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子女經濟幫助 是理所當然的贈與還是民間借貸?

2020-12-20 澎湃新聞

父母給子女經濟幫助 是理所當然的贈與還是民間借貸?

2020-06-10 03: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對於很多年輕人來說

買房、看病、養孩子……

處處都需要花錢

靠年輕人自己

難以吃消

而在老人的心中

孩子多大都是孩子

即便成年

老人還是默默為其付出

不過一些成年子女

竟將此視作理所當然

心安理得

對子女經濟幫助

到底是

理所當然的贈與

還是

民間借貸?

這個案例

將揭曉

謎團

近日,生活在大慶的一對夫婦,在女兒去世後,將其女婿告到了高新區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本金11.2萬元。

案情介紹

段先生與湯女士系夫妻關係,2000年6月登記結婚,婚生一女。2018年9月末,湯女士因交通事故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去世前,湯女士向其父母湯某、楊某借款,即2018年2月,湯女士拿著母親楊某工資卡到銀行取款50000元。半年後,湯女士又拿著父親湯某工資卡取款61000元。

女兒去世後,湯某夫婦將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本金111000元。

在訴訟中,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湯女士銀行取款憑證、償還房貸銀行流水及住院病例等證據,用於證實二原告將錢借給湯女士的事實。

被告段先生對此不予認可,並辯稱,對於妻子取款,自己並不知情,且雙方並無借據,故不存在借貸關係。另外,即便上述事實存在,也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經濟幫助,屬無償贈與,故應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二原告與其女兒湯女士雖無書面借據,但雙方系父母子女關係,發生兩次借款數額都不大,出於信任或礙於情面而未寫借款。在生活中,這種情形時有發生,並且二原告提供了其與借款人借貸關係的證據,能夠證明二原告與湯女士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故二原告與湯女士借款合同成立並有效。鑑於對借款利息、還款期限均未作出約定,故本案借款應為無息借款,且可隨時要求履行。因借款發生在湯女士與被告段先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用於償還房貸及治病,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現借款人湯女士已故,因此被告段先生應承擔還款責任。據此,法院遂判決被告段先生償還二原告湯某和楊某借款本金111000元。

法官說法

父母給予成年子女的經濟幫助,在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且多數並未明確是借款或贈與。也正因為如此,往往被很多人理解為父母的經濟幫助,屬於理所當然,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義務的延伸。然而,我國法律對此已作出明確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於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因此對於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則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

父母對其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是否資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決定,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幹涉。給子女經濟幫助,除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意思表示外,均應當將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故不能視為當然的贈與。否則極易在社會上滋生更多的「啃老族」,這與當前主流道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重不符,因此成年女再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的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雙方應是民間借貸,而非贈與。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楊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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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父母給子女經濟幫助 是理所當然的贈與還是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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