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準則的國際比較

2020-12-13 中華會計網校

  2001年11月財政部以財會〔2001]57號文件頒布了《企業

會計準則

——固定資產》和《

企業會計準則

——存貨》。其中固定資產準則進一步規範了固定資產的確認、初始計量、折舊以及其減值、處置等方面的核算,這一準則的制訂體現了與國際慣例接軌,又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國情。

  國際會計準則IAS-16經過修訂由原來的「固定資產會計」更名為「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是近年來國外會計界在探討取消固定資產(fixed assets)這一概念的一種反應。經修訂後的國際會計準則IAS-16將國際會計準則IAS-4「折舊會計」中有關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折舊部分併入,這樣,國際會計準則IAS-16規範的範圍就與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規範的範圍大致相同,即均不包括經濟森林和產役畜等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

  (一)關於定義和確認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將固定資產定義為:「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較高。」其中並未給出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

  國際準則IAS-16中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定義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形資產:(1)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預期能在不只一個的期間內使用。

  可以看出國際準則IAS-16中並沒有給出固定資產的具體使用年限和價值標準,只是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應超過一個經營周期或會計期間。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是這樣做的。在我國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作為明確的時間限制更符合我國的會計習慣。

  在定義方面,國際準則還給出了「使用年限」、「殘值」的概念;而我國準則還定義了「使用壽命」、「折舊」,不同於以前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徵求意見稿)中定義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及「預計淨殘值率」的概念。

  對於固定資產的兩條確認標準,我國準則與國際準則是一致的:(1)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資產對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二)關於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我國準則中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在國際準則中被稱為「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初始計量」。我國準則在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時,遵循了這樣的原則,即新建或重新購建的固定資產以實際成本入帳,從其他途逕取得的固定資產以其他相關規定中的辦法為準。

  1.外購的固定資產

  國際準則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成本細化,由購買價格(包括進口稅和不能退回的購買稅)以及任何使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的可直接歸屬的成本所組成。在計算購買價格時,應減去任何有關的商品折扣和回扣。其可直接歸屬成本的內容為:(1)場地整理費用;(2)首次運輸和裝卸費用;(3)安裝費用;(4)專業人員(例如建築師、工程師等)的服務費用。

  我國會計準則中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其他支出,如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這與國際準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國際準則限定了運輸和裝卸費用必須是首次的。我國這樣規定使得新舊固定資產的價值構成趨於一致,從而簡化了相關的會計核算。

  2.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本著其他準則如有規定,按相關規定中的辦法來確定其價值的原則入帳。與國際準則相比,特別不同的是有關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資產的規定。國際準則中明確地將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資產分為兩類,即所取得固定資產是與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相交換獲得的,以及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是與相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相交換獲得的,然後分別規定其初始計量。而在我國現行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中,未作細分,這樣也簡化了會計核算。

  (三)關於折舊

  1.折舊考慮的因素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中規範的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考慮的因素與國際會計準則中規範的確定使用年限應考慮的因素是基本一致的,即:(1)該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2)該資產的有形損耗;(3)該資產的無形損耗;(4)對資產使用的法律或類似的限制。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國際準則中允許採用的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餘額遞減法和單位合計法。其中單位合計法與我國的工作量法相對應。我國準則中允許採用的折舊方法為年限平均法(或稱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等四種。

  3.固定資產開始或停止折舊時間

  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應從何時開始或停止計提折舊,在國際會計準則及許多國家的會計準則中都沒有明確規定。

  我國會計準則中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以月初應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帳面原值為依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相比之下,我國的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更加精確,有利於實際操作。

  (四)關於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

  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後續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的改擴建與修理支出等內容。對於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資本化的標準,美國和德國都有三種:(1)延長了資產的使用年限;(2)使產品產量增加;(3)生產的產品質量提高。國際準則還包括使原定的生產成本明顯下降。而我國的規定是「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體現了我國準則國際化趨勢和本國的國情相結合的特點。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某些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主要組成部分可能需要定期進行重置。例如,一個爐子在使用了特定的小時數以後可能要更換襯裡,或者飛機的座位和門廊等內部設施在機體的壽命期內可能需要更換多次。這些組成部分應按單項資產予以核算,使它們具有與它們相關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使用年限不同的使用年限。因此,只要確認標準被滿足,在重置或更新該組成部分時發生的支出應作為一項單獨的資產的購置來核算,並且被重置的資產應予以核銷。」事實上,類似情況在我國也比較多見,但是我國的準則中沒有進行規範,這是該準則的一個不足之處。

  (五)關於固定資產的減值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中規定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即為固定資產的減值,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從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國資產的計量一般以歷史成本為主,更注重資產的帳面價值,而淡化公允價值的基準作用,因此在我國的固定資產準則中不存在像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價值重估問題。遵循謹慎性原則,對於固定資產的減值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已提減值在以後期間得以恢復的,在不超過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範圍內轉回。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以後期間的折舊將隨減值準備的波動而波動。

  國際會計準則對於固定資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為主,從而出現了相關的價值重估問題,情況比較複雜,分別在價值重估條款,帳面金額的收回條款〔包括「損耗」、「可收回金額期後增值(基準處理方法)」、「可收回金額期後增值(允許選用處理方法)」〕中予以規範。其中「損耗」條款與我國減值條款相類似。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還給出了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六種狀況,從而增強了可操作性,而國際會計準則中沒有這些標準。

  (六)關於固定資產的處置

  國際會計準則中對於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特別規範了一些內容:如對應從

資產負債表

中剔除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應滿足一個條件,即在處置時,或者當該資產永久性不再使用並且預期從它的處置中不能得到未來經濟利益時;再如對固定資產清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對涉及交換、售後租賃固定資產清理的處理問題。

  而我國只是籠統地規定:「企業發生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帳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對於固定資產使用期滿,發生重大安裝成本的處理,我國沒有明確規範,而國際會計準則在有關折舊條款中進行了規範。這也是我國固定資產準則的一個不足之處。

  (七)關於披露事項

  與我國會計準則相比,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更為全面,主要體現在:(1)在確定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等項目的可收回金額時,預期的未來現金流量是否已貼現成現值;(2)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有關的重建費用的會計政策;(3)在營建過程中,由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引起的支出金額;(4)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按重估價值入帳時,應揭示的內容。另外,在我國固定資產準則中還要求披露「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數額及增減變動情況」,而在準則中卻未對在建工程的處理進行規範。

相關焦點

  • 【會計英語】美國&國際會計準則對比分析之固定資產
    Equipment》和國際會計準則《IAS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中固定資產的比較。內容提要:本文將為您分析美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的定義、範圍、確認以及初始計量方面的異同點。
  • 固定資產準則解析
    財政部制定並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確認、計量、折舊、減值提取、處置以及信息披露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為了加強對準則的理解,便於在實際中的應用,本文擬對準則的要點談談個人的體會。
  • 固定資產新舊準則的處理差異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規定較之前的舊準則在內容表述上有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等義務。
  • 新準則下企業固定資產的會計政策與估計
    準則未對會計估計作出明確定義,只定義了會計估計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以上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我國未對會計估計作出定義,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會計估計的描述是:「由於商業活動內在的不確定因素影響,許多財務報表項目不能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
  • 固定資產新舊會計準則對比及納稅影響
    【摘要】筆者結合自己所學知識對原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稱「舊準則」)和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稱「新準則」)進行了對比和總結,主要闡述了固定資產新舊會計準則的差異以及固定資產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對企業納稅的影響。
  •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3、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併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有關準則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對特定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處理也給予了明確規定。
  •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舊)[失效]
    引言  1.本準則規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下列內容:  (1)企業合併中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2)經濟林木和產役畜等與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產。  1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其入帳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規定確定。  12.債務重組中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入帳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確定。  13.非貨幣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入帳價值按《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確定。
  •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一、固定資產的折舊  (一)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 會計準則、稅法及財務通則中固定資產差異與影響
    財務通則第二十六條對固定資產主要規定了管理的程序、內容,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報告等內容主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規範。   (二)固定資產初始確認 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初始確認的差異主要是對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並且付款時間超過正常信用期限(一般為3年)的固定資產以及自建固定資產的規定不同。
  • 2007年新會計準則與舊版內容的不同比較
    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時,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類似,應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此時不再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折舊或攤銷。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但是,國際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模式為主。
  • 政府補助會計:國際準則之比較、分析與啟示
    如何規範政府補助、政府援助的會計核算和披露,一直是國際上比較關注的問題。早在1974年,英國制定了「政府補助會計」準則(SSAP4)。在吸收英國和其他國家相關會計規範與慣例的基礎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於1981年9月發布了第21號徵求意見稿,並於1983年4月發布了政府補助會計準則,於1984年1月1日生效,1994年該準則格式重排,後經1999年和2001年的修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04年3月發布了最新的第20號國際會計準則 (IAS20)「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同時發布了解釋公告(SIC10)「政府援助
  •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17]4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中外企業會計準則——應付項目的比較
    一、簡介  國際會計準則及許多國家的會計準則對於應付項目均沒有為其設立單獨的準則。對於有關的應付項目,有的在其他準則中涉及了,有的並未作規定。考慮到負債作為會計的六大要素之一,有個單獨的準則較好,因此我國在具體準則總體設計中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準則項目。
  •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和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報表之差異
    除會計報表中某些項目的分類不同及下述的會計帳目處理差異外,本集團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和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報表無重大差異。其主要差異如下: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對於一般性借入資金用於獲得一項符合條件的資產,其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為該資產成本的一部分。
  • 國內外基本會計準則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在借鑑和參考國際會計經驗和總結我國會計核算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我國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歸納為12項。這12項原則從不同的方面對我國會計核算工作提出要求。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部分,分別就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作出規定。
  • 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
    ),也包括具他國際會計準則要求的披露。單項國際會計準則為其中的許多項目的披露提供了指南。  (1)存貨減記至可實現淨值,以及這項減記的轉記;  (2)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的減值損失的確認,以及減值損失的轉記;  (3)重置成本準備的轉記;  (4)固定資產項目的購買和處置,  (5)購買固定資產的承諾;  (6)訴訟清償;  (7)以前報告過的財務數據中存在的重大錯誤的更正;
  • 如何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淨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只有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稅不受影響。現就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各因素分別從準則、稅法作以比較。
  • 固定資產處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一)
    一、新準則下固定資產處置的會計處理流程   在固定資產的處置中,除固定資產盤虧是按其帳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其餘的固定資產處置包括 出售、報廢、投資、捐贈、抵債、調撥都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 新舊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的比較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1項企業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企業具體會計準則,這標誌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爭在不長時間內,在所有大中型企業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