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心良苦」的家長們,也許只看到了「娃娃房」的利,卻沒意識到它的弊。
當自己資金周轉不靈時,能賣掉孩子名下的房產嗎?
楊海玲律師表示,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父母不能隨便賣掉孩子的房產。如果因特殊情況要出售的,也必須確定是出於未成年人的利益考慮,同時要取得所有監護人的同意。
律師簡介
楊海玲律師,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廣東省律師協會會員,擅長民間借貸糾紛、房地產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刑事辯護等。
案例詳情
吳先生夫婦十年前從杭州回到湖州做生意,在市區經營了兩家店鋪,生意一直還算紅火。
五年前,吳先生夫婦因為做生意賺了些錢,想著錢放在銀行裡利息不高,就決定做些投資。在朋友的建議下,吳先生夫婦決定投資房產,覺得這是穩賺不賠的投資。於是吳先生夫婦給當時只有5歲的兒子小傑買了套房,並且房產證上寫的是小傑的名字。
幾年下來,雖然房價漲得不算多,但吳先生夫婦認為收益還算可觀。但這幾個月,吳先生夫婦遇到了件煩心事,因為最近兩家店鋪生意都不太好,導致他們開始資金周轉不靈。
由於不好意思向朋友開口借錢,於是吳先生想起了當時買給兒子的這套房子,想把這套房子賣了以解燃眉之急。但妻子並不同意吳先生的做法。
律師解析
針對這一情況,吳先生可以賣掉兒子的房子嗎?如果不能賣房的話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嗎?
第一,小傑雖然未成年,但法律並沒有規定購房者的年齡,既然房子登記在他的名下,那他就是房子的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規定,當時吳先生將房屋登記在了小傑名下,那麼這套房屋所有權就屬於小傑。
第二,《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及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按照上述規定,吳先生與其妻子除非為維護小傑的利益外,不得出售小傑的房屋。
簡單來說,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父母可以給孩子買房,但不能隨便賣掉孩子的房產。如果因特殊情況要出售的,也必須確定是出於未成年人的利益考慮,同時要取得所有監護人的同意。
在什麼情況可以視為「被監護人的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比如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健康、居住條件等作出的一些行為可以視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吳先生才可以賣掉兒子小傑的房子。
從目前來看,根據吳先生妻子的說法,現在店鋪的情況沒有這麼嚴重,也不需要為了維護小傑的利益出售房子。也就是說,現在賣房雖然從根本上是為了整個家庭的利益,但假如同為監護人的妻子堅持不同意,這房子依然賣不成。
當然,這房子也不可以進行抵押。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總則》中也有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其房產為第三方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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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圖片來源丨湖州晚報、安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