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將房產落在未成年子女身上,是有很多好處的,這並不意味著家庭不和諧等負面因素。當然處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也有不少注意事項。下面將通過將房產落到孩子身上的好處、壞處和通常誤區三方面分別敘述。
第一,將房產落在未成年子女身上的好處
1、後續不需要再花錢讓子女繼承,房屋產權清晰,並且也避免家庭糾紛
將房產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未來可以省去子女再過戶的手續。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無論是生前過戶、還是身後過戶,都至少要繳納房產評估價格的1%-3%的稅費,如果按照一套房100萬計算,也至少需要付出1萬元以上的稅費。特別是父母去世後,子女再繼承的方式,不但操作複雜,還容易產生家庭糾紛。所以直接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產權清晰,減少將來產權模糊、變更的可能性,這樣可以降低經濟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家庭糾紛。
2、作為子女的個人財產,避免子女未來離婚,房產被配偶分走一半。
《新婚姻法》及《婚姻法補充》規定,不管是子女婚前或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購房,並登記在其子女單方名下,都屬於其個人財產。即使未來孩子面臨離婚,配偶也無權分割個人財產。而如果先登記在父母名下,之後通過買賣或繼承的方式再過戶給子女,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執行的,沒有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將房產落在子女身上的弊處
1、對子女自己購房的現金要求比較高
1)對於父母本次購房來說,只能全款買房不能貸款。因為銀行目前要求貸款人和產權登記人必須保持一致,如果未成年子女作為房屋產權人和貸款申請人,銀行會對其還款能力質疑,通常不會批貸款。也就是意味著父母本次購房必須全款。
2)對於子女未來購房來說,不能享受首套房的優惠政策了。因為子女名下已經有一套房產了,在購房就不屬於首套房了,那麼關於首套房的首付比例、貸款利率優惠都不能再享受了。所以子女未來購房的現金壓力也會比較大。
2、若父母想要處置子女名下的房產,比較麻煩,甚至可以說無權處置。
1)如果子女還未成年的時候,父母很難處置子女名下的房產。
《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也就是說,父母(作為監護人)只有為子女(作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著想時,才能處分子女名下的房產,所以子女如果還未成年,父母很難處分房產(例如:賣房等)。
除非證明賣房款是有利於子女成長的,例如用於求學、治病等重大事項,否則即使賣房了子女也有權收回。在實際操作上來說,不動產交易中心會要求全體監護人在轉讓合同中說明轉讓目的,進行公證後,才能夠順利過戶。
2)如果子女已經成年了,父母想要處置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必須徵得產權人(也就是子女)的同意,並由子女親自辦理所有過戶手續。即使有部分手續可以由父母代辦,也必須經過委託公證才可以。非常麻煩耗時。
第三,有些誤區必須要澄清
1、很多人認為將房產放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可以規避父母在強制執行時,被迫賣房
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如果子女名下,特別是未成年子女,但其名下卻有大量價值財產,此時如果被執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其子女的個人財產的,一般推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同樣,如果有證據證明是父母為規避財產被執行,而「惡意轉移財產」的話,父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2、很多人認為將房產放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就可以多購房。
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通常限購政策是以家庭為單位,計算房產數量。除非子女已經滿18歲,可以單獨算一個家庭。否則在子女還未成年的情況下,不管房產是放在配偶名下,還是放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對於限購政策下,房產數量的計算方式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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