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田飛龍】
《美國陷阱》號稱「法國版孟晚舟事件」實錄,這本書由法國阿爾斯通公司原鍋爐部負責人弗雷德裡克皮耶魯齊與法國著名記者馬修阿倫合作出版,講述了皮耶魯齊與美國司法部長達5年的鬥爭。中國中信出版集團第一時間組織翻譯並推出了相應的中文版,很快在國內形成了一股「美國陷阱熱」。
這本來就是一部國際暢銷書,似乎無需特別營銷。又恰逢中美貿易戰如火如荼之際,相關題材很容易刺激人們的閱讀和理解興趣,任正非訪談背景圖片的加持更讓這本書的熱度躥升。
國內如此關注《美國陷阱》,箇中原因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其一,中國政府會高度重視此書,因為此書包含了法國政府保護自身戰略性企業的失敗實踐。中國政府或可從中吸取教訓,從外交與法律上做好相應準備。目前中國已經來到了此書描述的「皮耶魯齊陷阱」。
其二,包含華為在內的中國大型戰略性企業會高度重視此書,不僅是華為因「孟晚舟案」及美國單方面貿易禁令已經涉案,還因此書包含了反制「皮耶魯齊陷阱」的若干法律知識背景和技巧。
其三,中國普通民眾會高度重視此書,是因為此書對美國法治神話進行了某種「個案性解構」,對於法治轉型與深度全球化階段的國人而言,這本書能為全面準確理解美國法治及其全球治理體系提供非常生動具體的案例和素材,是法學院教材和公知話語無法取代的新穎窗口。
由於這一「陷阱」是對美國「神話」的直接解構,同時亦呼籲歐盟自身通過集體努力反制美國,因此必然被視為一種「反美主義」的作品。這一類型的作品在美國主導的話語世界中自然不僅是稀少難得的,更是觸犯眾怒的。
孟晚舟在加拿大公開露面 圖自網絡
同時,由於這部作品是「現身說法」,是一種個案視角。皮耶魯齊先生不是法律專家,是受害人,儘管臨時抱佛腳鑽研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仍有理解不夠充分和專業的地方。這就決定了在閱讀和分析該書時必然會產生立場分歧和視角出入,甚至出現誅心之論和有意的誤解扭曲。即便在法國國內,這種誤解也是難以避免的。
但問題恰恰在於,正是這種直觀真實的受害人個案視角,而不是經過法律專業修辭甚至形式主義偽飾的所謂專業視角,才可能發現一種無形而巨大的「美國陷阱」。通常的律師視角或法官視角,只是這一「陷阱」的流水作業環節,甚至只是局限於個體的法律職業利益,而不可能窺視出這一陷阱的全貌。
作為受害人的皮耶魯齊先生恰恰體驗了這一「陷阱」的全套戲法,包括私營監獄的黑幕、律師與檢察官的利益捆綁、無處不在的辯訴交易及跨國企業的政商勾結,等等。我們需要正確看到這部書的定位,它不是學院化的法律教科書,而是警醒國家利益與國民的、與美國法全球化相關的社會啟蒙讀本,也是職業法律人拓寬政治理解和理論視角的必要背景資料。
由此,本書就不僅僅具有個案意義,也具有普遍意義。筆者因而將這種獨特又內蘊普遍性的美國法全球化現象及系統風險稱之為「皮耶魯齊陷阱」(具體參見FT中文網2019年5月31日文章《「皮耶魯齊陷阱」與中企面臨的美國法風險》)。
這一概括亦得到國內智庫及研究界的一定呼應,比如中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員宋微先生在6月1日的「人民網評」特約文章中提到,商務部的「不可靠實體名單」制度是對「皮耶魯齊陷阱」的直接回擊。這是中國政界與學界日益自覺與清醒應對的產物,面對「美國陷阱」不能被動適應其法律程序,而必須在理論與制度上爭取主動,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因為這樣的跨國法律訴訟本就不可能是純粹的法律問題。
筆者對美國憲法及中美關係有較長時間的研究經歷和基礎,對美國法治在本國民主與帝國治理間的矛盾、衝突和張力多有觀察和分析。同為法國人,1835年的託克維爾發現了「美國的民主」,但2019年的皮耶魯齊發現了「美國的陷阱」,到底誰是正確的呢?其實都有真理的顆粒,因為他們觸及的是美國的不同側面,是全球性帝國靈魂與體格難以避免的分裂症候和價值二重性。
不接受「美國陷阱」的人,無論是否法律專業人士,都傾向於將這部書限定於受害人個案視角,而且與中國面臨的「華為陷阱」嚴格區分開來。他們不願意承認「華為陷阱」實際上是「阿爾斯通悲劇」的深化和擴展,孟晚舟相當於皮耶魯齊先生,作為涉案的「經濟人質」,而華為總部亦面臨著泰山壓頂式的全方位壓力。如果華為願意出讓股權給美國,或者主動放棄5G市場,一切都會煙消雲散。
理解此書的價值,不是在阿爾斯通個案與華為個案上「摳法條」或形式化對比,而是看到個案背後共同的美國法全球化與全球治理困境。華為是中國的通信業巨頭,而阿爾斯通是法國曾經的能源業巨頭,這兩種業態都是美國跨國公司激烈競爭的關鍵領域,美國法被濫用於打擊國際市場的競爭對手,造成法律權威性與公正性的喪失。
如果一名法律專業人士缺乏對兩個案件宏觀制度背景與利害關係的透徹分析,而局限於純粹的美國法程序視角,就不僅不可能發現「美國陷阱」,甚至還為外國公司對美國這一套量身定做之法律程序的不適應或反制而痛心疾首,或反唇相譏,以極度幽怨申斥外國公司對美國法的質疑和反抗,全然看不到這種法律陷阱的非正義性和長臂管轄的合法基礎缺陷。
根據《美國陷阱》一書,這樣的「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法律專業人士在法國「阿爾斯通悲劇」發生過程中是非常多見的,在今日中國亦呈現相同情境。這種「法律東方主義」式的配合性理解與責難本身,恰恰是「皮耶魯齊陷阱」法律構造精巧性的證明,但再精巧的法律構造也難以掩飾其僭越國家主權與國際法的不正當政治本質。
法律專業人士往往會提出非常直率的一個問題: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及其國際法化構成了長臂管轄權的法理基礎,這種合法性基礎不正當嗎?這是一個非常要害的問題。國際貿易競爭由於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本國主權法律秩序的管控,同時由於本國企業的海外擴展基本符合本國國家利益,因此通常的國家對本國企業的海外腐敗行為會有意放一手。
這種慣例是英國人確立和擴散的,是從英國議會對東印度公司的管治實踐中產生的。18世紀後期,由於無法容忍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腐敗暴行,保守主義思想大師兼下議院議員埃德蒙·柏克發動了對黑斯廷斯總督長達近十年的彈劾,結果無疾而終。
因此,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為了打擊海外商業賄賂和腐敗,以及促進全球化企業相互間的公平競爭,對企業海外行為的法律監管就成為各國共同面對的挑戰。美國從1970年代制定《反海外腐敗法》到推動OECD國家反腐敗公約的籤署,其立法出發點確實包含了建立全球性反腐敗體系的正當動機。
然而,問題並不在於最初的立法動機,而在於法律實踐過程的異化和濫用。根據《美國陷阱》一書的陳述,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建立了遠超國內法管轄權的長臂管轄權,以美國司法部、FBI及法院承擔起管治OECD國家甚至全球性商業公司的司法責任。在實際管治過程中,作為國際貿易結算工具的美元及美國的全球監控網起到了關鍵性的技術支撐作用,確保了美國司法部超強的「情報與證據收集能力」。
5月攝於華為松山湖溪流背坡村百蘭谷咖啡廳 來源:觀察者網
因此,美國主要是依賴國內法建立了一種「準國際法」的反腐敗司法管轄體系,所謂的OECD反腐敗公約並未賦予美國以這樣一種超強的跨國司法管轄權,這就是一種明顯的法律與合法性的僭政了。各國對於美國強硬推行的國內法「國際法化」及長臂管轄權多有怨言,也深受其害,特別是美國國內司法常常在既得利益集團和法律歧視視角下選擇性執法,側重打擊非美國的、具有很強競爭力的外國公司及其高管團隊。
「阿爾斯通案」是非常典型的美國長臂管轄權濫用的案件。有些網上的分析文章提到了阿爾斯通的認罪協議,但根據《美國陷阱》的解釋,這類認罪協議往往不是真正的罪行懺悔和自首表白,而是美國司法部超強壓力下、變質了的「辯訴交易」的結果,類似「屈打成招」,是被調查公司高管的「免罪協議」,以個人免罪的結果來損害整體公司的利益。事實上,這一「辯訴交易」的操作方向本來就不是追究具體高管的個人責任,是圍獵目標公司的「人質化」手段。
因此,長臂管轄權並不具有充分的國際法基礎,美國單方面的司法管轄實踐進一步損害了這一管轄權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從而造成了全世界對「美國陷阱」的法律本質日益覺醒和抵制。全球性反腐敗體系的建立是法律全球化的正當議題,但美國的「長臂管轄權」模式已經一再被證偽,國際社會需要對此嚴肅反思和集體行動,其目標既在於制衡美國司法權力的跨境濫用,也在於探索建立一種真正公平合理的全球性反腐敗法律體系。
有些網絡分析還提到華為案的特殊性及華為依據美國國內法維權的策略選擇,認為無需接受「皮耶魯齊陷阱」的全面警示,只需要積極配合美國法律程序就能獲得公正結果。法律維權當然是必要的,也是華為當下正在進行的。比如華為提起的憲法訴訟,要求美國聯邦法院審查國會專項立法及川普行政命令涉嫌「剝奪公權」的違憲行為並予以糾正。
如果純粹依靠法律程序的配合,「阿爾斯通悲劇」會更快發生。華為案也一樣,如果純粹依賴美國國內法程序救濟,那就是將美國的國家競爭意志及川普主義的霸權性罩上了一層法律外衣,起到了非常好的掩護效果,其結果很可能是「華為悲劇」的提前發生。華為訴訟的意義並不在於勝訴,也基本上不可能期待美國法院宣布國會和總統涉及華為的行為違憲無效,其重要意義在於通過美國法律程序提出華為的事實與法律依據,證明華為自身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這種證明無需判決背書,而是一種全球化企業自信和企業文化的體現。
同時,中國對華為權益的政治性保護及華為的企業自救才是更為根本的層面。「阿爾斯通悲劇」不是根源於有關涉案人員沒有配合美國法律程序,而是法國的政治性保護及阿爾斯通企業的團結自救基本無效。華為案的維權絕對不是簡單的法律程序維權,而是綜合性的、從政府到企業的超強動員和應對,因為美國對華為的制裁早已超出普通個案的範疇。
皮耶魯齊先生的個案遭遇不僅僅是值得同情,還應當加以深刻理解和轉化。事實上,在皮耶魯齊先生涉案調查期間,法國的政、商、學界已經警醒和覺察到了「美國陷阱」的存在。
由於皮耶魯齊先生是這一陷阱的「活標本」,而且很有愛國情懷和責任感,因此法國國內舉辦了諸多關於「這一次是阿爾斯通,下一次會是誰」的法律與策略研討會。皮耶魯齊先生每每親臨現場,分享遭遇、理解和經驗。根據《美國陷阱》的記述,這樣的「經驗分享會」在法國早已開過幾十場。皮耶魯齊先生甚至專門成立了一個諮詢公司來應對此類事務。
2018年以來,皮耶魯齊先生與法國記者馬修·阿倫合作,將皮耶魯齊先生的美國法遭遇及阿爾斯通個案加以整合,形成了《美國陷阱》一書。這首先是一部寫給法國人民及歐盟的書,而不是寫給中國人的書。但由於中國公司也同樣進入了「美國陷阱」的打擊範圍,所以才有了中信版本及國內的「美國陷阱熱」。
我們理解皮耶魯齊及其著作,當然不是在法律個案意義上比對和吸取具體辦案經驗,而是從美國法全球化與全球治理的普遍困境及美國長臂管轄權的多支點展開的脈絡中更加具體深入地理解美國霸權的法律構成。某種意義上,中國企業高管也就可能是下一個「皮耶魯齊」,甚至孟晚舟就已經是生動實例。
有些個案會如皮耶魯齊一樣觸及《反海外腐敗法》,有些個案則可能觸及美國某個特定的貿易禁令(比如伊朗貿易禁令)或其他的長臂管轄性法律,但無論是觸犯何種具體的美國國內法規範,美國司法部隨後展開的全球調查與變質的辯訴交易程序,則有著更多的共通性。《美國陷阱》為我們理解這種美國司法共通性與風險性提供了遠遠超過法學院教材和律師技巧層面的有益教誨。
總之,這部書似乎不是因為「過度營銷」而熱,恰恰是因為其受害人視角的真實性及與中國企業全球化的風險相關性而熱。通過此書,我們需要警惕的始終是「美國陷阱」本身,而不是其他的什麼枝節或情緒。作為中國企業和公民,我們當然不需要民粹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但我們不能不為國家民族的整體利益與前途而思考和行動,不能不對「美國陷阱」針對中國發展產生的種種負面效應進行透徹的理解和應對。
《美國陷阱》的引入,有助於我們深化在中美貿易戰之際對美國法長臂管轄權法理缺陷及技術細節的理解,也有助於我們建立對等抗衡性制度予以有力的反制。美國是事實上的「世界警察」,但從來不是名正言順的世界警察,其長臂管轄權既缺乏充分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法依據,也缺乏被管轄國家和地區的明確同意,因而只能是一種以國內法為純粹基礎的國際司法僭政。
「阿爾斯通案」之後,法國國民議會對此進行了全面調查,儘管囿於種種政治和技術原因無法充分透明化及逆轉案件結果,但法國人民的主權意志和自我保護意識已然覺醒,對美國法全球化的不信任與抵制正在法國及歐盟範圍內日益上升,而以法國、德國為領導基礎的歐盟正在通過多層次的立法與外交努力實現對美國陷阱的反制和超越。
比如面對美國單方面制定的伊朗貿易禁令,許多歐盟公司涉案,但歐盟及時制定了阻斷法案及嘗試運行獨立於SWIFT的跨境交易支付系統,並通過完善歐盟的反腐敗法治回擊美國的長臂管轄權。如果歐盟在「皮耶魯齊案」之前就已採取周密的立法與外交努力,或許皮耶魯齊先生就不會有此悲慘遭遇。
不過,歐盟的聯合自強與法律自主化,在美國二戰後建立的針對歐洲的「準支配性」安全與監督體系之下,仍有非常複雜多元的議題需要處理,歐盟走出「美國陷阱」之路依然充滿艱辛。
默克爾近期在哈佛大學的演講中重申了歐盟的貿易自由主義和多邊主義,其中包含了對美國單邊主義和美國法律陷阱的隱憂。這些改變不完全是皮耶魯齊先生的《美國陷阱》帶來的,但《美國陷阱》被廣泛閱讀、理解和轉化,恰恰可以使得更多的歐洲企業、民眾及政府凝聚共識,集體行動,從而對促進歐盟一體化和歐盟的法律反制能力大有裨益。
於中國,華為公司正在自身努力與各方支持下突出「美國陷阱」的重圍,我們需要的不是將「皮耶魯齊陷阱」置之不理,甚至嘲笑阿爾斯通是一個曾經的「爛公司」、「腐敗公司」、「等待美國拯救的公司」,不是以對美國國內法律程序的迷信取代中國政府與公司的正當、多層次、自主性的法律維權和立法建構,而是應當看到:
一方面,「皮耶魯齊陷阱」是涉及美國法全球化與全球治理的真實陷阱,不是陰謀論,因而需要認真學習和理解,將《美國陷阱》作為有益的讀本和教材;另一方面,華為興起本身就是中國民族復興的指標性現象,華為維權的複雜性和難度遠超阿爾斯通。
因而需要我們中國自身發展出一整套的應對「美國陷阱」的國家法制基礎、企業合規體系與國際間的反腐合作機制,充分意識到需要通過國際間真正平等公正的法律合作及其制度化成果來反向制衡和馴化日益失控和濫用的美國長臂管轄權。
【本文首發於「虎嗅」,感謝作者賜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