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經常在實務中遇到企業沒有計提或者少計提職工教育經費的情況,這樣的做法對嗎?有何風險呢……
一、法規規定
1、財建[2006]317號:切實執行《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於「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保證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2、國發〔2014〕19號:企業要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和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的責任,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能要求高、實訓耗材多、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其中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比例不低於60%。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並拒不改正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統籌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3、《應付職工薪酬準則》:第七條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二、會計及稅務處理
會計處理: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是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或者2.5%計提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若期末實際使用大於預提的金額,應補提;若期末實際使用小於預提金額,無需衝銷,期末結存);如果預計在可預見的未來可以獲得抵扣,會計上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稅務處理: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有8%,以及全額扣除的特殊規則,這邊暫不拓展)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這邊很可能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
Q:對於企業以前年度的職工教育經費未使用如何處理?直接衝成本、費用,是否合理?
A:這邊在視野陳版曾經答疑:不可以。除非發生國有企業改制時可以結轉資本公積,否則只能繼續掛帳,並繼續按規定標準計提,不可以衝回前期已計提的金額,也不能降低今後的計提標準。
三、個人觀點
不提或者少提,是不符合國發〔2014〕19號、財建[2006]317號的文件規定。可能面臨的處罰是,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並拒不改正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統籌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關注到相關規定)
回歸負債的基本定義: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這邊的現時義務即包括法定義務以及推定義務。那麼基於上述分析,企業應履行其的法定職責,足額計提,合理使用。
但實務中,是否可以靈活處理呢?
思成的觀點偏向中立,對於中小規模的企業計提和使用意願並不強烈的,作為會計師,應盡到提示風險,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對於將涉及或者正處於資本市場的企業,還是合規些好,畢竟木秀於林,風必摧之……
來源:會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