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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有兩個「老闆」
一位姓胡,一位姓王
到底哪個才是真正的老闆?
近日,永康的胡某因假借他人名義開辦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此來逃避執行,所得收入錢款後仍未履行還款義務,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胡某是永康市法院兩起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2014年,他因借貸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其歸還借款共計300餘萬元及利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組織胡某與申請執行人於2015年達成和解,每月歸還3萬元。但胡某按照和解協議履行了三年多後,就不再繼續履行,也不向法院申報財產。2018年,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拘留期滿後,其仍拒不申報財產,也未履行剩餘款項。
與此同時,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反映,胡某原先辦的公司變更了法定代表人,他懷疑被執行人用這種方法來繼續做生意,所得收入卻不用於還款,以此規避法院執行。
那麼
胡某到底是真老闆還是假老闆?
法院初步調查發現,胡某原先開辦的某公司現已改名為某工貿公司。工商登記上,公司的法人代表從胡某變更成了王某。
但兩個公司的廠房、設備都在同一個地址,公司員工也還是同一批。面對調查,新公司的兩個「老闆」卻說辭迥異。
胡某稱自己不再是公司老闆了,平時只負責協調公司與外部的行政關係,諸如各種檢查、環保、安全等。
王某則稱,自己是被胡某聘請來當車間主任的,主要負責技術領域。2017年,胡某告訴王某,自己被法院拉進了黑名單不能再成立公司,需要借用王某的身份成立新的公司。於是,王某成了新公司「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此外 ,新公司實際均由胡某管理,王某對公司的利潤、納稅情況、股權分配等均不太知情。
兩位「老闆」說的截然相反
到底誰才是真的老闆?
在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的某監事稱:新公司由胡某「控股」,明面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實際只是公司的員工。公司背後的生產和資金流向由胡某一手操控。公司每年都產生不少利潤,但很多資金都不經過公司帳戶。
除此之外,公司財務等人的證言均與王某、監事等人的陳述相互印證。
而常年與公司有生意往來的客戶也表明,胡某一直以「公司老闆」的身份與他們做生意,貨款往來也都是經過其指定帳戶,該帳戶並不在胡某名下,但由其掌控。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胡某利用王某的身份註冊了以王某為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某工貿公司,該公司由胡某實際操控。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間,公司均有採購原材料、配送產品、發放工資、繳納稅款等正常經營活動,胡某有收入但並未還款。
案發後,胡某已向申請執行人歸還所涉兩案中的剩餘執行款及利息,該兩案均已結案,申請執行人對胡某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胡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予以處罰。本案所涉執行款已全部履行完畢,且申請執行人對胡某表示諒解,故對被告人胡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須有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其中,拒不執行的前提是有能力執行,實質是以各種手段逃避、抗拒執行,或者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至於其手段是否暴力、形式是公開還是秘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被執行人胡某拒不申報財產、在拘留期滿後仍拒不申報;同時,使用他人的身份證,借用他人的名義開辦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轉移」生產經營收入所得、「隱藏」自身真實的履行能力,以此來躲避執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損害了司法權威。
再次提醒,任何絞盡腦汁、自作聰明試圖逃避執行的行為,最終都逃不過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