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楊付居系河南省蘭考縣市皓村三組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用於居住的房屋和冷庫。2016年11月,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縣裡組織大量人員將楊付居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楊付居認為,縣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縣政府強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被告縣政府辯稱:
一、被告為了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原告居住的市皓村張貼徵地公告,聽取了大多數群眾的意見,一致認為「城中村」改造利國利民,並給予積極配合。但是,還有不少部分群眾,為了自己的小利益,不能顧全大局,與政府談條件、講價格,提出過分無理要求,被告依法組織拆遷合理合法。
二、被告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被告作為一級政府,具體事務應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
經審理,法院判決:確認蘭考縣政府對楊付居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蘭考縣政府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院。省高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出:「由於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
【高院裁判要點】
河南省高級法院認為,一審原告系農村村民,其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有房屋,並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蘭考縣政府在土地徵收及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蘭考縣政府對涉案的違法建築物進行了拆除。
蘭考縣政府在推進徵收實施工作,已與大部分村民籤訂補償協議,因本案一審原告沒有籤訂補償協議,蘭考縣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而逕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屬於濫用職權,其所稱據此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本院均不予認可,也不能成為本案被訴的強制拆除行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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