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即犯罪的名稱,罪名所體現出來的是對犯罪本質特徵的科學概括。
在概括刑法分則條文的罪狀確定罪名的時候,一定要反映該種犯罪的本質特徵,使人們從罪名上就能了解該種犯罪的法律意義。
罪名的使用要規範,一定要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罪名規定中的名稱。
選擇罪名和單一罪名:
選擇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則條款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的罪狀中包含了行為方式與行為對象的多種結合形式,而這種結合形式都可以為單獨罪名的情況。
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單一,只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四、法定刑
法定刑即刑法分則刑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定的量刑標準,包括刑罰種類(即刑種)和刑罰幅度(刑度)。
法定刑的種類: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根據法定刑中的刑種和刑罰幅度的確定程度分類 :
1、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某種犯罪規定單一的刑種與固定的刑罰幅度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21條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操守嚴重破壞的,處死刑」,即屬於絕地確定的法定刑。
2、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是在法律條文中指籠統的規定對某種犯罪應予懲處,卻不規定具體的刑種和刑罰幅度。
3、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某種犯罪規定一定的刑種和刑罰幅度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法定刑基本屬於相對確定的法定刑,這種法定刑的好處是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裁量輕重適當的刑罰,有利於實現刑罰的統一和刑罰的個別化。
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的具體規定方式
1、明確規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總則對該種法定刑的規定;
2、明確規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總則對該種法定刑的規定;
3、明確規定一種刑罰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
4、明確規定兩種以上的法定刑,包括兩種以上的主刑和兩種以上的附加刑,同時還規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這種法定刑的規定方式稱為選擇法定刑。
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則條文規定,對其所規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條文或同條的另一款的法定刑處罰。
宣告刑的概念及其法定刑的關係
宣告刑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對具體犯罪人依法判處並宣告應當實際執行的刑罰。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據,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實際運用。
如果說法定刑是針對某種特定的犯罪而做的規定,帶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話,那麼宣告刑則是針對某一種具體犯罪案件所做的判決,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刑與宣告刑是刑罰的普遍性規定和具體運用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