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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解釋原則
裁判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險事故的發生均不持異議,雙方主要爭議在於買華華意外死亡的情形是否屬於「通行無憂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對本案保險條款中「乘坐或者駕駛交通工具期間」的表述,不能作機械解釋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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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條款各抒己見最終解釋利於投保
老胡說法 在市場競爭壓力下,各保險公司業務員為招攬投保客戶往往殷勤勸說,甚至是巧舌如簧,說得天花亂墜。但是,當投保人出了事故受了損失,在理賠過程中往往費盡周折歷盡艱辛,最終不得不訴至法院。 由於現實情況複雜多樣,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面面俱到。在保險理賠過程中,由於保險人和投保人對法律和合同理解不同,爭議常發。對此,保險法規定了對特定爭議的處理原則:「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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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說明的免責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
南川法院||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說明的免責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判了!購買該保險有健康調查問卷,其僅向鄭某詢問餘某有沒有生過病,並沒有向鄭某說明從事建築行業等職業拒絕投保或者存在責任免除的情況。且在公司保險培訓過程中,保險公司沒有對員工講明拒絕從事建築行業等職業的人群投保,因此自己也不知曉該責任免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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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條款理解有歧義的應取不利於保險人之解釋
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賠決定,理由是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條款規定:「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洩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原告對此認為,除外責任條款應當結合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條款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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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保險合同免除保險人應承擔責任、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無效條款的認定
本文來源:中國普法——河南民權法院判決崔某某訴太平洋保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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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條款是否交付的認定上,一審和二審法官,誰說得更有道理?
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屬於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也就是只要在文字上加黑處理),該條款生效。但從鑑定意見書來看,原告陳某穎未籤署投保單,在原告否認收到保險條款的情況下,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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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適用行業標準也應向投保人說明
遂判決: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二十天內向原告楊某支付投保車輛的理賠款65000元。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評析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確說明,並規定未作提示與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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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
2、故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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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的表述瑕疵
保險公司不能以保險合同中未約定的免責事項作為拒絕支付保險金的理由。我國保險法對規定保險人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應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便是保險人以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的,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仍然負有明確說明義務。就上述義務的履行方式而言,針對不同形式的保險合同,對保險人的義務履行方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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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增駕實習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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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穗歲康保險條款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 第九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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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判例:十七則保險合同案件裁判要旨與判決摘要(上)
本案中,第三者實施了道路交通侵權行為,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起訴第三者的,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現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不在北京市東城區,故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該起訴沒有管轄權,應裁定不予受理。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用普通人的認知標準,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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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原則在保險合同中運用
另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對 「營業性運輸」 文義解釋有歧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原告潘某的租賃車輛行為不屬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營業性運輸的範疇。此外,兩份保單的特別約定中註明該車行駛證車主為阜寧縣金輪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說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時就明知原告從事的行業,仍為原告辦理了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等商業保險業務。同時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亦未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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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保險狀態免責條款的不完全指引|辦案手記
為實現保險費與風險承擔的一致性,現代保險業以精算原理為基礎,遵循大數法則,保險費率的計算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保險產品的成本。[1]從保險行業可持續經營的角度看,免責條款對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作出限制,明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合理控制損失規模和防範道德風險起到必要作用。換言之,保險人通過免責條款與承保風險條款,以追求對保險賠償責任發生概率的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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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保險一:保險合同,應重點關注哪些條款
根據對自己購買的一份人身健康保險(本人保險合同是厚厚的一本,共186頁),以及代理的諸多保險糾紛案例,以人身健康保險產品為例,特總結出以下加點應重點關注條款,供大家參考!2-保險保障範圍及例外條款即,投保人要知道自己購買的保險後,哪些是可以理賠的,哪些是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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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丨車輛墜河致損保險拒賠 法院: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該公司對涉案車輛落水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拒絕賠償。因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了機動車發生碰撞、傾覆、墜落等情況下才屬於保險責任,且對每種情形有明確的解釋。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是直接順著河道的斜坡倒入水中的,並不屬於上述意外的情形,所以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此外,鑑於被保險車為二手豪華車,事發時涉案車輛車窗處於打開狀態,故保險公司認為李女士涉嫌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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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我的命沒別人的值錢嗎」|司法尺度不一致,保險糾紛難平息
而蘭先生認為這一條款屬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且眾安保險未盡到特別說明義務,應屬無效條款,主張眾安保險應按照50萬元向其賠付保險金。、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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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的適用之免責條款生效條件
條件一 公平合理原則《保險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件二 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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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是什麼意思
保險人與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有爭議的,法院應作有利於投保人的解釋。這是學理所稱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那麼,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是什麼意思?接下來由小編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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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保險合同訂立影響的金融商事解讀丨融金尚法社
《民法典》第470條列舉了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有觀點認為該些條款均屬於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2.對於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法區分一般說明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法》第三十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