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稱辦理孤兒收養應按法定程序適時進行

2020-12-17 搜狐網

  新華網銀川5月21日電(記者夏晨、曹健)記者21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獲悉,因災區抗震搶險和緊急轉移安置工作仍在進行,孤兒身份正在核實,目前尚不具備辦理收養災區孤兒的條件。民政部門將待災區生產生活秩序逐步恢復後,儘早開展孤兒收養工作。

  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負責人介紹,自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8級地震以來,社會各界群眾用不同方式表達愛心。許多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紛紛諮詢收養災區孤兒事宜。短短幾天,寧夏民政部門和兒童福利院就接到超過800個電話和個人上門要求收養災區孤兒。

  該負責人表示,廣大群眾積極要求收養孤兒很令人感動。但是確認身份、收養孤兒需要經過一個相對較長、複雜的程序,等到災區的生產生活秩序逐步恢復正常後,有關部門將按照民政部的統一部署,集中接收和安置孤兒到設施、教師條件優良的民政福利機構,精心呵護,確保孤兒得到心理和殘障康復治療,並儘早開展孤兒的收養工作,使符合《收養法》法定條件的收養申請人可以依法收養災區孤兒。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孤兒遵循血緣地緣等原則,且必須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收養人應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等相關條件。

(責任編輯:曾玉燕)

相關焦點

  • 法律對收養人義務規定嚴格 收養地震孤兒應謹慎
    法律對收養人義務規定嚴格 收養地震孤兒應謹慎  這些日子,無數熱心人牽掛著「震地孤兒」,表達收養意願的人打爆了諮詢熱線。然而「收養」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生活名詞,從法律的角度講,裡面還包含著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 寄養的孩子被其他家庭當棄嬰收養,單親爸爸把民政部門告上法庭!養...
    而金建玲關於撿拾嬰兒的報警內容純屬虛假,因此,男嬰並不屬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況,不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法院經調查發現,在鮑紅梅夫婦提出收養申請的當天,民政局即製作並發放了收養登記證。而收養法中明確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 棄嬰何處安放 盤點棄嬰收養五大困境
    2:公民合法收養孤兒條件過高 程序繁瑣南昌的一位愛心媽媽就遭遇此問題。住在西湖區的江火香1995年開始收養幫助孤兒和困難兒童,但是她的愛心行為很難被《收養法》和民政部門認可——她也一直沒有去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對此,江火香稱,她並不是不辦理手續,而是手續辦起來實在太繁雜。
  • 確認孤兒身份公示後 可依法辦收養登記手續(圖)
    首先要通過認真調查核實,確認已由民政部門撫養的未成年人的孤兒身份是否成立,即確認未成年人的父母確已雙亡,是否還有其他人對該未成年人有撫養義務,有撫養義務的人是否同意將未成年人送養給別人。當所有有撫養義務的人都放棄撫養後,可初步確認孤兒身份,然後將有收養條件的收養人與孤兒配對,再按規定進行一定期限的公示。沒有人提出異議後,才能將孤兒送養。
  • 收養子女也應「放開二孩」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收養法》該修了
    3月3日上午,參加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接受《華夏時報》記者專訪時稱。方燕剛剛履新全國人大代表,她準備了多個議案和建議,其中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議案在經過向民政部門廣泛調研後,目前正聯合30餘名全國人大代表一同形成議案再向大會提交。
  • 收養孩子需滿足什麼條件,收養的孩子對養父母有法定贍養義務嗎?
    2、喪失父母的孤兒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送養人1、孤兒的監護人;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 孩子被當棄嬰收養,生父提起訴訟!法院判了
    長安君(ID:changan-j):一個原本被寄養的嬰兒,卻因為一個謊言而被當作棄嬰「名正言順」地被他人收養,生父將民政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收養登記。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收養登記後,跟孩子朝夕相處近三年的養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法院:收養不能以非法剝奪他人父母子女...
    法院經調查發現,在鮑紅梅夫婦提出收養申請的當天,民政局即製作並發放了收養登記證。而收養法中明確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因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沒有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據此,法院認定民政局違反了法定程序。
  •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被收養人撫養權如何處理
    【案情】原告盧某與被告徐某於2004年經人介紹認識,2005年3月辦理結婚登記,因盧某的原因,盧某和徐某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於2006年12月抱養一女徐某某,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意見二認為,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故法院不應對徐某某的撫養權做出處理,應由雙方協商解決。【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盧某、徐某夫婦與徐某某之間的收養關係是否成立。
  • 辦理公證的具體流程及材料(附辦理收養公證條件及材料)
    辦理公證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四個環節。有些公正則需要特別程序。首先我們講一下辦理公證的一般程序,當事人辦理公證一般情況下可以到申請人住所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涉及發生地的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即到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
  • 從福利院收養孩子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在今年兩會上,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提交改進我國收養制度的提案,建議對收養制度進行改革,對失獨家庭收養和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致孤的兒童收養應優先辦理,並放寬年齡、收養人條件等限制。    「巨大的孤兒數量和我國兒童福利體系數量嚴重不足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還有80%以上的孤兒游離在福利機構之外,生存、學習等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
  • 民政部肯定民間收養棄嬰 歡迎合辦兒童福利機構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充分肯定、高度評價個人和民間機構自行收養棄嬰、孤兒,歡迎社會組織與民政部門合辦兒童福利機構。     有記者問,「現在孤兒的收養問題廣受關注,今後孤兒收養和寄養的制度層面會不會有一些新的改進?機構改革之後,社會組織能不能發揮一些更積極的作用?」關於棄嬰、孤兒的收養監護責任和要求,李立國說,我國的民法通則、收養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一系列明確的規定。
  • 【「遼」聊法】《民法典》收養關係的法律變化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趙豔哲律師進行解讀。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法中只是規定男性收養女性被收養人時需要四十歲的年齡差,《民法典》中擴大了範圍,對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限制更加嚴格,不僅能保護未成年女性的權益,也注重保護未成年男性的權益。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 合法收養AB面:被家庭收養孤兒佔總數5.3%,律師稱部分法條已滯後
    一是被收養人為收養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收養人可攜帶身份證明前往戶口所在地民政局了解具體辦理程序;二是被收養人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時,需前往被收養人所在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三是被收養人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時,需攜帶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證明材料,前往社會福利機構辦理。
  • 中國內地涉外收養相關法律規定(曉魯律師信箱)
    為了有利被收養兒童的健康成長,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中國制訂了有關收養的法律法規,並加入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同時我國民政部門確立了「優先國內公民收養,適量涉外送養」的涉外收養工作指導思想。下面簡要介紹一下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在中國內地收養兒童的條件和程序。
  • 正規收養多難?想領養健康娃,福利院排到600多號
    「國內很少有人收養這些殘疾孤兒,目前來領養的都是外國人。」派駐在濟南市福利院的山泉社工人員竇永閣說,她在福利院工作四年間,院裡的孤兒都是被外國人收養。楊守偉也表示,殘疾孤兒的收養以外國人為主。  據了解,2015年全省辦理收養登記2414件,其中,外國人收養登記達134件,這134件大部分是殘疾孤兒。
  • 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祖母能否要求養孫女盡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這裡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以及養子女。那麼,領養的子女對領養人的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日前就處理了這樣一起祖母要求養孫女承擔贍養義務的贍養糾紛案。  原告高老太現年80歲,其與丈夫老張婚後僅生育一子張某。
  • 中國民政部制定公布《收養登記工作規範》(全文)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文件供收養當事人免費查閱。  收養登記機關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為國家法定辦公時間。
  • 青海2名孤兒收養報名情況公示
    收養報名情況公示2020年5月28日至6月5日我局對貴德縣社會福利中心撫育的2名孤兒面向社會撫養人公開開展收養報名工作,現將收養報名情況公示如下:截止6月5日報名結束後,有52戶收養意願的家庭按公告要求提供了相關資料
  • 從《以家人之名》看《民法典》後的收養制度
    收養又稱「抱養」「領養」,是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的行為。從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份契約關係,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建立收養法律關係,被收養人和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收養法》第4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