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有效性判定:未成年的證詞,在法庭上能否成為認定依據?

2020-12-19 最新說法

無論是什麼案件,要判決總是要講究證據的,也就是人證、物證等;證據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走向。也許就是因為找不到有效證據,會導致案件拖延,甚至讓壞人逍遙法外。我們身邊的一些案件,由於採證意識差更是難以判決。比如說家暴案件,法律明確規定了家暴是違法的,現實中也的確存在很多家暴的行為,但為什麼家暴案件的比例不高呢?

想必大家對近日的鶴山家暴案有一定的了解,視頻中妻子錄視頻取證家暴過程,除了有丈夫拳打腳踢外,還有一個小孩子在哭著喊「媽媽」;在持續了有40多秒的家暴視頻中,施暴的父親對孩子毫不迴避 甚至對孩子的哭喊不管不顧。雖然該視頻已經能夠成為很好的證據了,但我們不禁要想 如果沒有視頻這樣直接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能作為證人嗎?

我們要知道,無論是想因為家暴提出離婚,還是想得到賠償,或者是想讓施暴的人受到刑罰,都要有證據。家暴的取證為什麼不容易?一方面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一般都是在家裡面發生,且由於是「家務事」,所以即使他人遇到了也不方便幹預。另一方面則是家庭暴力的證據本身的不易保存,在沒有在醫院就診並申請認證的情況下,傷情一好轉證據就意味著消失了。

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子女能夠作為證人作出家暴的證詞呢?是否能成為有效證據呢?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0條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可以根據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等來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53條表示: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法律中並未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合法證人以外,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是具備證人的適格的。

但未成年人,尤其是10周歲以下的兒童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證言的可靠性下降。法律規定證人必須是年齡、智力、民事行為能力等符合案件證詞相符的;能夠採用的證詞也必須是經判斷沒有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威脅、教唆或誘導的,能夠表達真實情況的證詞。

很多父母在遭遇家暴又沒有證據的時候,通常都會認為未成年子女的話不足以佐證,因此根本就沒有想到用這樣的方式來提起訴訟。但實際上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未成年子女作為人證,並沒有說明未成年的證詞不具有可靠性。當年齡和智力等達到一定要求(一般是十歲以上)時,就足以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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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證也就是法庭調查中,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繫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實質上,法庭調查質證,就是控辯雙方把自己作為定案的證據展示法庭,雙方辯明是非後爭取由法庭採納作為定案證據的一個過程,是控辯雙方互相對對方證據的質疑過程。  根據刑事訴訟法47條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