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門聯合發布《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明確界定什麼是...

2021-0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新華網北京12月27日電 近日,教育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對學生欺凌做出界定,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對學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確了懲戒措施,嚴重欺凌事件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主觀故意性是判定欺凌還是玩笑的一個重要因素

  要開展學生欺凌防治,首先要明確什麼是學生欺凌。《治理方案》明確指出「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北京市教育學院教授、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安全教育與管理專業委員會理事長李雯表示,在實際學生欺凌處置當中,因認識不清而引起的後續實踐不力是一個常見問題。《治理方案》對學生欺凌的範圍——發生在校園內外,對欺凌的主體——學生之間,欺凌的要素——主觀上的故意,方式的多樣化,危害的多樣化都做了明確的界定,這個界定對於解決實際問題非常重要。「主觀故意性是判定欺凌還是玩笑的一個重要因素」,李雯說。

  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治理方案》規範了處置程序,明確指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學校發現學生欺凌事件線索後,應當按照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申訴請求,可根據情況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涉法涉訴案件納入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嚴重欺凌事件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治理方案》對學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確了懲戒措施。《治理方案》提出,針對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共同做好教育懲戒工作。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

  十一個部委均有明確職責

  據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紹,本次發布的《治理方案》釐清了職責分工。學生欺凌問題比較複雜,單純依靠教育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各部門多管齊下、形成合力,做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治理方案》明確了學生欺凌綜合治理中,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共青團、婦聯、殘聯十一個部門和學校的職責,並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有效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定期開展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督導檢查

  關於《治理方案》的貫徹落實,何秀超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責任落實。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明確負責人和具體聯繫人,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二是加強督導檢查。要求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定期開展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督導檢查。強調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學校開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動、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在校規校紀中完善防治學生欺凌內容、及時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適時對全國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進行專項督導。三是加強宣傳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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