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民法典「共債共籤」給出新答案

2020-11-20 北大法寶學堂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及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一直是富有爭議的話題,經過法院審理的案件也是結果各異,原因是舊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未有明確統一的認定。
  在2015年,有一對夫妻,男方有婚外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他為了滿足第三者的開銷,瞞著女方,借錢到外面賭博,又輸了600多萬。賭博事實敗露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將剩餘的主要財產給了女方和孩子。然而,男方欠下的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債權人便將離婚後的夫妻兩人一併起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與男方共同償還債務。
  一審判決中,依據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法院認為因舉證責任在夫妻一方,女方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債務為男方個人債務,所以判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女方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維持原判。女方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後發回重審。2017年法院重新審理此案,法院查明男方負債並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直有賭博的習慣。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法院認定該債務屬於男方個人債務。債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飽受爭議的「第24條」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實施以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公眾的家庭觀念和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投資產生的風險也不斷放大。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的案例時有發生,全國各地出現許多假離婚真逃債的案件.
  在此背景之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第24條」,該條款改變了過去常用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將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24條」的司法解釋本來是為了防止假離婚真逃債而設立的規則,實踐中,卻引發了另一個飽受質疑的後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甚至是巨額債務。
  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一審法院以「第24條」為依據,判定妻子共同承擔幾百萬元的債務,而這樣的情況並非個例,一時間,社會上要求廢止或修改的聲音不絕於耳。學術界很多法律專家則認為:「第24條」舉證責任的分配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否定了債務人配偶一方作為獨立個人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過於寬泛,嚴重損害了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近年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2001年《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003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月
  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共債共籤原則
  新中國成立以後頒布的第一部關於婚姻家庭的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隨著《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頒行,施行了70年的婚姻法即將宣布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正式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統一權威的依據。
  共債共籤明確了夫妻雙方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將證明其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歸為債權人,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防範,要求夫妻共同籤字。這種方式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
  雖然「共債共籤」原則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產生衝突時,應當優先考慮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因為夫妻一方的知情權關係到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的基本財產權、人格權利,這些價值在法的價值位階上高於效率。
  五、《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時代意義
  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與時俱進,有著鮮明的時代特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立法價值導向上體現出人倫本質與人文關懷。許多棘手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在民法典中第一次有了明確的規定,這進一步維護了法律體系的統一性、規範性與權威性。
  在法律制度層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真正做到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最大價值公平正義。

相關焦點

  • 小李看「典」 | 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債共籤
    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債共籤在近年民間融資規模不斷擴大的背景下,夫妻一方因一時所需對外舉債,讓越來越多的家庭背上了巨額負擔。雖說婚姻是夫妻同甘共苦的承諾,但是夫妻一方所欠之債還真不一定要二人「有難同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日常生活消費的範圍和認定也在隨之變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需要債權人對此進行舉證證明,債權人不能依法舉證的,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做生意開展經營的,債權人需要證明出借的錢被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可證明存在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的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授權而進行經營的情形。
  • 民法典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三原則,除了共籤共債,還有哪兩個原則
    隨著2021年的到來,民法典即將實施,實施多年的婚姻法,也即將廢止不再實施。但婚姻法中的諸多內容,尤其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中又有了新的變化規定。本條實際上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總範圍,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所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對外進行借款形成的債務,夫妻另一方在事後進行予以追認的,也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但是所借款項將用於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的,該借款所形成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民法典來了 | 夫妻「共債共籤」 避免「被債務」
    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此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共債共籤」。
  • 打開民法典丨「共債共籤」為夫妻共同債務拴上「保險閥」
    當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下巨額債務,侵蝕到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如何應對和處置?民法典以「共債共籤」的方式,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了一道「保險閥」。6月7日,記者採訪了湖南雲天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湖南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萬薇,就如何「共債共籤」,避免一方「被負債」進行解讀。
  • 【民法典明確:解決「被負債」 ,明確夫妻債務「共債共籤」!】
    【民法典明確:解決「被負債」 ,明確夫妻債務「共債共籤」!】
  • 汪家元:我國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規則評析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設計系在原有相關規則整合的基礎上進行的制度創新。但是,「共債共籤」原則的引入並不涵蓋夫妻共同債務的所有情形;「事後追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共同生產經營」之規定仍存在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 自己的債務自己還!「共債共籤」入民法典,杜絕一方被負債
    所以最新修訂的民法典已經對夫妻債務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提一個「共債共籤」的原則。什麼意思呢?夫妻雙方的債務一定要兩個人同時籤字才能夠被認定成共同的債務,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是一個主體,但是當籤借款合同的時候,一定是夫妻雙方共同籤字,那麼未來你才可以把這筆債務認定成共同的債務。
  • 從婚姻法「24條」到民法典立法:構建立體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製度
    不僅是田女士,實踐中深受夫妻共同債務困擾的人不在少數,因此在網絡上關於「保護共債共籤」、「夫妻財產制度立法完善」、「夫妻債務制度立法完善」的呼聲不斷。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其中將相關司法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至此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完善落定。
  • 32名代表聯合籤名 建議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入民法典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 「夫妻債務立法問題事關婚姻家庭安全,民法典相關立法亟須完善夫妻債務規則,『共債共籤』原則應寫入《民法典》」,本次人代會,由全國人大代表陳建銀領銜、共32名代表聯合籤名的《關於民法典完善夫妻債務規則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議案》,提出了上述建議。
  • 民法典之夫妻共同債務
    中國青年網宜昌9月5日電(通訊員 汪俊傑)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律師手記】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從《民法典》第1064條說起
    很明顯,《民法典》第1064條吸收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關於「共債共籤」和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等認定夫妻債務的規則。「共債共籤」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此可見,關於本條規定的理解,很多人將「共債共籤」上升為原則性規定,實際上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民法典》1064條第一款實際上強調的是「共同意思表示」,這種「共同意思表示」是同向的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
  • 普法小「課堂」——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現行婚姻法概括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概括式的規定存在很多不明確的地方,因此,《民法典》確立了一種共同債務共籤制度,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到底如何認定?看《民法典》新規
    夫妻間共同債務的認定經歷了數個司法解釋的改動,反映著民間夫妻債務糾紛的複雜性以及司法實務中對於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理解不斷加深。到底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呢?「共債共籤」原則明確規定了夫妻間債務的認定,「家事代理」和「共同受益」原則在兼顧效率的前提下,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反映了我國司法水平不斷進步。
  • 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相關裁判規則6條
    在內容上,確立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條內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一大亮點。,不宜確定為共債共籤,而應當根據合同相對性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你知道嗎?趕緊瞅一眼,防止被負債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的痛點,《婚姻法》頒布後,由於對夫妻共同債務缺乏認定標準,出現較多「假離婚、真逃債」問題,對此,最高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準,但該解釋幾乎確立了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司法實踐中,很難舉證證明借款的使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界定夫妻共同債務,防止「被負債」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堅持與時俱進、因時而變,亮點不少,比如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原則等,都彰顯了人文關懷,可以更好地呵護家庭幸福。■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潘顯璇亮點一債務需「共債共籤」,防止婚內「被負債」法條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民法典小劇場丨夫妻債務,誰來還?
    夫妻一方負債,配偶是否應該共同償還?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哪些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債務判定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民法典小劇場》第九集聚焦「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和規則,較好地平衡了債權人、債務人及配偶另一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 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無關的大額債務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
    若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無關的大額債務,則應根據合同相對性認定為個人債務。  司法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礎是夫妻共同利益,從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和夫妻雙方是否享受舉債帶來的利益兩方面著手,具體可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來分析,一是從主觀上審查夫妻是否共同借債的合意,夫妻雙方對舉債的認識和心態,舉債的目的,如何實現舉債,債權人是如何理解債務人的舉債行為;二是從客觀行為上審查舉債的時間、地點,
  • 如何理解夫妻共同債務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合意和家事代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那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難點是什麼,有哪些?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宜昌市中級法院原婚姻家庭合議庭審判長王禮仁。
  • 萌妞普法︱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關聯
    在民法典出臺前,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存在諸多見解、爭議和糾紛。而這一切,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裡終於有了明確的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借條上,我沒有籤字,這錢也不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對我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