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責任全部7種適用情形+11條操作指引

2021-02-15 兌誠法律人



作者:離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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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侵權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加害人對一個被侵權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加害人基於不同的行為而致使被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個加害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由各個加害人各負全部賠償責任,並因加害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加害人的責任歸於消滅的侵權責任狀態。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不真正連帶責任沒有規定一般性規則,只是在個別的特殊侵權責任中規定了相應的適用情形及其操作規則。本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司法實務,對此予以全面梳理,供您收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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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情形

1.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4.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7.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操作指引

1.認定不真正連帶責任,須符合下列條件:(1)數個加害人分別實施不同的行為造成同一個損害後果。例如,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銷售者銷售該缺陷產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生產行為與銷售行為均為損害發生的原因,並造成了消費者同一損害後果。(2)數個加害人的行為產生不同的責任,對於救濟被侵權人而言,這一不同的責任具有同一個目的。例如,前述銷售者構成違約責任,生產者構成侵權責任,兩種責任的同一個目的是給予被侵權人損害賠償。(3)被侵權人享有的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擇一行使,並在被侵權人選擇的一個請求權實現後,其他請求權消滅。例如,被侵權人請求缺陷產品的銷售者賠償並在獲得完全賠償後,生產者對該被侵權人應承擔的產品責任自然消滅。(4)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最終責任人。如果被侵權人選擇的責任人並不是最終責任人,則承擔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人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追償,最終責任人應當向非最終責任人承擔最終責任。例如,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向被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向被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不真正連帶責任主體具有多元性。不真正連帶責任為數人侵權的特殊責任形態,其責任主體應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任何一個責任人都單獨對被侵權人負擔全部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一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3.不真正連帶責任具有法律規定的明文性。如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侵權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那麼就不能要求侵權人對損害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而只能要求侵權人根據各自的責任大小承擔按份責任,不能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4.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被侵權人對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享有起訴選擇權。如在產品責任中,被侵權人為了訴訟方便和確保賠償要求實現,即使銷售者沒有過錯,也可以只起訴銷售者單獨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能強行追加未被起訴的生產者。

5.在審判實踐中,不得將不真正連帶責任誤認為連帶責任,簡單地套用連帶責任的規定。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沒有主觀上的相互聯繫,也未共同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做出某種約定,只是因為致害原因及相關法律關係發生競合。除此之外,兩者尚有如下不同:(1)被侵權人起訴選擇權的內容不同。《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根據此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中的一人、數人或者全體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部分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而不真正連帶責任則不同,如產品責任,被侵權人只能選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中的一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生產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同時要求銷售者承擔另一部分的賠償責任。(2)兩者的外部關係不同。連帶責任是所有侵權人均對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失連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不是連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是各自對被侵權人單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中一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免除其他責任人對被侵權人的賠償責任。(3)兩者的內部關係不同。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對內關係上各連帶責任人是按份責任。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最終責任與中間責任之分,因此一般不會出現按份責任的問題(當然也會有特例)。(4)兩者追償權的內容不同。在連帶責任中,連帶責任人對超出自己賠償額度的部分享有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權利。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有一個是最終責任人(也就是終局責任人),如在產品責任中,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則生產者是最終責任人,而銷售者是中間責任人。銷售者承擔中間責任後,其有權就全部賠償數額向生產者予以追償;而生產者作為最終責任人,其承擔最終責任後,無權向銷售者追償。

6.由於不真正連帶責任人有最終責任人和中間責任人之分,而最終責任人系終局承擔責任的人,因此,如被侵權人免除了最終責任人的責任的,為確保中間責任人向最終責任人有效行使追償權,避免損害中間責任人的權益,被侵權人的該項免除效力應及於中間責任人,即中間責任人亦應在該免除限度內免於承擔賠償責任。同理,如被侵權人免除中間責任人的責任的,該免除的效力不應及於最終責任人和其他中間責任人;如因被侵權人的過錯導致中間責任人不能向最終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中間責任人有權扣減相應的賠償責任。

7.在不真正連帶責任糾紛中,應當允許被侵權人先後起訴數個責任人。當前一個判決已完全實現被侵權人的賠償請求的,被侵權人不得再向其他責任人提起訴訟;當前一個判決未能完全實現被侵權人的賠償請求的,被侵權人可依據其他請求權就其未實現的賠償請求部分向其他責任人提起訴訟。

8.被侵權人先後起訴數個責任人的,在前一個判決闡述判決理由中應注意保留被侵權人「補充」請求的訴權,比如可以表述為:「原告未獲賠償的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在後一個判決主文中應注意表述限制被侵權人獲賠範圍的內容,避免其重複得利,比如可以表述為:「在原告同一損失於另案×××判決中已獲賠償的範圍內,被告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9.被侵權人可以同時起訴數個不真正連帶責任人。由於被侵權人與數個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具有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應當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同一及是否屬於同一種類來確定共同訴訟的種類。不同的法律關係,其訴訟標的自然不同,故該訴訟不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若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如均為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則構成普通的共同訴訟,各責任人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合併審理;若訴訟標的不是同一種類的,如一為違約責任,一為侵權責任,雖然不屬於共同訴訟,但為充分救濟被侵權人、減輕訟累,可將此種訴訟作為普通的共同訴訟合併審理。

10.被侵權人僅起訴部分責任人時,法院應釋明其對其他責任人享有的訴權和相關的法律規定,由被侵權人自主決定如何行使訴權,並經徵得被侵權人同意後追加其他責任人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

11.被侵權人同時起訴數個不真正連帶責任人的,判決主文的表述應注意明確各責任人的賠償數額,並注意避免產生被侵權人重複得利的歧義,不宜表述為「被告×××(如缺陷產品生產者)、被告×××(如缺陷產品銷售者)共同賠償原告×××(被侵權人)××元」,也不宜表述為「被告×××(如缺陷產品生產者)或被告×××(如缺陷產品銷售者)賠償原告×××(被侵權人)××元」;可以表述為「被告×××(如缺陷產品生產者)或被告×××(如缺陷產品銷售者)賠償原告×××(被侵權人)××元,在一被告已履行賠償義務的範圍內,另一被告免除賠償責任」。同時,在判決理由中應闡明被告之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如果中間責任人在同一訴訟中主張行使追償權的,可以一併審理,並在判決主文中一併予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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