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不能作為第三人申請執行的依據

2021-01-11 中國法院網

2017-06-20 08:51:1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孔晶晶

  問:2015年7月,江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其丈夫尹某離婚並分割共同生活期間的家庭財產。後經法院調解並製作了民事調解書,確定了江某與尹某離婚、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即尚欠李某2萬元,由尹某承擔。該欠款在2016年底還清。如今已經超過還款日期,尹某並未償還欠款。請問債權人李某能否依據該離婚調解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答:李某不是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離婚調解書不能作為李某申請執行的依據,法院不應當受理李某的執行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案件權利的當事人。江某和尹某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江某和尹某夫妻雙方,其他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不能作為離婚糾紛的當事人,其他人如依據該離婚調解書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主體資格是不適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侵害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法律文書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只對夫妻雙方內部有約束力,對案外人無外部約束力,案外人可另案起訴向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主張債權。

(作者單位: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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