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備受重慶市民關注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將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5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鄒鋼匯報了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
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進行了集中規定。
共收到各方意見建議2600多條
去年11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將修訂草案推送全體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徵求意見,並通過市內主要新聞媒體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內容,公開徵求意見,收到市民關於修訂草案修改建議的來信近300封。
此外,市人大常委會還組成5個調研組,分赴主城各區和江津、南川、梁平等區開展實地調研,先後召開17場座談會,聽取基層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召開專題論證會,邀請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行業協會、專家學者、主管部門等各方代表進行討論、論證;召開座談會或者書面等形式徵求市政府相關部門、市政協社法委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目前,市人大常委會共收集到各方面意見建議2600多條。
業委會成員候選條件不與交納物業費掛鈎
鄒鋼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有關監督管理的內容比較分散,建議增加專章,集中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居(村)民委員會對物業管理活動加強指導監督,並進一步加大街道、鄉鎮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物業監督管理職責。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在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作為第七章,將監督管理的有關內容集中到該章。
在完善業主委員會成員選任條件方面,部分市民提出,不宜將未交納物業服務費與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掛鈎。此外,還有的意見認為,修訂草案對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禁止情形過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業主自治權利的行使。
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後認為,上述意見值得採納。經過綜合考量,二次審議稿取消了業委會成員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規定,修改為「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業主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情形作出規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其規定或者約定」。
在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履職的監督方面,二次審議稿規定:業主大會可以設立監事委員會,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並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此外,二次審議稿在「監督管理」一章中進一步明確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比例恢復為20%
「首次業主大會的召開」是各界普遍關注的一個焦點。
「完善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有兩種不同意見。」鄒鋼表示,一種意見認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條件較為單一,實踐中成立業主委員會比較困難,建議完善相關條件,進一步降低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標準;另一種意見認為,是否成立業主委員會應當反映多數業主的意見,不應當把條件過於放寬,建議將業主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比例由10%恢復為現行條例規定的20%。
從調研中所反映的實際情況看,首次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關係到今後物業管理的質量和全體業主的生活,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基層組織都很看重,且過低的申請比例不能充分、準確地反映多數業主的意願,不宜降低申請比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因此,二次審議稿將業主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比例由10%恢復為現行的20%。此外,為讓業主知曉是否達到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