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國家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什麼保險?該條中的「應當」如何理解?
對於這個問題,可以從法律規範的分類中了解。「應當」在法律規範中是什麼性質的規範?
從民事主體行為規範的角度,可以將法律規範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所謂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範。主要分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兩種形式。
義務性規範是規定主體必須為某種行為的規範,如《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該條中「必須」即為義務性規範。《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條中的」應當「即為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是規定主體不得為某種行為的規範,如《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中的「不得」即為禁止性規範。
任意性規範是「強行性規範」的對稱。在法定範圍內允許法律關係參加者自己確定相互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的法律規範。比如: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目前,常見的強制保險表述:
1、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勞動法上「必須」是強制性法律規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社會。在法律規範上勞動法的必須與安全生產法上的應當沒有什麼區別。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比例分攤損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為強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