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及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一直是富有爭議的話題,經過法院審理的案件也是結果各異,原因是舊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未有明確統一的認定。
在2015年,有一對夫妻,男方有婚外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他為了滿足第三者的開銷,瞞著女方,借錢到外面賭博,又輸了600多萬。賭博事實敗露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將剩餘的主要財產給了女方和孩子。然而,男方欠下的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債權人便將離婚後的夫妻兩人一併起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與男方共同償還債務。
一審判決中,依據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法院認為因舉證責任在夫妻一方,女方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債務為男方個人債務,所以判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女方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維持原判。女方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後發回重審。2017年法院重新審理此案,法院查明男方負債並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直有賭博的習慣。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法院認定該債務屬於男方個人債務。債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飽受爭議的「第24條」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實施以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公眾的家庭觀念和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投資產生的風險也不斷放大。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的案例時有發生,全國各地出現許多假離婚真逃債的案件.
在此背景之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第24條」,該條款改變了過去常用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將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24條」的司法解釋本來是為了防止假離婚真逃債而設立的規則,實踐中,卻引發了另一個飽受質疑的後果,那就是很多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甚至是巨額債務。
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一審法院以「第24條」為依據,判定妻子共同承擔幾百萬元的債務,而這樣的情況並非個例,一時間,社會上要求廢止或修改的聲音不絕於耳。學術界很多法律專家則認為:「第24條」舉證責任的分配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否定了債務人配偶一方作為獨立個人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過於寬泛,嚴重損害了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近年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2001年《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003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月
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共債共籤原則
新中國成立以後頒布的第一部關於婚姻家庭的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隨著《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頒行,施行了70年的婚姻法即將宣布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正式確立了共債共籤原則,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統一權威的依據。
共債共籤明確了夫妻雙方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將證明其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歸為債權人,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防範,要求夫妻共同籤字。這種方式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
雖然「共債共籤」原則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產生衝突時,應當優先考慮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因為夫妻一方的知情權關係到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的基本財產權、人格權利,這些價值在法的價值位階上高於效率。
五、《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時代意義
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與時俱進,有著鮮明的時代特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立法價值導向上體現出人倫本質與人文關懷。許多棘手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在民法典中第一次有了明確的規定,這進一步維護了法律體系的統一性、規範性與權威性。
在法律制度層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真正做到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最大價值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