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擬做重大修改,新增兩項罪名!

2020-10-14 山東省委政法委


一、擬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為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草案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人民警察的行為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部門建議從法律上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增加單獨的法定刑。同時,針對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為,增加規定更重的處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見。

二、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擬入刑

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姦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引發社會關切,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兩個方面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

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

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三、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

根據草案,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擬被認定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四、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擬入刑

草案擬修改賭博犯罪規定,加大處罰力度。
近年來跨境賭博違法犯罪嚴重,致使大量資金外流等,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和經濟安全。
針對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作出修改,擬進一步調整開設賭場罪的刑罰配置,同時增加境外賭場人員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犯罪。
五、擬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等入刑

草案針對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為,擬增加相應規定。

有的部門提出,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形象,破壞體育競賽公平競爭,嚴重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建議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

針對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擬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相應規定。

來源:刑事法庫

編輯:鄭雨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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