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鄰家汽車自燃把自家汽車燒毀,保險不肯賠,該告誰?

2020-09-10 螃蟹侃法

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片土地愛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基本案情】

原告丘某宇訴稱:原告系粵A06***號牌小車的所有人,該車為別克牌SGM7205ATA小車,車架號為LS***,發動機號為111**。2014年2月2日下午,原告將該車停放在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的路邊,因停放在其南面的被告丘某銀所有的廣汽本田凌派汽車(車架號為LH***,發動機號為119**)突然自燃,導致原告所有的粵A06***號牌小車被燒毀。當時在現場周邊的群眾立即向大埔縣公安局銀江派出所報警,銀江鎮派出所立即聯繫了大埔縣公安消防大隊的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處置。大埔縣公安消防大隊經現場查看,發現有三輛小車被嚴重燒毀。該三輛小車的停放位置為由南至北:房某鋒的粵TPF***號牌小車、被告丘某銀的未上牌的廣汽本田凌派小車、原告丘某宇的粵A06***號牌小車。

大埔縣公安局銀江派出所經現場勘驗及走訪群眾、車主後分析認為:1、現場未發現有易燃易爆物品殘留物,廣汽本田凌派汽車車頭前蓋掀起疑似爆炸情況;2、第一目擊證人房某鑫述稱系廣汽本田凌派汽車著火爆炸,並且廣汽本田凌派汽車火勢較大;3、車內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也未與其他人員發生矛盾糾紛。經查明,被告丘某銀的廣汽本田凌派小車向被告太平洋保險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損失共計人民幣205414.55元。後來,原告多次向兩位被告要求賠償未果。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丘某銀和太平洋保險共同賠償原告損失共計人民幣205414.55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丘某銀辯稱,對原告所述事實無異議,但被告丘某銀的廣汽本田凌派小車向被告太平洋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承擔。

被告太平洋保險辯稱:首先,被告太平洋保險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因為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並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或者保險合同糾紛,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在審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可以將承保車輛的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太平洋保險的起訴;其次,被告太平洋保險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太平洋保險承保車架號為LH***,發動機號為119**車輛的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根據合同約定,保險人涉案訴訟時被保險人應該向保險人提供出險時駕駛員的駕駛證、標的車有效的行駛證、車架號、發動機號等,否則太平洋保險有權依據保險合同拒絕賠償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第三,太平洋保險已向被保險人明示了合同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故太平洋保險的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依法適用於本案,太平洋保險不承擔超出限額和合同約定外的賠償責任;第四,從本案現有證據證實的案情來看,此次火災並未有機動車撞擊的情況且不是發生在公共道路上,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根據交強險條款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的約定,原告的損失不屬於交強險和第三責任險的賠償範圍,太平洋保險依法及合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日下午,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發生一起燒毀三輛小車的火災事故。大埔縣公安局銀江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後立即聯繫大埔縣公安消防大隊的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處置。大埔縣公安局銀江派出所受理並經調查取證後於2014年2月8日出具《證明》稱:被燒毀的三輛小車分別為:1、丘某宇的別克牌SGM7205ATA小車,車架號為LS***,發動機號為111**,車牌號為粵A06***;2、丘某銀的廣汽本田凌派汽車,車架號為LH***,發動機號為119**;3、房某鋒的海馬丘比特汽車,車架號為LH1***,發動機號為310***,車牌號為粵TPF***。

大埔縣公安局銀江派出所在2014年2月8日出具的《證明》中還稱:「經現場勘驗及走訪群眾、車主的調查情況後分析:1、現場未發現有易燃易爆物品殘留物,廣汽本田凌派汽車車頭前蓋掀起疑似爆炸情況;2、第一目擊證人房某鑫述稱系廣汽本田凌派汽車著火爆炸,並且廣汽本田凌派汽車火勢較大;3、車內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也未與其他人員發生矛盾糾紛。經調查取證:廣汽本田凌派車輛無人為火災的事實」。大埔縣公安消防大隊經調查後於2014年4月30日出具埔公消火認字【2014】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位於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小車發生火災,火災燒毀三輛小車及車內物品。起火原因為廣汽本田凌派汽車發生電氣故障造成火災。

另查明,粵A06***號牌汽車的所有人為原告丘某宇。本案發生自燃的廣汽本田凌派汽車的所有人為丘某銀,丘某銀為該車向被告太平洋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不計免賠險。責任限額分別為122000元和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大埔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於2014年6月13日出具埔價鑑定字【2014】62號《價格鑑定結論書》認為:粵A06***號牌汽車因2014年2月2日的火災事故造成全部燒毀、無法修復,該車的殘值為500元、價格認證值為159194元【價格認證值=重置價格×(100-綜合成新率)%-殘值】。本案價格認證費為1350元,此款已由被告丘某銀墊付,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此款由原告承擔。現原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本院起訴,並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廣東省大埔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梅埔法民一初字第102號民事判決:一、被告中國

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丘某宇因機動車自燃火災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59194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梅中法民三終字第11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安部門對2014年2月2日下午發生在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的一起燒毀三輛小車的火災事故所作出的《證明》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位於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小車發生火災,火災燒毀三輛小車及車內物品。起火原因為廣汽本田凌派汽車發生電氣故障造成火災,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採信。被告丘某銀因為自己的車輛發生自燃,造成原告丘某宇的粵A06***號牌汽車被燒毀,對原告丘某宇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丘某銀的車輛向被告太平洋保險投保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所以,對於被告丘某銀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本案雙方最大的爭議是被告太平洋保險應否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汽車自燃導致他人損害當屬第三人責任險範圍。被告太平洋保險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其中「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並沒有明確確定專指交通事故,即意味著不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事故也屬其列。而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應當包括行駛和停放。

被告丘某銀在停放汽車過程中發生自燃後殃及他人車輛,屬於非道路事故性質的意外事故,應當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保險範圍之列,但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因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即原告可以要求太平洋保險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本案未獲本院支持的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及被告的其他辯論意見,均因未提供相關足夠的證據證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註解】

本案被告丘某銀為其新購置的廣汽本田凌派汽車向太平洋保險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並交納了保費,據此雙方在平等、自願、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簽訂了交強險保險單和商業險保險單,該兩份保險合同內容均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有效合同且雙方無異議,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保險期間內,該被保險車輛停放在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時,因該車電氣故障發生火災被燒毀,同時也燒毀了原告的車輛。原告丘某宇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險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關鍵是看被保險車輛自燃並燒毀他人車輛是否屬於交強險保險單和商業險保險單的保險範圍。被告的抗辯理由為此次火災並未有機動車撞擊的情況且不是發生在公共道路上,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

根據交強險條款和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的約定,原告的損失不屬於交強險和第三責任險的賠償範圍,太平洋保險依法及合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那麼,被保險車輛停放在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時,因該車電氣故障發生火災被燒毀,同時也燒毀了原告的車輛的事故是否在交強險保險單和商業險保險單的保險範圍內呢?

首先,被保險車輛停放在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時,因該車電氣故障發生火災被燒毀,同時也燒毀了原告的車輛的事故是否在交強險保險單的保險範圍內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但從火災事故的性質看,火災事故顯然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所以,原告的車輛因火災事故被燒毀不在被告太平洋保險交強險保險單的保險範圍。

其次,被保險車輛停放在大埔縣銀江鎮車上村時,因該車電氣故障發生火災被燒毀,同時也燒毀了原告的車輛的事故是否在商業險保險單的保險範圍內呢?被告太平洋保險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其中「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並沒有明確確定專指交通事故,即意味著不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事故也屬其列。而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應當包括行駛和停放。被告丘某銀在停放汽車過程中發生自燃後殃及他人車輛,屬於非道路事故性質的意外事故,應當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保險範圍之列。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即原告可以要求太平洋保險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述兩點,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險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但不可以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


來源: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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