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講座研討內容
壹。
審計失敗的衡量標準
貳。 13起審計失敗案例的研討分析
叄。 CPA責任保險對化解審計風險的意義
壹。 衡量審計失敗的標準
(一)民事賠償標準
以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作為衡量審計項目是否成功和失敗的評價標準。
(二)刑事制裁標準
以是否受到國家的刑事制裁作為衡量審計項目是否成功和失敗的評價標準
(三)行政處罰標準
以是否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作為衡量審計項目是否成功和失敗的評價標準
(四)行業懲戒標準
以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自律性懲戒作為衡量審計項目是否成功和失敗的評價標準
貳。 13起審計失敗案例的研討分析
主要案例來源:
*《
註冊會計師合夥糾紛案例分析》
郭晉龍著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領袖的風險—世界頂級會計師事務所揭秘》
-中央編翻出版社
*《註冊會計師法律訴訟案例》
郭晉龍著 -復旦大學出版社(即出)
[案例01] 西北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可以避免嗎?
一、案情簡介
西北某股份公司以「倒推」的方法,根據「成本」計算出「銷售量」和「銷售價格」,並據此安排每個月的進料和出貨單以及每月、每季度財務數據,同時採取虛開增值稅發票(實際交納稅金)、偽造銷售合同、採購合同、銀行票據、出口報關單手法:
(1) 1999年虛增利潤1.7億元;
(2)2000年虛增利潤5.2 億元。
其註冊會計師沒有發現並出具無保留意見,被移交司法機關偵察,2003年9月16日銀川中級法院作出判決:
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兩位籤字註冊會計師L、X有期徒刑2年6個月、2年3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案例01] 西北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可以避免嗎?
二、法院審理情況
(一)公訴人起訴—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明知西北公司的財務報告可能虛假,卻未實施有效詢證、認證及核查程序 :
1)L指派的審計人員在對天津廣夏進行審計時,嚴重違反審計規定,委託天津廣夏董博等人代替審計人員向銀行、海關等單位進行詢證,致使董博得以偽造詢證結果;
2)L、X在不辨真偽、不履行會計師事務所三級覆核有關要求的情況下,仍先後為西北公司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該公司虛假審計報告向社會公眾發布,造成投資者利益的重大損失。
2.兩位籤字註冊會計師具備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中介機構人員
2)主觀要件:屬於主觀故意
3)客體要件:中介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 提供虛假證明
[案例01]西北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可以避免嗎?
二、法院審理情況
(二)會計師答辯
1.起訴書認定的會計師明知財務報告「可能」虛假,本身就存在嚴重問題。既然可能虛假,就有可能不虛假,也有可能半真半假,霧裡看花;
2.如果檢察機關隨便以「可能」為理由指控犯罪,推廣開來,勢必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嚴重威脅;
3 .現有審計技術手段難以發現公司系統化造假;
4.會計師行為不具備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觀故意要件
1)沒有明知行為
2)沒有串通舞弊
3)沒有證據證明 「明知」
(三)法院的認定和判決
法院認為公訴人提出的兩位註冊會計師犯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罪名不當,應認定為「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案例01]西北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可以避免嗎?
三、法理分析-本案判決存在的法律問題
1.偵察羈押期限超過法律規定—6個月+6個月
01年9月5日公安廳拘留,01年10月13日檢察院批准逮捕,02年4月26日、7月11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察,8月11日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02年9月25日檢察院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124條:「對於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查長批准延長一個月」,126條規定:對交通不便、重大、流竄、涉及面廣等四類案件可以再延長2個月。
2.審理期限超過法律規定—6個月
02年12月20日開庭審理,03年9月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本法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1個月。」
[案例01]西北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可以避免嗎?
三、法理分析-本案判決存在的法律問題
3.起訴罪名不當並無證據
1)指控罪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2)指控證據:知道報表可能存在虛假
《註冊會計師法》第21條規定: CPA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4.指控罪名與判決罪名不符
1)指控罪名:虛假 2)判決罪名:失實
5. 行政處罰影響司法判決 6.輿論誤導審判並影響司法公正
[案例01]西北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可以避免嗎?
四、該起案件的失敗原因:
(一)審計理念與方法缺陷
1.審計模式選擇錯誤:
帳目審計—制度審計—風險審計
2.審計理念偏頗傾向
1)偏袒熟人與客戶的心理失去應有職業謹慎
2)喜新厭舊的思維對高科技產品深信不疑
3)高層對公司的評價影響了註冊會計師獨立判斷
註冊會計師要學習以下專家的獨立品格:
*陳寅恪:獨立之思想、自由之意志!
*胡 適: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江 平: 不向權貴彎腰、只向真理低頭!
3.審計程序不當簡化
[案例01]西北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可以避免嗎?
五、該起案件的風險在哪裡?
(一)執業環境層面的風險1.現代化舞弊對獨立審計提出挑戰 2.與國外客戶交易給函證帶來困難
3.向海關等政府部門函證尚有法律障礙 4.政府誠信缺失與社會誠信缺失
(二)客戶層面的風險
1.委託代理風險 2.管理層舞弊風險
3.控制失效風險 4.公司治理風險
(三)會計師層面的風險
1.審計道德風險: 審計理念與職業信條
2.審計技術風險: 技術方法與程序模式
3.組織模式風險: 組織形式的制度安排
4.收購合併風險: 合併後的風險應對與責任配置
5.法律訴訟風險:審計底稿對訴訟的支持程度
六、該公司的審計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該公司報表舞弊是天衣無縫嗎?
1. 投入產出分析疑點
2.財務比率異常
[案例02]惠州某公司審計失敗案是誰惹得禍?
一、案情介紹
某公司在1996年—1999年上市重組期間:
(一)虛增資產9074萬
1. 籤訂虛假融資租賃合同; 2.提高進口設備報關價格9000多萬;
3.製作虛假進口設備發票; 4. 海關出證明提前解除設備監管。
(二)虛構利潤9320萬
1.虛開進出口發票,虛增利潤 2.偽造承包合同,增加中方利潤
3.籤訂虛假合同,虛構銷售收入 4.改變來料加工企業為進料加工
(三)虛構股東
1. 倒籤時間虛構股權轉讓,將3家股東變為5家
2. 將虛構利潤9000多萬轉為實收資本達到上市規模
2000年7月21日交易所上市,11月證監會立案調查,01年5月17日移交公安部,某省公安廳01年7月15日立案偵察。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01年8月15日被監視居住,8月19日刑事拘留,9月14日逮捕,02年6月20日提起公訴並審理,02年8月14日取保候審,02年10月17日一審判決兩年徒刑,該法人代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04年12月重新判決無罪。
[案例02] 惠州某公司審計失敗案是誰惹得禍?
二、法院審理
(一)檢察院公訴-虛假證明文件罪
1.99年1月中下旬在華侖酒店會議室舉行兩次中介機構協調會議,事務所參與了虛假變更\虛增資產和虛增利潤指標的預謀;
2.被告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意審計人員作假:
1)明知報表有虛假內容,會計憑證沒有按規定裝訂而給予審計;
2)明知報關單\承運單\入庫單和銀行票據偽造,仍確認進口設備價格1.08億,虛增9463萬元;
3)明知公司是來料加工而故意以進料加工核算進行審計;
4)僅僅憑公司提供的合同和發票而沒有去實地盤點和產權確認就認可4800萬元的在建工程;
5)沒有按照執業規則和工作程序提取相關證明和憑證;
6)在審核工作底稿時明知有虛假內容,仍同意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3.為01年1月20日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提供了虛假的會計數據
[案例02] 惠州某公司審計失敗案是誰惹得禍?
二、法院審理
(二)被告人答辯: 公訴人的所有指控都是有罪推定或者是合理想像,其證據都是主觀臆斷。
1.本所對公司報表虛假並不知情;
2.在執行審計時並沒有參與造假;
3.本人沒有籤署審計報告和主觀故意;
4.某沒有證券資格的事務所出具證據不能佐證;
5.根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應依法宣告其無罪。
(三) 法院判決
1. 02年11月18日惠州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 欺詐發行股票罪。
1)被告是會計師事務所與公司共同欺詐發行股票的直接主管人員;
2)是以欺詐發行股票為目的;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應予以糾正;
3)公司會計報表作假很容易發現,但仍然予以認可;
4)為法院舉證不需要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04年10月18日〈刑事裁定書〉認定: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消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3. 04年12月28日法院重新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無罪。
[案例02] 惠州某公司審計失敗案是誰惹得禍?
三、本案需要探討的法律問題
(一)CPA出具審計報告失實能認定為欺詐發行股票罪嗎?
1.侵害客體:國家對股票發行的管理制度和股東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犯罪主體:股票的發行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制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募集資金的目的。
《刑法》第160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單位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至5%以下罰金。單位實行雙罰制。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如何認定?
《刑法》229條第1款: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量刑幅度為:5年以下並處罰金;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並處罰金。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
1.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
2.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 實行雙罰制,單位判處罰金,直接人員判處徒刑或拘役。
[案例02]惠州某公司審計失敗案是誰惹得禍?
三、本案需要探討的法律問題
(三)本案法律程序問題
1.拘押期間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2.指控罪名與判決罪名不符
3.指控證據先入為主且不充分 4.犯罪主體認定不清
5.判決罪名嚴重錯誤 6.審理期限超過法律規定
7.沒收審計費用135萬元無法律依據
四、CPA失敗原因
(一)政府誠信風險: 政府批文與認定的法律效力
(二)職業謹慎風險
1)注意義務—法律性文件與會計憑證的真實性
2)告知義務-審計報告意見的類型與披露
(三) 客戶道德風險
五。本案的法律訴訟風險在哪裡?
1. 已審財務報表虛假的法定標準是什麼? 誰來認定?
2. 政府認定責任與中介機構確認責任如何劃分?
3. 疑罪從有還是疑罪從無?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
4. 自由裁量權內的量刑幅度是從重還是從輕?
[案例03] 海南某司審計失敗是代理風險形成嗎?
一、案情介紹
海南某公司96年年報公告的財務報表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虛構銷售利潤5億多元
1.房地產轉讓收入1.95億元
該公司與香港冠聯公司籤定《合作建房合同書》以及《補充協議》,根據該合同,冠聯公司以現金投入1.95億元合作建房資金,海南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海南某公司尚未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籤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情況下,就提前確認房地產轉讓收入1.95億元。
2.轉讓開發項目和在建商場收入分別為2.7億元和0.5億元
該公司擁有某大廈項目公司70.83的股權,於96年10月25日與北京開源公司籤定《項目權益轉讓合同書》,將該大廈的部分開發權以2.7億元轉讓; 96年12月10日又與開源公司籤定《經營權益轉讓合同》,將該大廈商場在建工程部分經營權以0.5億元價格轉讓,事實上海南某公司並未取得大廈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3.虛構土地補償費收入0.51億元
96年9月8日該公司將深圳有色金屬公司匯來的合作建房款0.51億元,在關聯公司銀行帳戶中兩次轉帳,虛構收到了與富群公司約定的土地補償費。
[案例03] 海南某司審計失敗是代理風險形成嗎?
一、案情介紹
(二)虛增資本公積金6.57億元
該公司96年年報顯示,公司資本公積金年初數為4.46億元,年末數為11.03億元,本年度增加了6.57億元。增加的資本公積金是由該公司4個對外投資項目的
資產評估增值而產生,但該公司並不擁有4個投資項目的土地使用權。
二、本案問題研討
1.從冠聯公司取得合作建房資金1.95億元可以作為銷售收入嗎?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規定:基礎設施、房屋建設應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符合已經按照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條件;
3)〈企業會計準則〉第45條:企業應合理確認收入的實現。
2. 轉讓大廈項目開發權2.7億元/在建商場經營權0.5億元可否作為收入?
1)該大廈是否屬於公司的資產?
2)可否轉讓不屬於公司自己的資產?
3)轉讓不屬於本公司的資產可否作為收入?
3. 對外投資項目的評估增值6.57億元可否入帳?
1)是否屬於自己的資產? 2)是否屬於法定資產評估範圍?
3)董事會可否自行決定評估資產? 4)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規定?
[案例03] 海南某司審計失敗是代理風險形成嗎?
三、失敗原因和審計風險點分析
1. 職業道德風險
1)代理人道德風險
2)專業勝任能力風險
2.專業判斷風險
1)轉讓收入實現的確認標誌
2)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依據
四、該公司的審計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1.產權界定—收入實現
2.評估依據-增值入帳
3.會計常識-歷史成本
[案例04]深圳某公司審計失敗來自政策風險嗎?
一、案情介紹
1. 以在建工程0.3億抵償銀行債務1.6億產生利潤1.3億
2001年11月10日深圳某公司與某銀行於籤定《協議書》,約定以其擁有的實際投入成本為0.3億元的世紀大廈(在建工程)共計5600平方米的物業抵償公司因借款、擔保及其子公司借款和擔保形成的債務共計1.6億元。《協議書》規定該公司應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向銀行出具該大廈竣工驗收合格的《檢驗證》,於2003年1月30日之前交付使用,2003年12月30日之前提供房地產證書。
2.以1.6億的價格回購原為0.3億的物業增加資產1.3億
2002年12月6日,該公司與某銀行籤定《物業回購協議書》,約定該公司以1.6億的價格回購原世紀大廈5300平方米的物業,同時銀行向該公司提供1.2億元的貸款。
二、本案問題研討
1.01年該公司可以形成1.3億元的利潤嗎?
2.02年固定資產的成本應如何確定?
3.該公司與銀行的債務重組是否實現?
4.是否符合債務重組準則的有關規定?
5.物業抵債與物業回購是一項交易還是兩項交易?
6.如何理解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案例04]深圳某公司審計失敗來自政策風險嗎?
三、本案失敗原因與審計風險點
1. 專業判斷風險
1)是兩項交易嗎?
2)銷售實現了嗎?
3)債務重組成功了嗎?
2. 會計政策風險
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四、該公司的審計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通過以上分析,應該可以得出明確的答案!
[案例05]桂林某司審計失敗來自會計創新風險嗎?
一、案情介紹
在2000年中期財務報告中,桂林JQ公司披露當期合併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為1.6億元,利潤總額為0.7億元。
1.轉讓鋪面利潤6776萬元。2000年1月、3月、4月桂林JQ的控股子公司-南寧JQ榮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Q榮高」)先後與汕頭金環海經濟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金環海」)、桂林灕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灕江房產」)籤署鋪面銷售協議,轉讓該公司1.26萬平方米的建材市場鋪面50年經營權,交易金額1億元。在轉讓過程中,由桂林JQ作擔保,桂林JQ的母公司桂林JQ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桂林JQ旅行社、桂林JQ航空機票代理公司向銀行貸款10000萬元,並將其中8000萬元借給灕江房地產。灕江房地產將此8000萬元作為貨款支付給JQ榮高。JQ確認2000年實現轉讓收入1億元,利潤6776萬元。
2.轉讓固定資產利潤433萬元。2000年4月桂林JQ與灕江房地產籤署協議,向其轉讓價值1757萬元固定資產。桂林JQ在尚未辦理產權證書、貨款未收到的情況下,確認該項資產實現銷售收入1757萬元,利潤433萬元。
[案例5]桂林某司審計失敗來自會計創新風險嗎?
二、本案問題研討
(一)該公司的商鋪轉讓收入1億元實現了嗎?
1.與銷售商鋪相關的交易合同合法嗎?
1)銷售合同-公司與客戶 2)貸款合同-客戶與銀行
3)質押合同-公司與銀行
2.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銷售實現條件嗎?
1)風險轉移了嗎? 2)現金能流入企業嗎?
3.交易合同合法就能確認收入實現嗎?
會計原則: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二)固定資產轉讓收入實現了嗎?
1.轉讓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嗎? 2.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條件?
3.風險轉移的法定標誌是什麼?
三、本案失敗原因與審計風險點
1.職業道德-獨立性缺失 2.專業判斷-形式重於實質
3.會計創新-報表粉飾趨向
四、該公司的審計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案例06]深圳某所驗資失敗的風險在哪裡?
一、案情介紹
蘭州甲公司與香港乙公司在深圳合資設立丙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各投50%. 「香港公司為蘭州公司代理投資500萬元沒有如實告知會計師,而被全部確認為香港股東的投資。
二、失敗原因與審計風險點
1.未仔細審驗法律性文件
2.未盡職業謹慎與法定義務
1)專家注意義務
2)如實告知義務
3.審驗程序不到位—CPA偷懶
三、本案問題研討
資本驗證業務是否適用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原則?
四、該起驗資業務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1.職業道德-職責謹慎
2.法律義務—專家責任
3.專業關注-委託投資
4.職業判斷—法律實質
[案例07]管理舞弊風險催生某公司審計失敗案嗎?
一、案情介紹
(1)未發現虛開增值稅發票2000萬, (2)少提減值準備1500萬;
(3)發現後又另外出具審計報告。
二、本案法律問題研討
1. 審計報告可以宣告撤消嗎?
2.撤消審計報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合同法 2)擔保法 3)國際審計準則
3.撤消審計報告可以避免法律風險嗎?
1)告知義務 2)告知程序 3)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失敗原因與審計風險點
1.客戶管理層道德風險-未評估審計動機和目的
2.註冊會計師職業謹慎
1)銷售收入確認的審計程序 2)未關注資產的質量與減值
3)單純帳目審計的缺陷性
3.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 獨立性與勝任能力
四、該公司的審計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案例8]公司治理風險導致山東某所審計失敗嗎?
一、案情介紹
某公司財務造假方法—(利潤源泉-自購股票)
1.在中報和年報前,財務部門根據年初制訂的利潤目標:
總股本數×每股收益=利潤額 利潤額-當年實際利潤=擬確定拋出股票數
2. 證券部門根據財務部門上報的利潤差額拋出股票
1)股票賣出的時間範圍
2)股票賣出的價格區間
3.經營銷售部門負責偽造相應的虛假合同\虛假發票
1)私刻客戶印章\套取客戶空白合同\修改客戶合同;
2)與客戶串通,向客戶匯款後再匯回本公司帳戶
根據法院認定:1997年到2001年7月,東方電子採取上述手段銷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額17.29億元;虛開銷售發票2079份,金額17.08億元 .
03年1月17日判決: 1)董事長有期徒刑2年; 2)副總經理有期徒刑1年; 3)
財務總監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多方周折後,會計師被無罪釋放,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8]公司治理風險導致山東某所審計失敗嗎?
二、該起案件中CPA法律訴訟風險是如何化解的?
(一)檢察院為何不予起訴—無罪釋放
1.嚴格劃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2.註冊會計師的法定義務基本履行
3.公安局的偵察證據不足以證明註冊會計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4.安然事件對促使國家領導人對註冊會計師作用的重新思考
5.財政部\中注協\地方政府的協調與積極努力
6.專家利益應與公眾利益同等保護
7.司法審判的原則是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
(二)刑事責任免除可以了結其民事與行政責任嗎?
1.刑事責任是嚴格責任 2.民事責任可推定責任
3.行政責任可自由裁量
三、借鑑啟示
1.公司治理風險-道道防線失守
2.內部控制致命傷—管理舞弊難有效
3.盈利模式風險-主營沒有副業補
四、該公司審計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案例9]制度性風險導致某事務所驗資失敗嗎?
一、案情介紹
某房產公司股東之一某外資股東的物業投資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註冊會計師就為其出具了驗資報告,但則說明段中作了披露。後因發生貸款糾紛,判決註冊會計師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本案驗資上的法律風險點
1. 財產實物出資到位的 法律標誌?
1)發票日 2)報關日 3)鑑定日
4)驗收日 5)確認日 6)入帳日
7)使用日 8)過戶日
2.《公司法》25條規定
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三、該公司的驗資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1. 部門規章與法律衝突的處理
2. 說明段的法律依據與風險解除
[案例10]深圳某公司投資收益確認的契約性風險?
一、案情介紹
TH股份公司與FDC公司組建一有限責任公司,各佔50%權益,兩股東達成協議,由FDC股東承包經營三年,約定的包底利潤為每年3500萬,事實上該有限責任公司每年都虧損。 FDC股東只上繳了TH股份一年的包底利潤3500萬後,其餘兩年以虧損為由不再履行該協議,但是此後的兩年,TH股份公司都以「包底利潤」有效為由,在當年財務報表中確認該子公司投資收益3500萬。
二、本案確認投資收益實現的風險點在哪裡 ?
(一)會計政策風險:
對收到的超過股權比例享有的收益應如何處理?
1.投資收益嗎?
2.資本公積金嗎?
3.衝減投資成本嗎?
4.其他處理方式嗎?
[案例10]深圳某公司投資收益確認的契約性風險?
二、本案確認投資收益實現的風險點在哪裡?
(二)交易契約風險:
在尚未收到包底利潤時可以確認投資收益嗎?
1.可以按股權比例應享有的份額確認嗎?
2.可以按承包經營合同的包底利潤確認嗎?
(三)制度適用風險:
對投資收益確認的法定標誌是什麼?
1.《公司法》的規定
2.《合同法》的規定
3.《會計準則》的規定
三、該公司的審計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1.保持專業勝任能力
2. 熟悉法律制度
[案例11]不容忽視的合伙人道德風險
一。案件背景
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背著其他合伙人出具虛假驗資報告,導致事務所被撤消。
1.一天時間85份驗資報告;
2.允許不法份子模仿自己籤字;
3.千裡追討,捉拿歸案。
二。該事務所的執業風險在哪裡?
1.利益驅動風險
2.管理失控風險
3.合伙人道德風險
三、該事務所的執業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1.質量控制制度設計
2.業務報告程序程序
[案例11]不容忽視的合伙人道德風險
四、合伙人的道德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警惕10種最具危險的合伙人
1.崇尚商業手法而忘記職業責任與品質的;
2.重大問題不
諮詢或請教別人的;
3.凡事都授權給經理或下屬的;
4.從不評估客戶風險的;
5.認為倒黴的事不會落到我頭上的;
6.不知道或從未遵循事務所執業規程的;
7.自我感覺良好自認為自己無所不知的;
8.不了解客戶管理層需要和動機的;
9.專業技能落伍又不學習的;
10.過度擴張或過度忙碌的。
事務所最大的風險不是來自客戶,
而是來自與你朝夕相處的夥伴!
[案例12]上海某公司財務報表存在粉飾風險嗎?
一、案情介紹
HY股份是同時發行A、B股的公司,在2000年年報公布的時候,境內外會計師確認的當年淨利潤分別為1.25億元和0.8億元,差異為0.45億元,其中存貨跌價準備\折舊等差異合計為0.2億元,另外0.25億元屬於一項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該項政府補助處理差異是由於併購交易引起的。 HY股份原是以化纖為主業,99年開始進軍生物醫藥領域。99年決定收購江蘇吳縣農藥化工集團,利用其原來設備生產生物製品。併購過程分為四個個步驟:
1.2000年6月以10萬/畝價格出資2900萬受讓吳縣290畝土地;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2900 貸:銀行存款2900
2.2000年10月以接受全部職工為代價,零資產收購農藥化工集團;
3. HY股份以290畝土地和收購的化工集團有效資產投資組建蘇州HY化學品有限公司,並持有93%股份;
借:長期股權投資2900 貸:無形資產 2900
4.吳縣政府當年給予HY股份一筆2500萬元以現金方式支付的政府補助
借: 銀行存款2500 貸: 補貼收入2500
[案例12]上海某公司財務報表存在粉飾風險嗎?
二、 本案的會計政策適用風險
(一) A股會計師適用財政部和證監會對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規定
1)稅收返還
先徵後返的增值稅-做「補貼收入」處理
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衝減「業務稅金及附加」
先徵後返的所得稅-衝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 HY股份獲取的政府補助可以視同為土地出讓金返還嗎?
2)政府補貼
明確代為管理並指定用途的-做「負債」處理
明確屬於全體股東享有的-做「補貼收入」處理
**HY股份獲取的政府補助有明確或指定的用途?
3)財政撥款
1)明確具有專門用途的做「長期應付款」處理
2)資產項目完成後,轉入「資本公積金」處理
**HY股份獲取的政府補助屬於財政撥款嗎?
[案例12]上海某公司財務報表存在粉飾風險嗎?
二、 本案的會計政策適用風險
(二) B股會計師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對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規定
1.IAS20對政府補助的定義: 「指政府通過向企業轉移資源、以換取企業在過去或未來按照某種條件進行有關經營活動的援助。這種援助不包括那些無法合理作價的援助,也不包括與企業正常交易無法分清的以及與政府間的交易。」
2.IAS20將政府補助劃分的兩種類型: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定義為「指基於以下基本條件的補助:有資格取得補助的企業,必須購買、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資產。還可能有附加條件,如限制資產的類型或位置,以及取得或佔用這些資產的期間」;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相對應的其他政府補助就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3.IAS20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兩條原則:
(1)當以後要為該政府補助支付成本時,「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
(2)「成為企業應收款項的政府補助,可能作為企業已發生的成本或損失的補償;或是為企業提供直接的財務支持,未來並不會發生相關成本。以上補助均應在其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內,確認為收益。如果合適,可作為非常項目。」
[案例12]上海某公司財務報表存在粉飾風險嗎?
二、 本案的會計政策適用風險
(二) B股會計師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對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規定
4.IAS20對兩種類型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的規定
對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包括按公允價值的非貨幣性補助,都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列報,要麼把補助作為遞延收益,要麼在確定資產帳面金額時將補助額扣除。」但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在收益表內通常作為一個貸項單列,或者在諸如『其他收益』的一般項目中反映。也可以採用另外一種方法,即報告有關費用項目時將其扣除。」顯然,由於資產的獲取意味著將來必定有預期的支出,應適用會計處理原則(1);而單純獲得政府的無償的好處,應在扣除必要費用後作為當期收益,適用會計處理原則(2)
三、本案的會計政策風險可以識別與防範嗎?
HY股份獲得的2500萬政府現金補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HY股份獲得的現金補助並不是無償的,首先是HY購買了當地一塊土地,屬於投資的範疇;其次是併購了一個包袱企業,其承諾的接收全部職工的義務將幾乎在蘇州HY農用生物化學品有限公司(W農集團改組後的企業)的整個存續期都將存在,這將是一筆巨大的支出。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看,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定義。其會計處理要麼把該筆補助作為遞延收益,要麼在確定資產帳面金額時將補助額扣除。
[案例13]安然審計失敗案的風險在哪裡?
一。案情介紹
安然通過會計創新的手法,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表外融資和交易安排
虛增業績並隱瞞負債,最終導致公司破產。為其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由銷毀帳目而接受司法審查。
是安然斷送了安達信嗎?
不! 這不是個案的失敗,而是經營戰略的失敗!!
二。本案的失敗原因與風險點
(一)事務所經營戰略風險
1.激進的創新業務 2.過快的業務擴張
3.新審計模式的迷信 4.商業文化過濃
5.多元業務利益衝突 6.獨立性的缺失
7.有限責任經營模式 8.合伙人的道德風險
(二)會計準則風險
1.原則導向還是規則導向?
2.實質原則還是形式原則?
3.普適原則還是例外原則?
[案例13]安然審計失敗案的風險在哪裡?
三、學者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經營理念和方針的批評
1.CPA以盈利為主導,已經墮落為非獨立行業
2.為了共同利益而進行聯合和壟斷,又為了自身利益而惡性競爭;
3.專業服務商品化,過度進行商業化的營銷,毫無專業文化品質;
4.管理諮詢服務按企業負擔能力收費,體現不了價值取向和增值;
5.推銷稅務籌劃,遊走於法律邊緣,公然向稅法挑戰;
6.缺乏外部監督機制,行業協會自身的同業評價機制形同虛設,但業界又為了自身利益,以種種理由拒絕政府的監管;
7.薪資結構,頭重腳輕,合伙人厚顏無恥地剝奪專業人員創造的財富,導致專業人才流失,專業服務水平下降。
8.規模大不僅無助於獨立性的提高,反而成為獨立性的障礙。
四。 註冊會計師業需要直面的職業風險和挑戰
1.商業文化面臨專業風險考驗
2.合夥文化面臨道德風險考驗
3.獨立性面臨衝突業務考驗
4.會計準則面臨技術創新考驗
叄、CPA責任保險對化解審計風險的意義
(一)實施執業責任保險的意義
1.立法的強制性規定
2.會計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1)分散和轉移註冊會計師的賠償風險
2)平衡合夥所與有限所的賠償能力
3)解決改制後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後顧之憂
3.完善民事責任賠償制度和保障公眾利益的需要
1)彌補註冊會計師民事賠償的缺陷
現有的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賠償制度存在三大缺陷:
-事務所和合伙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
-事務所與合伙人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受害人則無法取得賠償;
-合伙人傾家蕩產制度會影響社會的穩定
2)增強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信心
4. 分散執業風險,維護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的需要
1)分散執業風險是行業自我救助的重要途徑
2)保護專家利益是行業穩當發展的關鍵
叄、CPA執業責任保險對化解審計風險的意義
(二)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應關注的問題
1. 保險對象的確定與理解
1)保險對象: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
2)保險範圍:法定業務或非法定業務?
2. 保險責任的確定與理解
1)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界定
2)民事責任與行政、刑事責任的界定
3)故意與過失的界定 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界定
5)執業行為與執業報告的界定 6)保險期限和索賠期限的界定
3.損失賠償範圍的確定與理解
1)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2)損失賠償與訴訟費用
3)合理費用與不合理費用 4)限額賠償與全額賠償
4.除外責任的確定與理解
1)自然性除外責任 2)故意性除外責任 3)約定性除外責任
5.賠償辦法的確定與理解
1)索賠的時間效力 2)應提供的證據
3)商議賠償與裁決賠償 4)自行訴訟與代位訴訟
叄、CPA責任保險對化解審計風險的意義
(三)現行CPA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的缺陷
1.職業責任保險條款本身的缺陷
1)除外責任條款過多,保險利益沒有保障
人保:除外責任20項 平安除外責任14項
2)保險人權利條款多,義務條款少
3)投保人義務條款多,權利條款少
向保險人履行義務可以約定在保險合同中
要求向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履行義務則屬於變相免責
4)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沒有履行義務」為由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
2.職責責任保險制度法律環境的缺陷
1)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制度並不完善
2)保險人的道德風險無法有效制約
3)投保人的道德風險缺乏鑑定制度
3.註冊會計師自身保險意識欠缺
1)投保的消極保證意識不強 2)保險規模過小導致保費過高
4.保險公司自身專業素質的缺陷
1)保險條款設計 2)保險市場培育 3)專業服務與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