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關於共同保證人之間是否存在相互追償權的問題

2020-12-09 澎湃新聞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解讀:關於共同保證人之間是否存在相互追償權的問題

2020-12-07 16: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 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共同保證的規定。

條文解讀

共同保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而向債權人所提供的擔保。共同保證是相對於一人保證而言的,它是指數人為一人擔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為債務人丁的借款提供擔保。由於在共同保證中有多個保證人為主債權提供擔保,因而能夠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具體來說,其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數個保證人為主債務人提供擔保。共同保證的主要特點是保證人為數人,共同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第二,數個保證人必須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一方面,共同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具有同一性,如果數個保證人雖然為同一債務人作保,但保證的債務不同,則仍然屬於分別的保證。另一方面,共同保證強調債務的同一性,就債務人而言,既可以是單個的債務人,也可以是數個債務人,但債務應當是同一債務。第三,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可以是連帶的,也可以是按份的。共同保證既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證,也可以是連帶共同保證。這兩種保證的主要區別在於: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的選擇權是否受到限制。如果採取連帶責任保證,則債權人既可以選擇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也可以向各個保證人行使權利。

此條所規定的共同保證,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定義的是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關係,而本條所涉及的共同保證是保證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一般保證的情形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關係,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向主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請求承擔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此條所涉及的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定義的是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對於共同保證來說,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有按份和連帶兩種可能。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結合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兩種關係,首先會產生四種保證責任承擔方式。

第一,連帶共同連帶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也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也可以請求多個保證人中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第二,連帶共同一般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為一般保證關係,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需要先請求債務人承擔責任,在債務人財產執行不能時,可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由於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共同保證,此時債權人可選擇請求其中任意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

第三,按份共同連帶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為按份共同保證,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可選擇請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但在請求多個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由於多個保證人之間為按份共同保證,債權人需要按照約定的份額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第四,按份共同一般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為一般保證關係,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多個保證人之間為按份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需要先請求債務人承擔責任, 在債務人財產執行不能時,可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且債權人需要按照約定的份額請求多個保證人按份額承擔責任。

但是,連帶共同保證的情形存在兩種可能性:真正連帶和不真正連帶,兩者區別在於多個保證人之間是否有相互追償權,此處應和物權編關於混合共同擔保相關規則作一體化解釋。民法典立法過程中,關於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存在爭議,也即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和保證人之間是否有相互追償權。比如一個擔保人以房屋提供物的擔保,另一個擔保人提供人保,債權人請求其中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責任之後,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向保證人追償,反之亦然。物權法制定的時候,原則上就確定了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的規則。此次民法典編篡中曾經嘗試在混合共同擔保的多個保證人之間引人追償權,但最終綜合考慮,仍然延續了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的規則。

那麼在此條所涉的人的擔保中,多個保證人之間有無相互追償權應與混合共同擔保作體系化解釋,人保中的多個保證人之間也不應該有相互追償權,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如何界定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可以結合本法第519條關於多數人之債的規定,該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這樣,在連帶共同保證情形下,若多個保證人之間明確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可以參照適用本法第519條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則,保證人相互之間有追償權;若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按照本法第699 條的規定,「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此時為不真正連帶,保證人之間不可相互追償。也即若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才能適用關於連帶債務追償權的規則,若當事人之間未特別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此時由於是不真正連帶,保證人相互之間就沒有追償權。如此規定的原因在於:若多個保證人之間沒有特別的意思聯絡,意味著他們之間偶然性共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在相互之間沒有特別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缺乏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

故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三種情形:明確約定為按份共同保證;明確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此時為真正連帶;沒有約定保證份額, 但適用本法第699 條所說「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不真正連帶共同保證, 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是多個保證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

節選自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解讀》(上)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777頁-781頁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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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解讀:關於共同保證人之間是否存在相互追償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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