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什麼案件,要判決總是要講究證據的,也就是人證、物證等;證據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走向。也許就是因為找不到有效證據,會導致案件拖延,甚至讓壞人逍遙法外。我們身邊的一些案件,由於採證意識差更是難以判決。比如說家暴案件,法律明確規定了家暴是違法的,現實中也的確存在很多家暴的行為,但為什麼家暴案件的比例不高呢?
想必大家對近日的鶴山家暴案有一定的了解,視頻中妻子錄視頻取證家暴過程,除了有丈夫拳打腳踢外,還有一個小孩子在哭著喊「媽媽」;在持續了有40多秒的家暴視頻中,施暴的父親對孩子毫不迴避 甚至對孩子的哭喊不管不顧。雖然該視頻已經能夠成為很好的證據了,但我們不禁要想 如果沒有視頻這樣直接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能作為證人嗎?
我們要知道,無論是想因為家暴提出離婚,還是想得到賠償,或者是想讓施暴的人受到刑罰,都要有證據。家暴的取證為什麼不容易?一方面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一般都是在家裡面發生,且由於是「家務事」,所以即使他人遇到了也不方便幹預。另一方面則是家庭暴力的證據本身的不易保存,在沒有在醫院就診並申請認證的情況下,傷情一好轉證據就意味著消失了。
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子女能夠作為證人作出家暴的證詞呢?是否能成為有效證據呢?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0條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可以根據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等來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53條表示: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法律中並未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合法證人以外,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是具備證人的適格的。
但未成年人,尤其是10周歲以下的兒童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導致證言的可靠性下降。法律規定證人必須是年齡、智力、民事行為能力等符合案件證詞相符的;能夠採用的證詞也必須是經判斷沒有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威脅、教唆或誘導的,能夠表達真實情況的證詞。
很多父母在遭遇家暴又沒有證據的時候,通常都會認為未成年子女的話不足以佐證,因此根本就沒有想到用這樣的方式來提起訴訟。但實際上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未成年子女作為人證,並沒有說明未成年的證詞不具有可靠性。當年齡和智力等達到一定要求(一般是十歲以上)時,就足以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