十分重視結婚儀式的象徵意義。以現行的法定登記婚主義為基礎,同時對具備一定條件的事實婚姻予以承認,而不應完全否認事實婚姻的民事效力。但是對於「條件」,我們有必要進行重新梳理,根據我國的歷史民俗性、民族文化多樣性、現實情況複雜性等狀況,制定出更加公平、更加合理、更加尊重歷史和現實,更加符合人性的認定標準,為事實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公平的、適當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