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區矯正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罪犯包括: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裁定假釋的;
(四)被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任務:
(一)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和管理,落實有關禁止令、報告、會客、外出等事項要求,確保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
(二)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開展心理矯治、參加公益活動等,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生活困難和問題,激發其內在道德責任和悔罪意識,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
第四條依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實行居住地管轄原則。沒有居住地,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對於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
司法所根據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委託,承擔下列社區矯正工作:
(一)配合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開展調查評估;
(二)接收社區矯正對象,組織或參加入矯宣告,組織解矯宣告;
(三)組建矯正小組,指導矯正小組運作和作用發揮;
(四)制定、調整、執行矯正方案;
(五)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六)負責社區矯正對象外出、遷居、會客、特定區域或場所準入申請的審核;
(七)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並組織實施日常考核管理,提出獎懲建議;
(八)建立矯正對象工作檔案;
(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委託的其他事項。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委託司法所開展其他社區矯正工作的,應當報經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同意,並報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備案,同時通報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日常聯絡機制,加強執法銜接,就社區矯正刑事執行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定期會商。
第八條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臺和共享共用平臺,實現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執行機關之間信息互聯互通和有關法律文書交換、相關動態信息實時查詢等業務協同。強化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社區矯正規定情況核查、違法違規行為制止、失聯查找、重點關注人員動態管控等工作的信息化協同力度,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調查評估
第九條人民法院擬對被告人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調查評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根據人民檢察院委託已經反饋調查評估意見的除外。
擬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釋的,監獄應當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開展調查評估。擬報請主管部門決定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開展調查評估。
第十條委託機關在委託調查評估前,應當書面確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本人的居住地,並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不得變更居住地。
第十一條委託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所在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發出調查評估委託函。委託函應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及其家庭主要成員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案由以及委託機關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內容,同時附帶相關法律文書。
委託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委託調查評估手續,不得將材料交由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轉遞。社區矯正機構不得接收委託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轉遞的委託調查材料。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於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與委託機關協商,並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
第十二條調查評估應當重點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以下情況:
(一)居所情況;
(二)家庭和社會關係;
(三)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
(四)居住地基層派出所、村(居)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
(五)擬禁止的事項;
(六)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
(七)對擬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審核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條件;
(八)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走訪、座談、個別約談、查閱調取相關資料、要求相關機關或企事業組織協查等方式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對調查核實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後,出具評估意見。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召開由轄區派出所民警、社會工作者、社會志願者、有關單位、部門和村(居)民代表等參加的評議會,對適用社區矯正可能產生的社區影響、再犯罪風險以及是否具備監管教育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四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在調查評估意見中明確提出適用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一般應當採納。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第十五條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法按時反饋調查評估意見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已經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可以不再出具調查評估意見,並向委託機關書面說明不再出具意見的原因。
第十六條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應當作為是否適用社區矯正的重要依據。委託機關應當在裁判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是否採信社會調查評估意見的情況函告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及同級人民檢察院;不予採信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調查評估意見以及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洩露。
第三章 交付執行
第十七條社區矯正對象所在縣(市、區)轄區具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來源的,該固定住所所在地可以確定為社區矯正執行地。
在縣(市、區)轄區有合法住所且已經或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固定住所。本人有合法穩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或家庭成員、近親屬以及其他人員願意為社區矯正對象生活提供經濟支持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固定生活來源。
第十八條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銜接工作:
(一)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並發放社區矯正告知書,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未按時報到的後果;
(二)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並發放社區矯正保證書,責令其在社區矯正保證書上簽字;
(三)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派員或者以特快專遞等有效方式,向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送達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並將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分別抄送罪犯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四)人民法院送達的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社區矯正告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送達回執等,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後五日內送達回執。
第十九條對於被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監獄、看守所應當做好以下銜接工作:
(一)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地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送達判決書、裁定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社區矯正保證書、社區矯正告知書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二)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並發放社區矯正告知書,告知社區矯正對象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未按時報到的後果;
(三)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並發放社區矯正保證書,責令其在社區矯正保證書上簽字。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對罪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刑事判決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檢察意見書以及罪犯病情診斷書或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書及相關病歷材料(或材料複印件)、社區矯正告知書、社區矯正保證書等送達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並抄送執行地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和人民檢察院。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十日內向執行地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交付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刑事判決書、減刑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檢察意見書、社區矯正對象病情診斷書或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書及相關病歷資料、社區矯正保證書、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等材料(或材料複印件),並抄送執行地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監獄或看守所應當自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將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移送至執行地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
公安機關、監獄或看守所在移送交付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前應當通知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確定移交的時間、地點等。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可以要求移送機關直接將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移送至其住所辦理交接手續。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已在社會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的,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在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接受治療的醫院辦理有關法律文書和人員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後,應當做好收文登記,核查法律文書是否齊全。
法律文書齊全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回執。法律文書不齊全或者有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或函告有關機關補齊或更正。有關機關應當在五日內補齊或更正,並送達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三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憑社區矯正告知書、社區矯正保證書、生效判決書、假釋裁定書到執行地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後,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限報到的,應當立即組織查找,並向社區矯正對象的家屬、監護人或直系親屬書面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情況及後果;24小時內查找無果的,應當書面提請縣(市、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查找。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並及時反饋查找進展情況。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對被裁定假釋的罪犯,應當同時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或監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在辦理接收手續後,應當書面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在五日內到指定司法所報到,並按期參加入矯宣告。
第二十六條入矯宣告前,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
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實際情況,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包括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可以包括社區民警、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等。
社區矯正對象為暫予監外執行對象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機關可以派員參加矯正小組。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矯正小組中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具有法律、教育或心理等專業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矯正入矯宣告。
司法所工作人員、社會工作者、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保證人應當參加宣告。社區民警、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群眾代表、社區矯正對象所在單位、家庭成員以及志願者可以參加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且宣告不公開進行。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司法所應將宣告時間、地點提前一日告知相關人員和機構。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依法對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社區矯正規定情況、服從監督管理和接受教育幫扶情況以及其他日常表現情況開展日常管理考核。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日常管理考核結果在社區矯正場所內進行公示,並作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和確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據。社區矯正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覆核。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日常考核獎懲不公開進行,需要依法懲處的,應通知監護人到場。
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管理考核以及分類、分級管理的方式、標準、要求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工作實際制定,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個性特點及犯罪原因、類型、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依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綜合評估,分類管理,分級矯正。
第三十條根據社區矯正對象日常考核和分級不同,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採取以下矯正措施:
嚴管社區矯正對象:每月參加集中教育或心理、行為教育矯正活動不少於1次;每月接受個別教育不少於3次;每月從事公益活動不少於1次;每周到司法所或縣(市、區)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情況不少於1次,每月上交書面情況報告;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司法所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其每日到司法所或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情況;單次批假一般不超過七日;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報告自己活動情況等信息,每天不少於1次。
普管社區矯正對象:每月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中教育或心理、行為教育矯正活動不少於1次,開展個別教育不少於2次;每月從事公益活動不少於1次;每周到司法所報告不少於1次,每月上交書面情況報告;單次批假一般不超過十五日;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報告自己活動情況等信息,每天不少於1次。
寬管社區矯正對象:允許自行選擇教育學習形式和時間,其中每月參加集中教育、個別教育各不少於1次;允許自行選擇公益活動基地,鼓勵根據自身技能提供志願服務;每月到司法所報告個人情況不少於1次;單次批假一般不超過三十日;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報告自己活動情況等信息,每天不少於1次。
社區矯正對象入矯的前三個月為初期矯正階段,參照嚴管社區矯正對象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納管後的五個工作日內製定初期矯正方案。初期矯正方案執行期滿前的五個工作日內,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初期矯正方案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確定繼續沿用或調整矯正方案。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結合分類、分級管理要求,依法為社區矯正對象制定矯正方案。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制定矯正方案還應充分考慮其成長經歷、家庭監護條件和未來發展需要等情況。
矯正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
(二)社區矯正對象需求調查和分析情況;
(三)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分析;
(四)社區矯正對象綜合評估結果;
(五)擬採取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應當包括社區矯正對象犯罪案由、犯罪類型、刑期及認罪表現,禁止令內容和期限以及居住情況、個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工作狀況等,可以包括前科情況、悔罪表現、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日常交往情況及家庭支持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社區矯正對象綜合評估包括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贖罪」評估、風險評估、社會(區)影響評估、日常考核管理情況評估、矯正效果評估等。
社區矯正對象初期矯正方案綜合評估可以不包括矯正效果評估和日常考核管理情況評估。
第三十五條 矯正方案監督管理措施應當明確有關禁止令、報告、會客、外出、保外就醫、實施電子定位、接受信息化核查等事項的要求。
矯正方案教育幫扶措施應當明確教育矯正、心理矯正以及公益活動等要求,可以根據矯正需要,採取必要的幫扶措施。
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採取有利於其健康成長、回歸社會的矯正措施,同時督促、教育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通知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矯正方案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以及違反的後果應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根據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的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情況。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還應當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
社區矯正對象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七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的信息化核查要求,每天主動報告或經點名後及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社區矯正對象報告自己活動情況的頻次,但不得給社區矯正對象工作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社區矯正對象拒不接受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的核查,不按要求及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或不如實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的,由司法所進行日常管理考核;情節嚴重的,司法所要及時報告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並視情節提出懲處意見,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法予以訓誡、警告或依法提請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提請收監執行。
第三十八條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找下落不明或雖能找到其下落但拒不遵守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認定為脫離監管:
(一)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前往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的;
(二)未按照要求報告個人活動情況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本縣(市、區)的;
(四)請假外出未在批准的期限內返回的;
(五)其他下落不明或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事項。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脫離監管的法律後果書面告知(送達)社區矯正對象近親屬、監護人或者保證人,並將有關情況通知社區矯正對象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繫的,應立即組織查找;48小時內查找未果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發函申請協助查找,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同時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追查,同時定期向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反饋追查情況。
第四十條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經制止無效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可以立即通過110報警服務臺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四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具有重新違法犯罪嫌疑、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具有重大現實威脅等情形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經公安機關評估後,列為治安重點關注人員,予以共同管控。
第五章 教育幫扶
第四十二條堅持專門機關和社會力量相結合;分段教育與分類教育相結合;集中教育和個別教育相結合,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則,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幫扶活動,實行個別化矯正。
第四十三條教育幫扶可以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直接組織,也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項目委託的方式由相關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予以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
第四十四條生病、行動不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社區矯正對象,可以向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申請減免到場報到、集中學習、公益活動,教育學習可採用網絡學習、分散自學方式進行。申請減免或變更學習方式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視情形決定是否減免或變更,並明確減免或變更的事項、頻次和期間。到期後仍需減免或變更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十五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根據需要可以採用集中教育、網上培訓、實地參觀等多種形式開展集體教育,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政治、法治、文化、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活動。
第四十六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制定社區矯正對象教育計劃並組織指導監督計劃落實,明確集體教育的學習內容、方式方法、學習時間、考核獎懲等。
第四十七條集體教育主要解決社區矯正對象在思想和行為方面的共性問題,提高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律素養、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視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和需要,集體教育堅持分段進行與分類進行相結合。
第四十八條在社區矯正對象入矯期,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開展社區矯正告知教育、認罪服法教育、社區矯正監管規定教育、社區矯正對象權利義務教育等入矯教育。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間應當開展法律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行為矯正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在矯教育。矯正期滿前一個月是解矯期,應當開展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教育,引導社區矯正對象做好矯正總結、自我鑑定,接受安置幫教。
第四十九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按照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犯罪類型、矯正類別、管理等級等對其進行分類,實施分類教育,安排不同的教育內容。
第五十條集體教育的組織實施者應當做好教育學習記錄,對集中教育效果進行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及時調整教育內容。
第五十一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個性化差異,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分析研判,作為實施個別教育的基礎。
第五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的個別化教育應當根據其年 齡、犯罪類型、矯正類別及不同矯正階段,結合社區矯正對象的個體特徵、行為表現,充分考慮其工作、生活情況,設計個性化的分類教育內容,因人施教。
第五十三條個別教育通過通信聯絡、個別談話、家庭走訪、心理健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法律援助、臨時性救助、適應性幫扶等形式開展。對違規社區矯正對象的個別教育應當結合懲處進行。
第五十四條對不服從監管、有報復社會或他人的言論或苗頭、社會交往異常、發生矛盾糾紛、經評估再犯罪風險較高或者家庭發生變故、身患重病、有自殺傾向等特殊情形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增加個別教育次數和時間。
第五十五條開展個別教育應當做好個別教育記錄,結合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對象行為表現,綜合分析教育效果,適時調整個別教育內容和方法。
第五十六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及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修復社會關係,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
第五十七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項目委託的方式組織專業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八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專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隊伍,可以吸收具備資格的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參加。
第五十九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組織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心理測試、心理諮詢,對存在心理疾病、再犯罪或者其它危害社會風險的社區矯正對象,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並採取心理疏導、危機幹預等心理治療措施。
第六十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建立個人心理健康檔案,長期追蹤教育效果。
第六十一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符合公共利益、社區矯正對象身心特點、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的原則制定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社會)活動計劃及考核辦法。
第六十二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及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社會)活動,應按照公益(社會)活動計劃和考核辦法,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勞動能力、技能水平、個人特長、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等情況,合理安排活動內容和方式,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第六十三條公益活動可以集中組織,也可以分散進行,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提供公益服務事項,鼓勵社區矯正對象自願認領。
第六十四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對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公益(社會)活動表現突出的社區矯正對象可以進行表揚。
第六十五條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不安排其參加公益(社會)活動:
(一)年滿六十周歲;
(二)身體殘疾或者患有嚴重疾病;
(三)其他特殊原因。
第六章 審批事項
第六十六條社區矯正對象擬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或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次犯罪的,應當提前三日向受委託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司法所審核並籤署意見後報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第六十七條社區矯正對象因就醫、就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務等事由需要請假外出離開縣(市、區)的,應當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務一般是指:
(一)結婚、離婚、本人或配偶生育的;
(二)涉本人的訴訟、仲裁、行政審批等,確需本人參加的;
(三)春節、清明期間需離開執行地探親、祭祖的;
(四)近親屬婚嫁、病重、亡故等,確需本人外出處理的;
(五)因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確需本人外出處理的。
社區矯正對象請假外出七日內的,由受委託的司法所批准,並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備案;超過七日不超過三十日的,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審批。社區矯正對象單次請假外出超過三十日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的,報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同意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市(州)、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報批材料的三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發放《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
第六十八條社區矯正對象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理由、經常性去往市、縣名稱、時間、頻次等,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審核批准,並報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備案,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審批同意的,應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在批准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有效期間內,社區矯正對象每次外出前應當至少提前一日向司法所報告,報告方式可以是書面、電話或微信等通訊聯絡方式。受委託的司法所應及時向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備。
被批准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月書面報告外出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未按照簡化程序申請報批的,經常性審批事項終止,且自審批事項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批准。
第六十九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認為需要補充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通知司法所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及時予以補充。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相關事實的,可以委託司法所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自行調查核實。
要求補充相關證明材料或需要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審批期限自材料補充完畢或調查核實完畢時起算。
第七十條社區矯正對象請假外出期滿前返回居住地的,應當及時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司法所辦理銷假手續。銷假時,社區矯正對象應如實提供其外出期間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據原件以及其他與外出事項、地點相關的文字、照片或視頻等證明材料。
社區矯正對象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回到本縣(市、區),需要延長外出期限的,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參照本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程序審批。
第七十一條社區矯正對象申請變更執行地需提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明材料(含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新保證人材料),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的二日內,填寫《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審批表》、籤署審核意見,報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申請變更執行地的材料後,擬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當在五日內製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徵求意見函》徵求新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意見;不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當製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並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製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
新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的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書面回復。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回覆意見,製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並制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同意其變更執行地的,還需抄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原執行地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至甘肅省行政區域外的,報省社區矯正機構備案。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變更執行地,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和受委託的司法所一般在收到申請的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徵求意見、決定、告知書送達工作。社區矯正機構不能就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其共同的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協調解決。變更執行地至甘肅省行政區域外的,可以報請省社區矯正機構協調解決。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收到《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實身份、及時辦理接收登記手續;收到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後,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社區矯正法律文書送達回執》,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變更執行地因工作原因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單位勞動關係、有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複印件、居住證明材料;因居所變化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動產證明材料。
為應對突發事件等情況,省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者上級的決定,作出臨時暫停或者限制批准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時間、地點的決定。
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是指縣(市、區)與縣(市、區)的執行地變更,不包含本縣(市、區)鄉鎮(街道)之間的調整。
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准擅自遷居或者沒有按規定時間到新執行地報到的,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禁止出境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落實社區矯正對象限制出境措施,對須限制出境的對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備案,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依據法律規定不批准限制對象出境:
(一)人民法院負責由其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的限制出境工作;負責由其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港澳臺及外國籍社區矯正對象的限制出境工作。
(二)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負責由其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限制出境工作。
(三)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地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港澳臺及外國籍社區矯正對象除外)的限制出境工作;負責外省(市)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決定的在本地接管的社區矯正對象的限制出境工作。
第七十三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照《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審批表》,報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或社區矯正機構分管領導批准後,制發《社區矯正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決定書》《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告知書》,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
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司法部《社區矯正電子定位腕帶技術規範》的電子定位裝置,在一體化平臺上實施。
社區矯正對象違反《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告知書》中必須遵守的規定情形,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可以依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丟失、毀壞電子定位裝置的,應當照價賠償。
第七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月向司法所提交本人身體情況報告。懷孕的,應當每月提交妊娠檢驗報告。保外就醫的,應當每三個月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生活不能自理的,應當每六個月提交相關醫療診斷報告。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認為需要對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提交的報告進行複查、鑑別的,可以組織有關機構進行複查、鑑別。
第七十五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每年組織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接受病情診斷,並根據需要向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通報。
第七十六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根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需要調整其報告身體情況或者提交病情複查材料期限的,應當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事項審批表》,報上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後,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制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調整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病情複查材料的期限批准權限為: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以下的,報市(州)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延長三個月以上的,層報省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專門機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延期申請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對象被予以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等懲處後六個月內的,不得延長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已經批准延長的應予以終止。
社區矯正對象報告身體情況或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調整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七十八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成立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成員人數應不少於3人,且為單數。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包括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人。
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管理考核重大事項,決定給予表揚、訓誡、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和減刑等應當經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集體評議。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列席集體評議。司法所受社區矯正機構委託綜合考察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行為表現,經過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評議,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的獎懲制度。司法所定期對其考核,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獎懲。
第七十九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表揚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表揚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研究決定後,制發《社區矯正表揚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條 對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積極參加教育學習和公益活動,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減刑。
第八十一條社區矯正機構擬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減刑的,應當在其執行地社區矯正場所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除外。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矯正對象的姓名;
(二)原判認定罪名、矯正類別和矯正期限;
(三)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和依據;
(四)公示期限;
(五)意見反饋方式等。
第八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其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市(州)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提請市(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案件,由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執行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裁定。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將減刑建議書和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
第八十三條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的,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減刑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歷次減刑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的複印件;
(三)社區矯正對象確有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沒有再犯罪危險等具體事實的證明材料;
(四)司法所書面考察意見、社區矯正對象日常行為獎懲記錄、提請減刑審核表等材料;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案件提出書面檢察意見的,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四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據《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訓誡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訓誡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社區矯正獎懲工作組研究決定後,制發《社區矯正訓誡決定書》,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訓誡不公開進行。訓誡時,由兩名以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人員組織實施。訓誡後,被訓誡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社區矯正訓誡決定書》上簽名並捺印。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訓誡時,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並籤名。
第八十五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警告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警告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社區矯正獎懲工作組研究決定後,制發《社區矯正警告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八十六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依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據,製作調查筆錄,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十七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予以警告的,司法所應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並報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審批。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決定。
第八十八條司法所收到對社區矯正對象警告處分的決定後,應當通知其社區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宣讀處分決定,並將書面決定送達社區矯正對象。
社區矯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法通知到場的,司法所可將處罰決定書送達其社區矯正保證人。
第八十九條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決定,並通知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對象,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罰決定同時抄送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和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條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將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時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組織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提出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
社區矯正機構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對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提請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請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
(二)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監督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
(三)司法所書面考察意見、社區矯正對象日常行為獎懲記錄、司法所工作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的走訪談話筆錄、提請撤銷緩刑(假釋)審核表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複印件;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九十二條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在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四)可能逃跑的。
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提請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社區矯正對象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決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三條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具有法定撤銷情形,擬提請收監執行的,應當書面徵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出具檢察意見書。
(二)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收到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後應及時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裁定。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而未予裁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九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執行建議: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九十五條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收監執行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收監執行建議書;
(二)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收監執行審批表;
(三)檢察意見書;
(四)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複印件;
(五)社區矯正獎懲討論記錄;
(六)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區矯正有關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規定的事實、證據材料;
(七)社區矯正期間歷次獎懲情況材料;
(八)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等有關證明材料;
(九)其它相關材料。
第九十六條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具有法定收監執行情形,擬提請收監執行的,應當書面徵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出具檢察意見書。
(二)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收到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後應及時向原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提交收監執行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原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不在本地的,應提請本地同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
(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收監執行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決定收監執行而未予決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將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送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
社區矯正對象因違反《禁毒法》被強制隔離戒毒後依法應當予以收監執行刑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和收監執行的決定生效後,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在逃。
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書,依法組織追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追逃依據。
公安機關將在逃社區矯正對象抓捕後,應立即通知作出裁定、決定的人民法院及時開具執行通知書,同時憑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收監執行決定書在24小時內送所在地看守所臨時羈押,並於三日內與收監執行的看守所或者監獄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章 解除和終止
第九十九條社區矯正對象一般應當在社區矯正期滿三十日前,提交個人總結。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宣告時間、地點應當提前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宣告不公開進行,應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社區矯正對象被採取強制措施、患有嚴重疾病行動困難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不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但應當送達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社區矯正機構或司法所宣告解除矯正後做好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銜接工作。適用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禁止令先於社區矯正執行期滿的,應當先行組織禁止令執行期滿宣告。
第一百條社區矯正對象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刑期屆滿的,在期滿前三十日,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書面通知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刑期期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一條社區矯正對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因漏罪、再犯新罪被判處刑罰或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收到死亡證明書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應將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和執法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行政拘留、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
第一百零四條執行地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與公安、檢察等機關聯合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立即協調聯動、妥善處置,並將有關情況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有關部門,並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機構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做好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的會商,有針對性地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社區矯正機構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對象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數據共享。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分別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決定機關、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並將糾正、整改情況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沒有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有關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書面糾正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回覆糾正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回復。經督促被監督單位仍不回復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糾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有關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經督促無正當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必要時可以報告同級黨委、人大,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
第一百零六條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據《社區矯正法》和《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甘肅省公安廳、甘肅省司法廳印發的《甘肅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甘司發﹝2014﹞14號)同時廢止。本細則如與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相牴觸的,以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為準。
來源 | 甘肅省司法廳社區矯正管理局
轉自:甘肅絲路法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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