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父母房產新規
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其中對父母房產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轉讓給子女做出了詳細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01
增加兩種立遺囑方式
民法典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使遺囑形式的立法與當今社會生活的現實狀況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
02
新增「見證人」規定
立遺囑時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同時,這兩名見證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03
新增遺囑「寬恕」制度
繼承人如果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導致喪失繼承權,但確有悔改表現,主動認錯並積極改正的,只要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04
新增「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將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只有「公證遺囑」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準。新規定按照時間排序,哪個遺囑最新就按照這個遺囑執行。
05
擴大「有效繼承人」範圍
新規定增加繼承人範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產。
這五種財產不能被繼承:
第一種情況: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屬於他人的部分。
財產表面上看來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實際上被繼承人並不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最常見的情況是夫妻共有財產。如:老張夫婦有兩個兒子,夫婦倆婚後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老張名下,老伴去世後老張和小兒子一起住著。現在老張也去世了,留下一份遺囑寫明房子歸小兒子。
那是不是大兒子就分不到房了?答案是:不是,大兒子還能分到1/6的房產。
實際上老張的太太也有1/2房子的所有權,如果老張的太太去世前沒立遺囑,那按照法律規定,老張的太太手裡1/2的房產會由老張、大兒子和小兒子平分。
分配結果就是,老張佔2/3產權,大兒子和小兒子各佔1/6產權。而老張的遺囑只能決定這房子2/3的產權歸屬。
第二種情況:使用權不能繼承。
最常見的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公有住房使用權。先說農村宅基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這塊兒土地是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所以,宅基地不能算個人的遺產。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是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而且就算兒女的離開農村轉成城市戶口也能繼承。
再說公有住房,個人對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權,而它的產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因此不屬於個人遺產。不過,如果公房「房改」後轉為產權房,就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了。
第三種情況:部分權利不能被繼承。
比如人身權、智慧財產權 。老張寫了一部暢銷書,每年都有可觀的版權收入,老張去世後,獨生子小張作為繼承人,仍然可以享有版權收入,但是老張作為作者在這部作品上的署名權、 包括修改作品的權利等,小張都不能繼承。
第四種情況:死亡賠償金、撫恤金不能被繼承。
因為這份財產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後獲得,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助和精神撫慰。注意了!這是給死者近親屬的,因此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第五種情況:保險金。
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看情況。一般來說,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麼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應該屬於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繼承、買賣、贈與?三種房產過戶方式主要交什麼稅?
假設:小明(已成年)無房,父母在大連有一套「滿五唯一」普通住宅,90平米。
下面,我們根據這個案例,分析一下繼承、買賣、贈與這三種方式涉及的稅費吧!
政策補充
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重要提示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規定: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房屋贈與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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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內容綜合自於:山東高法、民商事法律實務、中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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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21年起,房產繼承有新規!有房子的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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