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是解讀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金鑰匙—從歷史的角度解讀美國「陪審團制度」和「持槍權」
我們常常不能明某項法律制度之所以,往往是因為我們不知該項法律制度創設之歷史,其歷史包含問題的產生、發展、不得不解決的原由、曾經嘗試解決的成敗經驗、創設之提議與討論、最初施行之版本、之後的調整與修訂等。在該項法律制度創設之初,其背後的歷史內涵常一目了然,然制度在施行過程中漸次繁複,終至不能辨認其原始面貌,亦使後來者不明該項法律制度之所以,管中規豹,不得見全貌。
舉例來說,以往至今,論述美利堅合眾國陪審團制度之文章汗牛充棟,常敘述其優點大於弊處,引進國內推廣的建議也不少。
陪審團制度非常好,經常看美國律政劇、香港法律劇的同志定非常熟悉。陪審團制度在美國的運作也已經發展成一套完整複雜的制度系統,並且在社會上也形成了與該系統呼應契合的文化認知。那麼,這樣的制度是否可以引進中國推廣呢。也有不少人提出,中國大陸不適宜引進陪審團制度的無數條原因,從法律體系、文化傳統、國民素質不一而足。其實自我看來,這些都不是根本性的原因,比如文化傳統、國民素質這一款,香港地區陪審團制度的豐滿實踐就可以反駁此種觀點。
本質原因,還是得從陪審團制度在美國產生的歷史來探尋。陪審團制度的起源在英國,但是真正發揚光大並完善成制度體系則是在美國。為什麼美國要在憲法中確立陪審團制度?這個問題我們從美國獨立的歷史尋找或許能找到答案。
另外,關於美國人民持有槍枝的權力,許多人也不能理解,美國槍擊案頻發給社會造成了如此巨大的傷害,為何政府不能取消美國人民持有槍枝的權力?這個問題從美國獨立的歷史中或許同樣可以找到答案。
陪審團制度是美國人民對抗殖民專制政府的武器,美國人民是無論如何不會放下這把武器的,跟「槍」一樣。「槍」是一把實體的用來對抗專制政府的武器,而「陪審團」則是一把制度的用來對抗專制政府的武器。接受「陪審團」審判和持有「槍」的權力都是美國憲法規定的美國人民的基本人權之一。
美國在獨立之前一直是英國的殖民地,在「七年戰爭」之後,英國就開始加強對殖民地的控制,首先採用的方法就是制定頒布一系列惡法。美國人民最初的抗爭方式就是通過陪審團制度使這些惡法無效化。比如:某個民眾被指控偷稅漏稅,儘管庭審證據確鑿,但是陪審團卻能夠宣告被指控的人無罪。這是殖民地民眾最後能夠採用的不流血的和平抗爭方式,這個方式很快就推廣到了各個州的法院。這讓很多在殖民地頒布施行的法律實際都成了無效的法律。所以,英國殖民者不久就宣布取消了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權力。這下,使得被殖民者免遭惡法荼毒的最後緩轉餘地都沒有了,他們只能或者選擇服從這些惡法,或者選擇反抗和革命。當時革命的口號之一就是「法庭沒有陪審團」。《獨立宣言》中對英國殖民者的重要指控之一也是「剝奪我們享有陪審團的權益」。美國獨立建國之後,1787年制定了美國憲法,在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中即將「陪審團審判」確立為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則,規定「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因為該項規定在司法權之中,屬於司法制度的內容,並未從公民基本人權的角度予以規定。同時對整個憲法也提出了無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疑慮。於是,兩年後,第一屆國會召開的時候,大多數議員提出要在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其中包括要增加「陪審制度」的內容,以保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之權」的實現。陪審制度是憲法中要加入權利法案討論的源頭,眾多州通過權利法案的前提也是必須包含陪審團制度。所以,可以說,陪審團制度是《權利法案》的核心,十條中有三條涉及陪審團制度,加上正文中的一條,整部憲法中竟有四條條文涉及陪審團制度,可以說陪審團制度重要到了極點。《權力法案》三條分別是第五條修正案「無論任何人,處分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審判」、第六條修正案「在一起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第七條修正案「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合眾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習慣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
從美國獨立革命的實踐來看,美國的革命者是把陪審團制度作為反抗殖民專制政府的武器,從獨立後的建國實踐來看,美國的建國者是把陪審團制度作為制衡政府、保護人民權利的終極利器。同時美國獨立革命反抗專制政府的革命經驗也形成了美國質疑政府的文化傳統。在美國人觀念中「政府是必要的惡」,對政府是極端的不信任。這一文化觀念也是在歷史中形成的,並且契合了陪審團制度。
唯有解讀歷史,才可真正解讀該一項法律制度。
同樣要理解美國人的「持槍權」亦必須考察美國獨立的歷史才能究竟其前因後果、來龍去脈。美國獨立戰爭期間的民兵,有一個著名的稱號「一分鐘人」,他們出則為兵,入則為民,來無影、去無蹤,「一分鐘」即可投入戰鬥。民兵是美國獨立戰爭勝利的主要依靠力量。之後,憲法就將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力寫進了憲法。《權力法案》第二條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須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力不得侵犯。」美國建國者在起草憲法的時候認為,只有規定人民有持槍的權力,才能使得《獨立宣言》中宣告的:「人人生而平等,經過被政府管理的人們認可並授予的政府權力才是正當的政府權力,人們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才建立政府,當政府違背這些目的時,人民有權力也有義務變更和廢除政府,並根據人民的需要建立新的政府。」的天賦人權才能得到落實。並且通過《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使得人民持有武器的權力不得被各州、地區法律加以限制。也就是說,美國建國的歷史,使得美國人民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當政府用槍對準人民的時候,人民就可以用槍來推翻政府。美國人民有用槍推翻暴政的自由,雖然美國目前實施的已經是民主的制度,但是出於對暴政的天然防備,美國憲法堅決暴政美國人民持有槍枝的權利。「槍」是一把實體的用來對抗專制政府的武器。
解讀了美國建國獨立的歷史,我就可以獲得解讀「陪審團制度」和「持槍權」 的金鑰匙,也就明白了,為什麼彼之蜜糖,吾之砒霜的道理,皆因歷史不同,因之而形成的觀念、文化亦不同之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