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中發布不實言論 海南一公司被判發表致歉聲明

2020-09-06 南海網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9月6日消息(記者 王天宇)海南某體育公司法人代表在100餘人微信群中發布針對一位學生家長的不實言論,結果被家長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在涉事微信群中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持續時間為連續五天。

案由:

一公司在微信群發布不實言論被起訴

被告海南某體育公司開設經營一所跆拳道道館,2019年4月12日,原告陳倩為四歲的兒子琪琪在被告處報名為期一年期的跆拳道培訓,並支付學雜費合計3880元。

2019年5月19日16時21分,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輝發送信息告知其因故需17點半左右才能去接兒子。陳倩到達後,在被告道館內找不到兒子。陳倩稱其在沿街尋找兒子過程中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在與110民警通話過程中,在離被告道館外一千多米遠的一家商店中找到了兒子,遂中斷了報警。

陳倩因被告未盡到看管的義務,便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教育培訓合同關係,並要求被告退還已交納的學費。被告以原告兒子上課期間不守紀律,不服管教,影響到其他孩子的上課秩序為由,欲對原告兒子進行勸退處理,並僅同意退款1795元。雙方協商未果。當時,有媒體還對原告兒子 「走失」事件進行了報導。

2019年6月2日14時25分,被告法定代表人周輝通過微信向某跆拳道家長群發表了「琪琪媽媽,你已經嚴重危害我們道館的聲譽了,到處去污衊我們道館……你來道館一個多月私下加了多少家長,進行某某凱的銷售……道館認為你是有私心來到我們這裡的……該家長小孩不想上跆拳道多次找到我們要求退費,正在協商過程中惡意製造走失事件,給我道館造成惡劣影響。為此,我道館保留追究權益,特此聲明。」等言論。

陳倩認為被告以上的言論及做法對其名譽權造成了侵害,造成其身心上的負擔。對此,陳倩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並在「某跆拳道家長群」中向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她的精神損失費1000元等。

法院:

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洩漏他人隱私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客觀、綜合的評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含有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本案中,被告在有100餘人的「某跆拳道家長群」中發布關於原告到被告處是為了推銷某某凱的產品以及原告惡意製造孩子「走失」事件等言論。首先,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故意製造「走失」事件的事實依據,便通過微信平臺向第三人傳播不利於原告名譽的虛假事實,該行為符合誹謗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其次,被告在發布消息時並未盡到誠信謹慎的注意義務,未如實客觀陳述事實,其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第三,被告發布的不實消息,讓其他家長對原告產生一定誤解,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了原告的名譽。綜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關於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並未給原告造成嚴重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故對於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0元的主張,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限被告海南某體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某跆拳道家長群」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持續時間為連續五天;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文中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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