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問:「我是三、四月份就離職了,6月份才給我發離職工資合理嗎?」
明確的告訴你,不合理。
員工離職的當天是需要向員工支付離職工資的。
下面為您詳細分析。
一、關於離職工資的發放
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以上可以看出,離職的員工的離職工資應該在離職當天發放完畢的。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企業能做到,因為離職後,要匯總考勤,核算工資,然後才能支付。每個公司的流程也是不一樣的。但是完全可以在第二天或第三天支付或者一個星期的支付周期,而不是說拖兩三個月才發放。
二、關於勞動關係解除與補償金的發放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要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以上可以看出,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應及時給其辦理解除關係證明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因公司惡意不辦理社保關係轉移的,導致勞動者無法就業造成的損失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應在辦理完工作交接時支付。
三、關於員工的離職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過了試用期的話,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
都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比如三天,或一個月到了之後,勞動者不用經用人單位同意,就可以離職。也就是說離職不需要申請,是通知,因為勞動者有自主擇業的權利。
寫在最後的話
離職工資的發放,應該在離職當天發放的。所以三四月份的工資拖到六月份發放是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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