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日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提高,截止2011年10月,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比重達23.3%。日本目前已是世界發達國家中老年人口比率最高的國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日本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一些對策措施對於我國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借鑑意義。
第一,以國家立法為基礎,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日本早在1959年就頒布了《國民年金法》,強制符合條件的國民都要參加國民年金體系,以保證老後生活有一定的經濟來源。與養老直接相關的法律還有1954年頒布的《厚生年金保險法》、1963年頒布的《老人福利法》、1982年出臺的《老人保健法》、2000年開始實施的《護理保險法》等等。法律是養老保險體系得以構建和完善發展的基礎和保證,日本每一項有關養老制度和措施的出臺,都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及程序。日本戰後養老保險體系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也是相關法律不斷完備、充實的過程。
第二、設立基礎養老金,建立統一公共養老金制度。
日本目前實行的養老金制度具有三重結構。第一層是由國家直接管理和運作的「國民年金」。國民年金以自營業者、學生和無業人員、企業職工、公務員及其配偶等為對象,具有強制性,居住在日本國內年滿20周歲至59周歲的人都要加入。第二層是由國家進行管理和運營的「厚生年金」及「共濟年金」。它的對象是企業職工及公務員等。第三層是由企業自己管理和運營經營的「企業年金」及「個人年金」。其中,第一層和第二層屬於公共養老金範疇。尤為重要的是第一層「國民年金」,它是日本的基礎性養老金,又稱為「基礎年金」,它的對象幾乎涵蓋了居住在日本符合年齡條件的所有人。從制度上講,國民年金把養老金的覆蓋面做到了最大化,基礎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達到了全體國民。居住在日本的人只要繳納25年(或360個月)保費就有資格在年齡到65周歲時領取老齡基礎年金,繳納40年(或480個月)保費就有資格領取全額老齡基礎年金。
第三、政府主導,民間參與,養老服務設施形式多樣。
隨著家庭養老功能向社會轉移,針對情況不同的老年人,日本採取政府主導,民間參與的形式,建立了形式多樣的老年人福利設施。包括:(1)老年人日託服務中心。以65歲以上因患有身體障礙或精神障礙而難以進行日常生活的老人為對象,向他們提供洗浴、飲食服務。(2)老年人短期入住設施。以65歲以上老人為對象,在他們因病或其他原因暫時無法進行居家護理時,讓他們入住設施,對其提供護理服務。(3)養護老人之家。接收65歲以上因身體上、精神上或環境上、經濟上的理由,不能居家受到養護的老年人。(4)特別養護老人之家。以65歲以上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嚴重障礙需要日常護理的老年人為對象,讓其入住設施,提供護理服務。同時,特別養護老人之家還是開展日託服務事業、短期服務事業及派遣家庭服務員等居家福利服務的基地。還有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療養、康復、諮詢等服務的福利設施。這些設施大部分由國家出資設立,對利用這些設施的老年人收取較低的費用。還有一些是民間團體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收費老人之家」,這裡條件更好一些,費用也要比國家辦的養老院高很多,針對經濟條件好的人群。
第四、推動養老社會化,依然重視家庭作用。
隨著日本經濟社會的變化,日本家庭在規模、結構、功能、觀念等方面都發生了改變,傳統的家庭養老已不太可能,日本的老年人贍養已經朝家庭、社會並重的方向發展。但日本並沒有放棄對家庭作用的重視。老人贍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經濟贍養、日常照料和精神安慰。在日本,由於有年金制度,經濟贍養不是主要問題,日常生活的照料和護理是家庭贍養老人的最大問題。2000年,日本開始實施護理保險制度,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加入保險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務。這些服務包括:上門護理(家庭服務員)、上門幫助洗浴、上門幫助康復、日託康復、居家療養指導、日託護理、短期入住設施、痴呆老人生活護理等。這一制度實施,把老人護理交給專業人員去做,減輕了家庭的負擔。護理保險制度的建立,通過加強居家服務,一方面使傳統家庭的護理功能社會化,把家庭成員從繁重的老人護理當中解放出來,一方面又可以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得到維繫,強化家庭關係。
第五、根據社會經濟形式的變化,不斷對相關制度進行改革。
日本自建立公共養老金制度以來基本每5年進行一次大的調整,已經進行了多次改革。比如,日本1985年對《國民年金法》進行大幅度修改,對分立的保險制度進行整和,設立全國統一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實行國民養老金的一元化管理。1994年修改《國民年金法》和《厚生年金保險法》,決定分階段將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有60歲提高到65歲。同時修改《老齡人僱傭安定法》,規定要為65周歲以前有工作意願的老年人提供工作場所。2009年的改革把基礎年金的國庫負擔部分由三分之一提高到了二分之一。對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無疑有助於養老金制度適應新的社會經濟形式,以保持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