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視角下的「效應」是指某種事物的發生、發展在社會上所引起的反應與效果。當某種社會或者自然現象被冠以「效應」之名時,其意義遠不止於語言符號上的表達美感,因為其本身一定程度上已經構成人們對自然和社會規律的總結,進而為對號入座式的體驗與反思提供了一種簡化的啟發信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Thinging Like A Lawyer)是一個恆久的法律命題,筆者認為,要讓這句抽象的宣言真正細化至法官思維的具體語境,不妨借鑑當下比較時髦的「效應」現象。
「青蛙效應」與危機意識
一位生物學家將一隻青蛙放進盛有正常水溫的水盆中,青蛙在水中自由自在地遊玩。然後,向水中一滴一滴地注人熱水,青蛙並無不適的反應,直至水溫不斷升高。最後,青蛙竟被「舒舒服服」的燙死了。
這個寓意與範仲淹「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的古訓頗有些相似的道理,它時刻提醒人們要有「危機意識」。從「法官」作為一種職業選擇來看,它是一種特殊政治生命的標誌,法官手中的法典和法槌承載著社會對司法的需求和期待,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英國大法官柯克說過,司法是一個人需要用20年以上的時間才可能完全掌握的藝術。然而在心理學上,要讓一個人對自己從事的工作持續保持著新鮮感和激情是極其困難的事情。這對矛盾往往會導致兩重危機:一是能力危機。法官的成長和成熟須要經驗、學識、智慧的積累,是水到渠成式的漸進過程。但是長時間重複、刻板的工作可能會讓人陷入到一種審美疲勞和職業麻木的狀態,不願走進群眾、遲疑不敢下判、喪失問題敏感等等成為典型的「症狀」。二是道德危機。在科層制的「官僚」職業體系中,法官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但權力都有濫用的風險,一旦司法權和社會中的利益主體短路結合,就可能將公器私用,誘發權力尋租,損害羸弱的司法公信。
比爾·蓋茨有一句名言:「微軟離破產永遠只有18個月。」憂患意識產生的激發力和生產力讓人驚嘆,安於現狀的摧毀力也可想而知。作為堅守捍衛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要克服職業生涯中的能力和道德危機,筆者想到了劉備臨終託孤時囑咐的兩句話,「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蝴蝶效應」與司法導向
1963年,美國氣象學家洛倫茲提出「蝴蝶效應」:一隻南美洲亞馬遜河流域熱帶雨林中的蝴蝶,偶爾煽動幾下翅膀,可能在兩周後在美國德克薩斯引起一場龍捲風。
法官活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過具體個案對法律文本中的規則進行解讀和再次確認,進而為社會主體評價自身行為及其後果提供一個明確的預測和判斷的標準。這是法律手段和目的的有機統一。有學者指出,即使是面對所謂疑難複雜案件,作出一個符合邏輯的判決並不是件困難的事,關鍵是白紙黑字確定的結論以及其背後的「說法」將會在公眾中間產生何種社會效果,也即司法裁判的導向問題。韋伯曾用「卡迪司法」(Khadi Justice)的說法指稱和批評那種「就事論事,完全不考慮規則以及依據規則的判決的確定性、預測性的司法。」因為人們在法律面前為或不為時,總是或多或少受到「從眾心理」的暗示。將司法活動以「蝴蝶效應」做比,可能一個判決的扇動力量是微乎其微的,但是由此引發的風暴對法治秩序的震蕩卻是危險的。
筆者以為,一個優秀的法官要在法律運作的微觀層面上發揮正確的司法指引作用,美國學者羅伯特·金·默頓提出的關於法律的「正、負、非」功能的分類學說可資借鑑。如果一個判決符合社會主流的價值取向,有助於社會體系的良性運作,法官的選擇應該是果敢而堅毅的;如果一個裁判結果可能會引發社會內部關係的緊張,分割社會機體內部的協調、穩定局面,降低社會系統的活力,法官應該保持適度的謙抑,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ADR手段解紛;而如果該結果可能處於一種「具文」狀態,法官可以結合對當事人「心服與口服」的判斷來掌握判決與調解的技巧,爭取做到案結事了。當然,這都要依賴法官理性的思考力:洞察先機的敏感、淵博的學識、深邃的思想、豐富的經驗。
「破窗效應」與恢復性司法
心理學中有個「破窗效應」,如果有人打碎了一幢建築物中的一扇窗戶,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久而久之,「好窗」成了特例,「破窗」反而成了常態。
在基層司法中,婚姻家庭類修復型糾紛和簡單的利益型糾紛是重頭戲,也是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的重中之重。中國傳統的農耕文明造就了一個農村熟人社會,「一場官司三代仇」成為「厭訟」情結的真實寫照,在「眾口鑠金、積毀銷骨」輿論壓力下,人們哪怕是打官司還是希望「留有面子」、「下得了臺」。因此,法官要確立起恢復性司法理念,像陳燕萍工作法那樣,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化解紛爭,搭建橋梁以修復當事人之間業已破壞的社會關係。試想,如果不是儘可能維護「破窗」,而是用硬生生的判決則有可能讓雙方產生扯破臉皮、破罐破摔的想法,造成老死不相往來的困局。
其實,對於關係維繫的心理需求體現出對秩序價值的普遍期盼。社會秩序是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係穩定性、進程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在經濟社會轉型乃至司法改革進程中,這一需求體現得尤為突出。當前司法政策和司法實踐中對調解功能的高度強調就是明證,因為調解可以將多元的利益關係糾紛推入到現代法治的範疇。
「效應」的出現本身是透過現象的迷霧對事物本質的聚焦,是人們認識世界眼力提升的閃光之處,當其折射到法官適法的思維視域下,我們可以感知其是何等的簡明而又真灼。( 許建兵 薛忠勳 作者單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