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說法丨保理及其保理合同

2021-01-08 人民政協網

民法典合同編新增加了一種典型合同——保理合同。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保證等服務的合同。」我們只有很好的理解了保理業務,才能更好理解和運用保理合同。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聽說過,有企業將自己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或者某專業公司,銀行或公司可以為企業提供融資、也可以為企業催收和管理應收帳款。這種業務,在法律上稱之為「保理」。

現代保理業務從出口代理交易方式演變而來,起源於14世紀英國毛紡工業。當時,英國毛紡織品在寄售基礎上委託專業代理商代銷。這些代理商向國外買主出售商品,同時向出口商擔保買主的商業信用。是當時交通不便情況下進行國際交易的必要方式。到18世紀,美國的一些代理商逐步以其高度效率和雄厚資金掌控了為擴大其國內市場所需要的應收帳款管理工作。其地位也逐步由代理人演變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保理商。保理商根據保理合同專門為有關商業企業提供信貸和信用管理服務。經過不斷地發展,現代保理商已能提供一攬子服務,包括向賣方提供買方資信調查,100%貨款商業風險擔保,應收帳款管理和資金融通等。

保理一詞英文為「Factoring」。一般被認為是以現金方式買入一段時期內賣方對買方的應收帳款,進行管理和催收,並承擔買方無法給付貨款風險的一種營業方式,其本質是為賒銷貿易的當事人尤其是賣方提供融資的一種經營活動。民間戲稱「羊毛出在豬身上」。這項業務在向亞洲國家和地區傳播過程中,由於使用中文地區關於保理服務內容側重不一及運作程序存在一定差異,「保理」一詞的中文譯名也不同,比如新加坡譯為「客帳融資」或音譯為「發達令」,香港譯成「銷售保管服務」,臺灣譯為「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和「帳務代理」。中國大陸在20世紀90年代初,商業銀行引進保理業務,「保理」曾被稱為「客帳受讓」「代理融通」「應收帳款權益售」與「銷售包理」「包理」和「保付代理」等。1991年4月底,應國際保理人聯合會(FCI)邀凊,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計算中心(現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和中國銀行組織聯合考察組,赴荷蘭、德國和英國考察國際保理業務。經考察組集體研究決定,正式向FCI發函確認,將Factoring一詞的中文譯名確定為「保理」,從此中文「保理」一詞被全球廣泛使用。

在實踐中,我國開展保理業務的主體主要有兩類:即銀行保理業務和商業保理業務。我國銀行保理業務以1993年中國銀行加入國際保理人聯合會為標誌,正式揭開了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的序幕,後來各大商業銀行先後入會並開辦保理業務。經過20多年的發展,銀行保理業務作為應收帳款融資的主要手段,在盤活企業存量資產、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上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商業保理業務於2012年6月開展試點工作以來,發展非常迅速。據統計,截止到2020年6月末,全國已註冊商業保理企業14516家。業務總量已經躋身世界前列。2019年6月,國際保理人聯合會第51屆年會發布的《2018全球保理年鑑》介紹,中國保理業務量持續保持世界第一,達4115.37億歐元。

民法典頒布之前,保理合同不是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隨著供應鏈金融的發展,保理業務在我國蓬勃發展,迫切需要對保理業務在法律上進行規範。因此,民法典合同編第十六章專章規定「保理合同」,設置九個條文,對保理的定義、虛構應收帳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帳款的多重讓與問題等進行了規定。至此,保理合同從無名合同進入到有名合同的行列。

根據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人可以承擔多種職責,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保證。

1. 提供資金融通:保理人向應收帳款債權人支付一定資金,並從債權人處受讓應收帳款債權,這對原債權人而言,是一種資金融通,解決了原債權人流動資金短缺的問題。

2. 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保理人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向債權人提供應收帳款的回收情況、逾期帳款情況、帳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帳單,協助債權人進行應收帳款管理;保理人有專業的催收人員,他們會根據應收帳款逾期的時間採取有理、有力、有節的手段,協助債權人安全地回收帳款。

3. 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保證。在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保理人向應收帳款債權人買進應收帳款後,由保理人承擔應收帳款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風險。也就是說,在債權存在的前提下,保理人必須承擔應收帳款債務人延遲付款、無能力付款或不願意付款等後果,並且不得再向應收帳款債權人要求付款。

保理合同的具體規則,還需要我們在學習民法典過程中深刻領會並在實踐中運用。

相關焦點

  •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之保理合同章解讀】之二: 保理合同的內容
    、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帳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3)服務期限保理合同是服務合同,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對保理人提供不同的保理服務,其服務期限的約定也是不同的,可以設定固定的期限,也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或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來確定服務期限。當下比較常見的是保理人為債權人提供資金融通或付款擔保等服務,在籤訂保理合同時,應注意服務期限與應收帳款到期日、應收帳款還款日、保理融資期限之間的關係。
  • 最高院:保理合同先於基礎合同訂立,事後債務人追認,保理有效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案涉《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債務人不得以此抗辯免除責任。爭議焦點:本案能否因保理融資合同先於應收帳款債權設立,即否定保理融資合同的效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35號)第六條、《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均規定,開展保理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代理銷售合同、未來應收帳款、權屬不清的應收帳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其中,未來應收帳款是指依據合同項下賣方的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帳款。
  • 最高院:保理合同先於基礎合同訂立,經債務人追認,認定保理成立
    爭議焦點本案能否因保理融資合同先於應收帳款債權設立,即否定保理融資合同的效力?法院認為保理融資業務涉及到債權轉讓、金融借款兩種合同關係,兩種合同關係並無主從之分。從相關人民法院既往的審判實踐看,人民法院處理保理融資糾紛案件時,以審查真實、合法、有效的應收帳款債權存在為前提,以審查應收帳款債權合法有效轉讓為核心。
  • 《民法典》合同編新增「保理合同」全篇解讀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理解與適用】對於該條規定當中對保理合同的賦權性規定,應該來講就是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付款擔保的列舉式規定,根據該項規定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或數項均可構成保理法律關係。
  • 保理人視角下《民法典》新確立的保理合同初探
    保理業務最早起源於18世紀的英國,並在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和西歐國家發展成型,成為新型的貿易融資方式,近20年來得到廣泛應用。[1]作為集現代金融、貿易、技術、服務於一體的新型融資方式,保理業務有別於一般貸款業務。中國的保理業務發展較晚。關於保理,以前並無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實踐中的保理合同屬於無名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六章的九條新規定,令保理合同成為19種典型合同之一。
  • 《民法典》保理合同新規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探究
    論文提要保理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最顯著的立法進展和制度增設,首次將保理合同作為有名合同在立法上予以固定。然而,我國保理合同立法尚屬首次探索,現有規定難謂盡皆允當,尚需憑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有關規則進行補正或者具體化,促進保理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統一,實現對保理所涉的各個交易者利益的平等保護。
  • 老闆必看,混合合同的首個立法樣本,保理合同是什麼?
    作為合同編最為顯著的立法進展,保理合同以典型合同的形式加以規定,推進我國民商事法治現代化進程。本文從保理合同的意義說起,分析保理合同的屬性,探討了其法律屬性,還指出了存在的問題,可以提供一種解決思路供大家參考。
  • 抵押權登記中,基於保理合同建立的債權有哪些?
    該法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據此可知,基於保理合同建立的債權是合法的債權。因此,基於有效的保理合同建立的債權,可以設立抵押權保障其實現。基於保理合同可以建立哪些債權呢?
  • 首份銀行業保理業務合同範本發布
    經濟日報訊(記者郭子源)11月20日,我國首份銀行業保理業務標準合同範本——《國內雙保理業務合作協議範本V1.0(試行)》由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正式發布。
  • 《民法典》實施後上海首案 一審宣判涉案保理合同解除 轉讓方...
    通過以上約定,三方形成了保理合同法律關係,原告為保理商,海寓公司為應收帳款轉讓方,景閎公司為應收帳款債務人。根據約定,原告須向海寓公司支付應收帳款受讓款,作為其受讓該應收帳款的對價,景閎公司應向原告分期支付回收款及服務費。同日,上海合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合濱公司)與原告籤訂《保證合同》,承諾為景閎公司在保理合同項下向原告應付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 中國保理市場巨大,三大原因導致銀行保理業務下降
    現在很多的銀行加入了FCI保理組織。從2011年超過英國,成為全球最大保理國後,便連續蟬聯第一的頭銜。自從2012年商務部開始在天津濱海新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進行商業保理試點以來,各路背景和資本成立的商業保理公司開始大張旗鼓的進入國內保理市場,商業保理業務開始爆發增長。最近這幾年銀行保理業務量一直是下降趨勢。那為什麼銀行保理業務下降而商業保理業務上升呢?
  • 民法典新增四種典型合同:保證、保理、物業服務、合夥合同
    民法典新增四種典型合同:保證、保理、物業服務、合夥合同民法典在《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新增了4種典型合同。①保證合同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的關於保證的內容,形成了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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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保理行業實踐與人民法院審判實務,就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中的保理合同性質認定、虛構應收帳款的效力、基礎合同的變更及其影響、保理人的救濟等問題,對《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相關規定做了解讀。《民法典》合同編典型合同分編第十六章規定的保理合同章,全部是新增的法律規定。這也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的層面肯定保理合同的典型合同、獨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 中銀協發布保理產業發展報告:2019年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量負增長
    中國銀行業協會日前發布的《中國保理產業發展報告(2019-2020)》總結了2019年至2020年全球保理業務及中國保理業務的發展情況,闡述保理業務發展環境,介紹保理業務創新產品,探索金融科技助力保理發展,分析保理業務風險及司法判例,提出保理業務的發展建議,並展望保理行業的未來發展趨勢
  • 上海市最新商業保理監管,借款債權不得開展保理業務!|律師解讀
    >本次暫行辦法中對於商業保理業務的定義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205號文」)保持一致,即是供應商將其基於真實交易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四項功能服務。
  • 久其軟體子公司保理融資遇「假印章」,如何盡調保理基礎交易真實性?
    ,起訴債務人合同詐騙,海澱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向逾期債務人北京中新能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華科光輝科技有限公司催還保理融資款項的過程中,發現逾期債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石某峰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久金保向公安機關反映石某峰等人存在通過私刻公章、虛構貿易合同、利用保理融資形式實施詐騙的嫌疑。
  •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之保理合同章解讀】之三: 虛構債權的,保理人怎麼辦?
    在保理合同項下,有一些用於轉讓的應收帳款債權屬於虛構債權的情況下,保理人的權利如何保障,是整個保理行業面臨的共同問題。對此,民法典(草案)規定,「應收帳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帳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帳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帳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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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由上海市商業保理同業公會主辦、盈科保理與供應鏈金融律師團隊協辦的「商業保理合同詐騙風險案例分析及對策研究」交流會在上海盈科律師大廈圓滿落幕。會議邀請了各保理公司的總經理、法務、風控高管等各級領導。
  • 永不停止的貓鼠遊戲——保理業務詐騙新趨勢
    保理合同定義2. 保理合同法律關係圖示3. 保理行業大數據4. 保理合同欺詐實務5. 必備的常規手段6. 挽回損失極其困難7.《合同法》沒有列保理合同為有名合同,也沒有相應的具體章節。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發布的《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帳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