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個朋友離職,一個月之後,終於收到了公司發給他的最後一筆工資。
錢沒有多少,可是這錢等得比較辛苦。
他也就突然好奇了,難道離職了,不能夠當時就把工資全部結算清楚嗎,為什麼一定要等到公司統一發工資的時候,再才將離職人員的工資一併下發呢?
畢竟,自己本身就已經不是公司的員工了,沒必要聽公司的了。
他的疑問,或許是大多數人都有的疑問。
按實際情況,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在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及時付清員工的相關工資。
比如,員工在10月1號提出離職,按照30天的離職交接期,在10月30號走的那一天,企業就應該將相關的工資,發放給員工。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9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02
很顯然實際情況是,大多數企業並沒有這麼做。
原因也很簡單,為了給一兩個人發放離職工資,在工資核算以及財務操作方面,會存在很多的問題。
這是非常明顯的。企業如果比較大,在每個月都會有幾個人、上十個人選擇離職,難道每一個人離職,都要在當時就核算員工工資,進行最後工資的發放嗎?
顯然,這是非常低效率的一種做法。
所以企業最後一次發放員工工資,實際上還是按照以往的操作在進行,也就是,規定的什麼時候發放全員工資,就一併將離職員工工資一起發放了。
這麼做的好處顯而易見,按照你實際上班多少天,一起核算工資,一次性操作,節省了不少時間的成本提高了效率。
對離職員工來說,也不存在任何的問題,畢竟自己勞動所得依然得到了。
就算覺得核算最終的數據和自己測算的不一樣,那也可以找公司做進一步的溝通,兩邊把事情說清楚了,究竟是如何計算的,也就沒有問題了。
03
可你要說,離職的時候,就是想公司當天就把剩餘的工資全部下發。
如果不下發,就以「公司沒有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工資發放」為由,將公司告上仲裁庭,這可不可以呢?
顯然,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你當然可以這麼做。
但做人非要這麼斤斤計較嗎?自己一分錢沒少,雙方好聚好散,難道不好嗎?
非要自己去折騰,把雙方關係弄得特別僵,這對自己以後的職場發展來說,並沒有任何的好處。
別看世界這麼大,實際上小得很。
自己所在的圈子就那麼大一點,保不齊以後在什麼場合下,又會和之前的同事有所關聯。
因為這點小事情,導致自己被其他人所不待見,未免太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