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小和王二經人介紹後相戀,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於2010年7月分手。分手後,王二起訴李小,要求分割李小名下的三套房屋。很多人認為,二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不存在婚姻關係,因此,李小個人名下的房屋,無論如何王二都不能分!
那麼答案真的是這樣嗎?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小名下共有三套房屋,一套購買於二人同居之前,但同居後有過一次性還貸款的行為;第二套、第三套房屋均購買於二人同居之後,而王二支付過部分購房款項。
李小表示,王二雖支付過部分款項,但支付時雙方做過口頭約定,即該部分款項是對自己的贈與;同時認為,二人並未結婚,不能適用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歸屬的規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應當歸各自所有。但法院審理後並未支持其主張,反而判決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由李小補償王二數百萬元。
當今社會,類似於李小的富裕人士越來越多,飆漲的離婚率及法定共同財產制下,很多人都走上同居不婚的道路,以為不結婚的話,分手時只需要說聲「再見」,然後相忘於江湖即可,殊不知,簡單的分手也是會帶來損失的。
比如案例中的李小,本以為房子肯定會是自己的,結果被認定成二人的共同財產。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呢?
同居生活
關於非婚同居,我國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有所規定。其中第10條說到「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基於此,大部分法院認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上述同居期間財產混同的,推定為共同共有。」
李小與王二的案例就是這樣,經過一審和二審,最終均認定房屋屬於共同所有,原因有二,其一,李小與王二並無針對三套房屋歸屬的書面約定;其二,李小並無證據證明房款均來源於其個人財產,故雖房屋登記在李小個人名下,但不足以確定為李小的個人財產。
各位看官,由此看來,想通過不婚同居來保全自己的財產,似乎也不是那麼好實現呀!分手也不僅僅是說「再見」那麼簡單!
所以,非婚同居者,你需要一份非婚同居協議。請記住:法律最大限度的認可當事人雙方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及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
在這份協議中,你們可以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同居期間的債務進行約定;可以對子女的姓氏、戶籍、撫養費進行約定;甚至還可以約定對女性的生育補償、房屋居住利益的保障、一方離開的自由與安排等等。
一句話: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