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慶鉅沃律師事務所 勞動法團隊
在長期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中,我們經常會接到顧問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或者其他分管負責人的諮詢電話或者郵件,諮詢較多又比較急的往往都是關於工傷事故的,問的最多的是「這種情況算不算工傷」「要怎麼處理」「要賠多少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梳理其中的法律關係,並明確對於工傷事故的基本處理流程。
一、工傷認定前提一說就透
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勞動關係中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勞動者,雙方之間存在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約束的權利,同時用人單位也存在為勞動者者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勞動者只能與一家用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只有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上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勞務關係不能進行工傷認定,但出現事故傷害可以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二、工傷情形一覽無餘
按照標準的說法: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主要是特徵是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但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具體什麼情況下的事故傷害才能夠認定為工傷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分析:
1.最典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比如: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2.上下班時間的延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比如啟動機器做工作準備,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
3.外來傷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比如醫生、法官因為工作原因遭受的他人進行的暴力攻擊導致受傷的都可以依法進行工傷認定。
4.職業病。
5.出差: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做了進一步明確,只要在合理時間內在合理的路線上,往返於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途中,甚至是屬於日常工作所需要的活動的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7.視同工傷的情況: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上述三種情況雖然與工傷事故所要求的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特徵有一些出入,但是基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都視同為工傷。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下列原因導致受傷或者死亡的仍然不能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工傷認定流程一圖便知
申請工傷認定的一般流程,以及可能出現的法律程序,附流程圖:
四、工傷保險待遇一應俱全
事故傷害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最後都要面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問題,特別是一些嚴重傷殘的情況,那具體可能要進行哪些項目的賠償,相關費用由誰來承擔呢?詳見下表:
五、律師風險提示一定要看
關於工傷事故賠償的三個誤區:
誤區一:不籤合同就沒有「傷害」
真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不以雙方是否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唯一認定標準;因此,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也不因沒有合同而避免。
誤區二:勞動者有過錯可以少賠
真相: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區分勞動者受傷是否存在過錯,由社保基金、用人單位共同承擔或者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全部賠償。
誤區三:工傷私了低價省錢
真相:受傷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後,如果雙方私下達成的協議遠低於法定賠償標準,則在一定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解除調解協議,並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賠償。
企業單位特別是從事建築裝飾等相關行業單位想要在公司的正常經營中最大程度降低因勞動者出現工傷事故賠償所帶來的經營風險,最根本的辦法是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最大程度保障勞動者工傷後的就醫和生活,同時,也是企業降低工傷成本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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