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徵收補償協議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0-12-11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被徵地農民當然地享有拒絕交出土地以表達自身對徵地行為或補償行為異議的權利

集體土地已經完成徵收、補償程序,被徵地村民對補償有異議,拒不交出土地。

這時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往往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村民拒不交出土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不能超越職權直接強制拆除、強制實施清表等,而是應當在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後,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這個責令決定。

很多地方政府正是因為缺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步,讓徵地行為演變成了違法的強拆行為。

而在被徵地村民「拒不交出土地」的背後,其實還涉及很多法律問題。

拒絕交出土地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以下法律規定,只有達到「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程度,土地管理部門才能責令被徵地村民交出土地。

對「拒絕交出土地行為」作了規定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拒絕交出土地後的執行條件」作了規定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一、阻撓徵地的判斷

是否存在阻擾徵地的行為,要從行為主體、表現形式、時間階段三方面進行判斷。

①阻撓徵地的行為主體:誰在阻撓?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主要涉及兩類權利主體:村集體和農民。這兩類主體都可能阻撓徵地,實踐中拒絕交出土地的往往是被徵地農民。

而被徵地農民也當然地享有拒絕交出土地以表達自身對徵地行為或補償行為異議的權利。

②阻撓徵地的表現形式:怎麼阻撓?

阻撓徵地行為可以有多種形式,都能達到阻礙國家正常建設徵用土地的效果。但從上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來看,阻撓的程度要達到:土地管理部門已經責令交出土地了,但被徵地農民還是拒不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是阻撓徵地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

③阻撓徵地的時間階段:何時阻撓?

徵地行為一般存在多個階段或環節,比如省政府作出徵地批覆、縣政府作出徵地決定及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徵地補償、補償實施完畢後的土地平整等。

土地平整,是對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整理,使之達到可以直接開發利用的狀態。阻撓徵地(拒不交出土地)一般發生在土地平整階段。

二、拒絕交地的認定

被徵地農民是不是在「拒絕交出土地」呢,需要經過認定。

阻撓徵地與拒不交出土地緊密聯繫,阻撓徵地是一種狀態或態度,拒不交出土地是一種表現手段或方式。拒絕交地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口頭表示反對土地平整,二是用實際行動阻撓土地平整。

具體如何認定呢?

第一,只要被徵地農民拒絕籤訂補償協議,那麼,無論補償款是否已經被打到被徵地農民的帳戶裡,無論需要平整的土地上是否有附著物,都可以推定被徵地農民有拒絕交出土地的意思表示。

第二,被徵地農民已經籤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土地上有房屋,拆除之前還涉及房屋內的物品清點,可以從被徵地農民是否協助與配合,判斷是否有拒絕交出土地的行為。

無論如何,徵收部門較為規範或完善的做法,還是在實施土地平整之前,向被徵地農民進行告知並聽取意見,既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利,也減少相應的爭議或訴訟風險。

三、責令交地的決定

面對被徵地農民拒不交地的行為,土地管理部門一般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這種行政責令行為要滿足3個主要條件:

①存在一個違法行為;

②這個行為可以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③行為人的自我糾正是最經濟的執法選擇之一。

如果收到這樣的行政責令,被責令人有兩條路可走:

沒有異議,就履行責令決定的義務;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因為行政責令決定具有可執行性,是強制執行的事實根據。在期限內不履行義務也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的,就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就屬於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的情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具有強制執行權,所以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作出之後,如果被徵地農民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徵收部門就需要等到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後,才能依法申請執行,往往會經過較長一段時間。這也就是專業拆遷律師向拆遷當事人反覆強調要「儘早走法律程序」「及時委託律師介入」的原因。

四、拒不交地的處理

在徵地過程中,被徵地農民明確阻撓的,徵收部門能做的是按照上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不是單方直接粗暴地採取措施強制把土地平整清表、進行建設。而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徵地農民救濟

因為對補償有異議而不願意交出土地,該如何進行法律救濟呢?

如果集體土地的徵收工作,已經到了土地平整階段,被徵地農民還是有阻撓徵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意願的,可以以自身名義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爭議的一點是,被徵地農民如果已經籤訂了補償協議,還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嗎?

一種觀點認為被徵地農民已經籤訂補償協議,表明已經對自己的土地權益作了處分,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只能依照補償協議主張土地補償權益;另一觀點認為被徵地農民對被徵收的土地享有的權益性質為物權,而補償協議所處分的權利性質是債權,補償協議的籤訂並不導致被徵地農民直接喪失土地的物權。而且,保障被徵地農民的訴權,可以更充分地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這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的成分,也在司法實踐中各自有大量的支持者。實踐中一般採取居中做法,無論被徵地農民是否籤訂徵地補償協議,原則上都應當按照立案登記制要求對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予以立案。

已經有最高院的裁判觀點是:被徵收人如果認為該補償協議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依法提起相關訴訟予以確認。

#農村土地徵收#撰稿:胡拓穎/審稿:/編輯: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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