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納入家暴犯罪適用範圍

2020-12-22 騰訊網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4日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或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意見》指出,要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意見》進一步明確,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意見》強調,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對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動機卑劣、起因上有過錯或者具有再犯情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意見》同時明確了虐待、遺棄罪的認定。該《意見》自2015年3月4日起生效實施。

看點

明確家暴犯罪適用關係範圍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4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在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中發生的暴力犯罪,同樣適用。

這則《意見》開篇即指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家庭關係,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明確家暴適用關係範圍

記者注意到,國務院法制辦於2014年11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該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此外,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也視為家庭暴力。

與該徵求意見稿同時發布的「起草說明」,也將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排除在「家庭暴力」範圍外。這份「起草說明」稱,上述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楊萬明在發布會上坦言,對於家庭暴力的概念,昨日發布的這份《意見》,與上述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不完全一致。

二者宗旨目的一致

楊萬明指出,《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國綜合性的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它從整體上構建起了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組織架構、預防機制和處置措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應該處於綱領性、基礎性地位。

「而《意見》是我們國家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明確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則、受理程序和定罪的標準、量刑的政策,是為了解決當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而出臺的。」楊萬明說。

楊萬明進一步指出,《反家庭暴力法》和《意見》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但《意見》依據的都是現行有效的法律。

楊萬明說:「關於哪些情形屬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問題,我們沒有給家庭暴力本身下定義。我們處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員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環境中發生的,比如離婚後同居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我們認為也應該適用《意見》。所以我們把這種情況也納入到《意見》的調整範圍。」

此前已有類似案例

在當日公布的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朱朝春虐待案」便是一起「同居虐待案」。

案件中,被告人朱朝春與被害人劉禕(女)2007年協議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人離婚前,朱朝春就經常因感情問題及家庭瑣事打傷劉禕。

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兒的教育問題及懷疑女兒非自己親生等與劉禕發生爭執。朱朝春持皮帶抽打劉禕,致使劉禕持刀自殺。朱朝春隨即將劉禕送醫院搶救。經鑑定,劉禕體表多處挫傷,因被銳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臟破裂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朝春經常性、持續性地採用毆打等手段損害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劉禕不堪忍受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而自殺身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朱朝春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萬明在描述此案意義時稱,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犯罪不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在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之間也經常發生。

「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老人和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範圍。」楊萬明說。

背景

訪談50餘名殺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萬明昨日表示,一些司法人員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務事,不願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屬於自訴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沒有能力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序難以啟動。

楊萬明介紹《意見》出臺的背景與過程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呈多發態勢,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嚴重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依法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規範性文件,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實體以及政策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以下突出問題:

一是犯罪事實難以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鄰居、同事,即使知道,受「家醜不可外揚」、「疏不間親」等觀念影響,也不敢或不想報案。司法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犯罪事實。

二是訴訟程序難以啟動。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一些司法人員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務事,不願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屬於自訴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沒有能力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序難以啟動。

三是立案、定罪標準不夠明確。依照現行刑法規定,虐待罪、遺棄罪均要求「情節惡劣」才能構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哪些情形屬於「情節惡劣」,造成這兩種犯罪的立案、起訴和定罪缺乏統一標準;與家庭暴力犯罪相關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相互之間界限模糊,給準確定罪處罰帶來困難。

四是判處刑罰輕重失衡。量刑時,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案件與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不作區分;相似案件判刑不一,量刑差別較大的情況還比較突出。

楊萬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應對。周強院長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調研,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切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課題組,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先後至10餘省市調研、訪談,設立了9個改革試點法院,收集典型案例350餘件,訪談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害施暴人的服刑女性50餘名,入戶調查2700多人次。在深入調研和實踐的基礎上,起草了《意見》,先後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全國婦聯、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門論證會、座談會20餘次,大小修改70餘稿,2015年2月經四機關會籤予以發布。

爭議

反對家庭暴力絕不是鼓勵以暴制暴

有記者指出,《意見》中提到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故意殺害施暴人的,有一定的從寬處罰考慮。有一部分網友在問,這樣考慮會不會讓受害人不尋求法律幫助,反而以暴制暴,產生更多的悲劇。

對此,楊萬明表示,《意見》是反對家庭暴力,絕不是鼓勵以暴制暴。《意見》鼓勵公民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正當的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現實生活有時候非常複雜,很多婦女不堪忍受,採取了以暴制暴的方式,這些案件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是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侵害。弱勢方長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後,有時候做出的反抗是想像不到的。因為正面反抗不過,往往採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著了的情況下,突然對施暴人進行打擊,就剝奪了施暴人的生命。依照我們國家的法律,這種情況就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楊萬明稱,對於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考慮案件中被殺的人在案件起因上的過錯,如果對案件起因有明顯過錯,依照目前的刑事政策,是從寬考慮的重要因素,有時候不適用死刑。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因為施暴人把人打急了,對方才以暴制暴,這種情況令人同情,但是又觸犯了法律。所以《意見》分幾個層次對她們從寬處理,但是《意見》絕對沒有鼓勵廣大婦女奮起反抗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來擺脫家庭暴力,首先還是正面引導,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充分通過法律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標準

尊重家暴被害人意願應以法律為底線

楊萬明表示,《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把尊重被害人意願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規定,要求辦案過程中充分聽取被害人意願。

有些家暴受害者不願報案

楊萬明指出,一些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後有一些是不願意報案,有的是不知道到哪兒報案,還有的有各種各樣的顧慮,怕家醜外揚。《意見》鼓勵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單位、組織都可以對家庭暴力積極報案。如果被害人找到政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單位,這些機關、組織、單位都可以幫助報案,比如醫院在救治患者時,發現或懷疑其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以報案。有的找到了婦聯、村(居)委會反映情況後,這些部門也可以報案或反應,幫助被害人走上利用法律武器維護權利之路。

楊萬明指出,有的被害人確實有顧慮。首先要搞清楚不想報案的真實原因是什麼。實踐中,大概有兩種情況:一種確實是不想報案,比如內心不希望施暴人被處罰,還是希望維持家庭的完整。或者是受家醜不外揚的觀念影響,說出去不好聽,想保護個人隱私方面的考慮。另一種是有一些被害人自己不能或者不敢報案,比如幾歲的小孩子、八九十歲的老人、臥床病人,這些人確實沒有報案能力。有的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時候就威脅,如果你報案我就殺了你,確實一些受害人受到恐嚇不敢報案。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從保護這些被害人的權益出發,檢察機關可以代為告訴。如果是被害人真實意願的表示,司法機關對此應當予以充分尊重,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決定的。畢竟這類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從促進家庭和諧、維持家庭關係角度考慮,被害人的意願更加符合家庭的實際情況,更有利於解決家庭成員間的問題。從司法目標來看,也是要儘可能做到法、理、情的統一。

被害人意願不是無條件聽取

楊萬明指出,《意見》把尊重被害人意願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規定,要求辦案過程中充分聽取被害人意願。當然也不是無條件的,被害人說不願意公權力介入,不是無條件的不介入。有兩個限制,一個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確實出於自己的真實意願表示,不是受到了脅迫。二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能違背和突破法律規定。

如果行為嚴重觸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長期虐待妻子,導致妻子重傷,即使妻子不想報案,這時候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司法機關要加大法律援助,幫助他們能夠行使權利,報案起訴。為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利益,司法機關還應該保護報案人的隱私、保護報案人的安全。這些辦案要求有利於鼓勵被害人報案,打消被害人的後顧之憂。

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會審查

此外,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副巡視員陳士渠表示,公安機關接到的關於家庭暴力的報案,會進行審查。對於構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時立案進行調查,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理。對因家庭暴力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公安機關會立即協助聯繫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對面臨家庭暴力嚴重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需要臨時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關的未成年人,會通知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安置。公安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拘留和逮捕條件,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如果沒有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公安機關通過走訪、打電話的方式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聯繫,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狀況。對於犯罪嫌疑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會根據情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不會坐視家庭暴力不斷升級。本版文/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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