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開屏新聞2020-12-15 13: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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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一男子入室盜竊了四塊手錶和美元、港幣、人民幣等物品,抓獲後全部退賠給了受害人,終審被判犯盜竊罪入獄十年。男子的辯護律師認為,該案中四塊手錶並非文物卻以文物鑑定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男子家屬則認為盜竊罪該受罰,但不至判那麼高的刑罰,而是因為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導致該案判決不公。
一審刑事判決書
男子入室盜竊四塊表價值14萬
湖南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顯示,2020年4月30日早上8時許,李強(化名)從株洲市天元區珠江花園7棟後面進入小區,通過攀爬等方式進入小區某別墅內,在別墅內盜得被害人朱某平家中一塊「IWC」(萬國)手錶、一塊「BLANCPAINT」(寶珀)手錶、一塊「CARTER」 (卡地亞)手錶、一塊「BORBL」(依波路)手錶以及6402美元、14000港幣和150000元人民幣。
盜竊得手後李強離開別墅和小區並駕駛摩託車逃離現場。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於5月2日在李強住處將其抓獲並依法對李強的住所、車輛進行搜查,在李強居住的株洲市天元區建設家園家中搜出被盜的四塊手錶以及被盜現金中的59800元人民幣、14000港幣、6402美元等物品。
經鑑定,被盜的四塊手錶共計價值14萬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於2020年4月30日發布外匯牌價,人民幣兌美元的中間價為705.71;港幣兌人民幣的中間價91.056。
一審判決被告被判十年
5月3日,李強因涉嫌盜竊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此外,李強還有犯罪前科,2005年5月9日,李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株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一審法院認為:李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李強的辯護人提出李強系坦白,並已取得朱某平諒解,且朱某平的經濟損失已獲得全部退賠,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採納。李強的辯護人提出四塊手錶的鑑定價值過高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李強的犯罪金額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法院均未採納。
9月27日,該院做出一審判決:李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被告律師稱涉案手錶不是文物
李強及其家屬、辯護人不滿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了上訴。
2020年10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李強的辯護律師提出,請求二審對被告適用緩刑。其辯護律師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涉案金額不屬實。他認為涉案手錶不是文物,此外,手錶屬於進口物品,對手錶的價格鑑定違反了《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鑑證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中的第四項:涉案物屬於國內無同類物品比照的進口物品的,根據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或者購買憑據,參考同期國家外匯市場外幣賣出價加計國家規定的稅費鑑證。價格鑑證結論書缺少鑑定依據,完全不合法。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刑事裁定書顯示,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證據與一審相同。其中,中院在刑事裁定書中指出對被盜四塊手錶的價值有鑑定機構的鑑定,鑑定機構是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具有鑑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該院於11月16日做出二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對此,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師偉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載明: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12月14日,李強的辯護律師告訴開屏新聞記者:「手錶本來就是消費品,而且市面上可以買得到的,怎麼就成了文物了?」他說,四塊進口表其中有三塊沒有拆封,被當作文物鑑定,不但沒有貶值還翻倍了,以至數額巨大致使被告被判處重刑。所謂的中介機構裡的專家都是鑑定文物的,但表不是文物,他們去鑑定不是文物的手錶匪夷所思。
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郭主任說,不能絕對認為進口手錶就不是文物,不管什麼都要有依據,主要還是要看這四塊手錶的鑑定依據是什麼。物品要看它的時間和年代,定性是奢侈品還是文物,因為文物具有收藏價值,而使用的商品只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缺少收藏價值。收藏價值、使用價值和價值形成它最終鑑定的價值。所以關鍵點在於為什麼會稱之為文物?年代、祖傳等有依據,鑑定也要有依據。因此,郭主任認為,首先確定是不是文物,才能進行文物價值鑑定。
據李強的哥哥李某稱,弟弟盜竊,罪有應得,但是不至判如此高的刑罰。他說,李強盜竊的受害人朱某平,其夫為株洲市天元區某官員,在此案件中,「我弟弟盜竊是犯了罪,但是不至於重判十年,而且在四塊手錶的鑑定上將其鑑定為文物,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12月15日,記者從天元區區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處證實,該官員確實在該區任職。至於案情,該工作人員稱不清楚。記者隨後聯繫到株洲市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他再次確認該官員在天元區任職,稱這牽涉到個人私事問題並非他們職權範圍內的事,不方便聯繫回復,因為不是公務行為,有判決書並涉及案件可以聯繫法院進行求證。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張樹萍稱該案被害人的身份她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