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面對當前新型冠狀病毒的嚴峻防控,社會各界紛紛捐款捐物,大家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共克時艱。然而筆者,收到諸多基層員工的法律諮詢,單位強迫員工捐款合法嗎?該不該進行回復呢?如果這個非常時期回復,肯定會遭到某些網友的罵聲;如果不回復,又會讓本來缺乏法律知識的基層百姓更加無助之至,從而反感、厭惡社會。思考許久,筆者認為,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本是好事,但在依法治國的法治時代一切的行為均應該依法依規進行,且不可魯莽行事。作為一名法律人,有責任有義務對此進行普法宣傳。
【諮詢內容剪輯】
▇您好!許律師,我是衡陽市某企業單位的員工。近期,疫情防控形勢下我單位通過釘釘發布,要求每一個員工都要進行捐款,最低不能低於50元,不捐者,從工資中扣除最低捐款數額;去年的扶貧攻堅,單位也發文要求員工每一個必須購買扶貧的農產品,在困難面前,講奉獻,講團結,講責任,這本沒有錯,但是愛心應該是出於自願,如果加上行政命令,就難免有點讓人不舒服了。請問單位的行為合法嗎?
▇許律師,我單位近期組織捐款,要求每一個幹部員工都要進行捐款,員工不低於50元,管理幹部不低於200元。管理人員都紛紛進行了捐款,但基層員工多數都是對捐款不太熱心、不情願,不是因為沒有愛心,而是覺得既然是捐款應該是自願原則,不是強制性的,我們也有房貸、車貸要還,還有老人、小孩要養,單位還設定最低捐款數額很讓人不爽,我們的血汗錢捐了,讓領導臉上長光彩,這完全讓捐款變了味。請問您,單位的行為合法嗎?
【律師解析】
在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遇到緊急或其他情況的時候有關單位可以組織捐款捐物,進行救助,但是一切捐都只能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任何人不得強制捐與不捐或捐多少,任何強制的行為的違法。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一章總則中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強制捐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合情。
一些單位臨時工、派遣工、外包工,幹活多工資低,福利少,單位不關心、不說什麼,可一到捐款,倒是一視同仁了。幫扶弱者愛心捐款等行為值得提倡,但不能讓這傳統美德變成了道德綁架。攻堅扶貧、慈善捐款應依法進行,別讓強制捐款讓員工降低了對單位的印象,不應該打著扶持一部分人的光明旗號去壓榨另一部分人。
最後,筆者認為,扶貧也好,捐款也罷,必須要出自於員工個人的自願,單位不能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去處分、去限制員工的合法權利,因為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同時,該法第一百零一條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 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 顯然,法律不但不允許強制捐款,還規定了對強制捐款的處理措施。(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