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312條罪名之確定

2021-01-11 中國法院網

2007-07-19 10:42:1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吳堅洪 顧濱

  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辦理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的解釋》施行後,實踐中對於《刑法》第312條罪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有觀點認為,《刑法》第312條有兩個罪名,一是「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二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辦理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的解釋》是針對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而作出的解釋,行為人在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實施買賣、介紹買賣等行為的,應以《辦理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但對於犯罪所得為機動車以外的物品時,則不能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而仍以「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定罪,因為並無相關的司法解釋改變《刑法》第312條的罪名。

  我們對於上述觀點持不同意見,上述觀點較為機械,重形式而輕實質。我國1997年《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該條的罪名為「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們認為,《辦理機動車案件的解釋》第1條中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可以視為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即刑法第312條的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為刑法第312條只有一條一款,其不應該存在兩個具體罪名,「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依據修改前的312條確定的罪名,在312條被修改後,因無司法解釋對該罪名予以取消並確定新罪名,故仍應適用「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但在《辦理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的解釋》施行後,再適用「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就不應該了,因為在該解釋第1條中,經「兩高」協商一致後確定刑法第312條的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所謂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稱,是對具體犯罪的本質或者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由於基本罪狀都對具體犯罪本質或主要特徵進行了描述,故可以認為,罪名以罪狀為基礎,包括在罪狀之中。確定罪名應該遵循合法、科學、概括的原則。所謂合法,是指確定罪名要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所謂科學,是指儘可能準確、完整地概括刑法條文規定的罪狀以及該種犯罪的本質和主要特徵。所謂概括,是指罪名必須高度地概括具體犯罪的所有表現形式,必須精練、簡明。

  對照上述原則,我們會發現,「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的確定是符合1997年《刑法》第312條的立法原意的,亦科學、概括。但1997年《刑法》第312條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基本罪狀被修改,對照修改後的第312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顯然不能概括具體犯罪的所有表現形式,再以該罪名為第312條的罪名,顯然是不恰當的;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卻能夠高度概括該具體犯罪的所有表現形式,並且精練、簡明,其是以基本罪狀為基礎確定的罪名,具有合法性和科學性。

  是否可以認為在《辦理機動車案件的解釋》施行之後刑法第312條存在兩個罪名呢?即以機動車為犯罪對象的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除機動車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為犯罪對象的定「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我們認為,這種區分是錯誤的。罪名可以分為單一罪名、選擇罪名和概括罪名。所謂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即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選擇罪名大致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行為選擇,即罪名中包括了許多行為,因而形成選擇罪名;二是對象選擇,即罪名包括了多種對象,因而形成選擇罪名;三是行為與對象同時選擇。所謂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複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概括罪名,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一選擇罪名,兩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後者被包含在前者之中,而不是並列的,可以選擇的。如果僅因為犯罪所得是否為機動車就分別適用不同的罪名,顯然是不符合邏輯、不科學,在實踐中亦很難操作,例如,行為人既收購他人盜竊的機動車,又收購他人盜竊的金銀首飾,對該行為人應定何罪?是定一個罪還是定兩個罪?如果定兩個罪,是否需要數罪併罰? 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只能定一個罪,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
    ,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3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 對我國刑法罪名的理解和分析
    刑法分則條文對各種具體犯罪規定了其犯罪構成的基本特徵,因而研究我國刑法體系的各個犯罪的罪名,自然必須結合我國的刑法分則的具體條文,實際上也就是研究刑法分則的適用。  一、罪名的概念和正確確定罪名的重要意義  罪名,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的名稱。
  • 論《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犯罪罪名的確定
    罪名的確定,應當既要準確地概括罪狀的基本內容,又要簡潔明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的基本內容,是非法僱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和高度危險性的勞動。如果將此罪的罪名確定為「非法僱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和高度危險性勞動罪」,雖然能夠準確反映此罪罪狀的基本內容,但失之過於煩瑣,與刑法其他犯罪的罪名明顯不協調,故不足取。
  • 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刑法》洗錢犯罪法條競合問題研究
    我國將《刑法》第312條改造為洗錢犯罪一般法條,為構建完整的洗錢犯罪法律體系和競合關係進行了努力與嘗試,但尚未完成,要想完成也存在理論上的困難,如由於混同洗錢犯罪與贓物犯罪,顯然難以通過改造第312條完善犯罪客體、自洗錢等方面規定;同時,實踐中司法機關適用贓物罪的傳統根深蒂固,第191條的適用比較困難,原有修法路徑難以達到修法目的。
  • 刑法各論概述—罪名、法定刑
    罪名即犯罪的名稱,罪名所體現出來的是對犯罪本質特徵的科學概括。在概括刑法分則條文的罪狀確定罪名的時候,一定要反映該種犯罪的本質特徵,使人們從罪名上就能了解該種犯罪的法律意義。罪名的使用要規範,一定要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罪名規定中的名稱。
  • 13個刑法罪名司法解釋全文及相關解讀
    刑法第180條第1款的罪名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本款的犯罪對象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罪名應當體現本款中的三個核心要件,即「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和「交易」,因此確定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 十年磨一劍———訪《刑法罪名精釋》主編之一周道鸞教授(圖)
    例如,《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9條規定的「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究竟應確定為何種罪名,在刑法理論界、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看法不一致。  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身就是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商業賄賂行為已有明確規定;有利於與《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4條第1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行為(即「受賄罪」)區別開來。這種對罪名的確定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必須儘快解決罪名的規範化、統一化的問題。
  • 論我國刑法中的減輕處罰
    刑法第62條規定的「法定刑以下」處罰,是指在整個罪名刑罰幅度以下處罰。[5]「罪名說」認為法定刑針對整個罪名而設定的,是抽象的,而不針對具體罪行,其表徵的是立法者對該類犯罪總體的否定態度和評價。而是因為,管制是我國刑罰主刑中處罰最輕的刑種,其僅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收監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輕微刑事犯罪人。而對於這樣的犯罪人同時又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認為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更低,依據我國刑法第37條之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 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硬傷
    最後,假定第2款既沒有規定以強姦論,也沒有規定從重處罰,而是設置了獨立的法定刑,二者的關係屬於普通法條和特別法條的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第1款的強姦罪,其中的婦女應該限制解釋,指的是成年婦女,而不包括幼女,「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強度只是針對成年婦女來確定,第2款的姦淫既包括第1款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包括除此之外的手段和方法。
  • 淺析我國危險駕駛罪的刑法完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淺議我國刑法中的「致人死亡」
    立足於刑法基礎理論對「致人死亡」進行整體考察,並進行比較法思考,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議。  【關鍵詞】 致人死亡 立法規定 比較法 完善建議   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多處使用「致人死亡」一語,其意義並不統一,存在很多不明確之處,在此進行整體考察,其目的在於立足刑法基本理論,從比較法角度進行思考,並就進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建議。
  • 刑法:2020年我國常見的14個會判死刑的罪名!你只能細品哦
    而在刑法上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我國在廢除死刑問題上也越來越積極,前後已經刪除了很多罪名的死刑罰。2017年修訂的《刑法》中僅保留了46個罪名的死刑。主要是考慮到有些重大犯罪如果不處以極刑不能達到罪與罰相適應,以及警示世人的作用。
  • 【收藏·新考點】《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最新罪名一覽表(483個)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點擊連結查看)對罪名進行修訂。條第1款25破壞電力設備罪刑法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同上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同上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同上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同上3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32幫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一33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二34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三35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
    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於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 李翔:《刑法》第13條「但書」不靠譜(學術)
    論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司法化之非*●李 翔** 【內容摘要】  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只是立法者給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適用的價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則條文時,已經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排除在外。
  • 嚴而有別:我國刑法的發展與完善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刑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予以修改完善,成果豐碩。  刑法是治國安邦的基本法律,對於懲治犯罪和保障罪犯人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刑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予以修改完善,成果豐碩。  我國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共192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已於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 2019版刑法最新罪名大全
    3、最高法、最高檢刑事指導案例要旨彙編4、刑事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大全5、兩高一部「批覆、答覆」大全2019年版刑法最新罪名大全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12)1背叛國家罪刑法第102條2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1款3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4武裝叛亂、
  • 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制度
    修訂的刑法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共15章,將1979年刑法的192個條文,增加到452個條文,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範圍之廣,在我國可謂空前。修訂的刑法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順應時代的要求,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的進程。修訂的刑法的鮮明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實現刑法的統一性和完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