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重慶二中法院 重慶二中法院
12月31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2020年減刑假釋工作情況,發布不予減刑典型案例。
▶ 一、案件情況
減刑、假釋是我國當前最主要的兩種刑罰執行變更方式,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減刑、假釋制度關係到罪犯的服刑改造、監獄的管理教育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對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直接關乎罪犯和被害人的人權保障,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保障社會大局穩定。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把完善減刑、假釋制度列為重要改革舉措。重慶二中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公開促進公正、以制度規範審理、以改革實現轉型,多點面聯動協作,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功能,全面提升案件辦理公開透明度和規範化水平,切實增強司法公信力。
2020年1-11月,共計審結減刑、假釋案件1227件,案件總數同比減少12.86%,下降趨勢明顯。從審理結果看,裁定減刑1196件;裁定不予減刑22件,佔比1.79%;準許撤回減刑建議9件,佔比0.73%;相比去年同期,報請減刑核准率上升4.04個百分點,不予減刑率下降1.3個百分點,準許撤回減刑假釋建議下降0.11個百分點。
▶ 二、主要做法
(一)依法開展審判,提高辦案質量。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依法審理刑罰執行機關報請減刑罪犯是否具有相應法定從嚴、從寬減刑的情節。對於普通罪犯,通過書面審理方式全面掌握相應情節,必要時對罪犯予以提訊或予以開庭。2020年1-11月,對刑罰執行機關提請的22名罪犯依法裁定不予減刑,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700餘名罪犯的減刑幅度予以了縮減。對於未成年罪犯、老病殘罪犯等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罪犯,依法予以適度從寬掌握減刑。
(二)用好科技支持,提升辦案效率。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利用連通轄區兩所監獄、9家看守所的「1+9+2」刑事遠程提訊系統,實現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遠程審理開庭,極大的推進了減刑、假釋工作的開展。積極適應減刑假釋工作新要求,實施遠程開庭,實現全程留痕、全程錄音錄像和全程公開,將庭審公開,為群眾的監督提供了方便。自2018年建成以來,已遠程開庭減刑假釋案件100餘起,庭審直播已成常態,有力保障平穩有序推進疫情防控和執法辦案各項工作。
(三)加強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全面公開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全面接受社會監督,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公信。2020年1-11月辦理的1227件減刑案件,均在立案受理後3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向社會予以了公示,暢通意見反饋的渠道,及時接受群眾監督;現已審結的全部裁判文書,均在案件審結後15日內向社會公開。全面公開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34人次旁聽減刑案件17場。
(四)加強協調配合,健全聯動格局。增強與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機關的聯動機制建設,密切共同體關係,搭建協作平臺,暢通聯動機制,相互監督制約,提升減刑假釋工作整體水平。連續10年召開減刑假釋聯席會,對罪犯報請減刑、假釋條件的實質化審理進一步達成共識,嚴格刑罰執行機關報請減刑時的審查力度、加大檢察機關對報請程序的監督力度,進一步提升了轄區刑罰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建議的質量,提升了司法效率和水平。2020年1-11月,刑罰執行機關報請減刑案件核准率較去年同期上升,而刑罰執行機關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比率相應降低。
(五)加強規範管理,提高司法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先後制定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若干規定實施細則》《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操作規程》等制度,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審判管理,嚴格審查罪犯是否符合可以減刑實質條件,綜合考慮其原犯罪的主現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以及相應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多種因素,確保不發生一起超幅度減刑或不當減刑、假釋案件。嚴格落實責任,高度重視廉政教育及內部監督,嚴管立案、庭審、送達等各個環節,確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
不予減刑典型案例
01
罪犯胡某原犯詐騙罪不予減刑案
罪犯胡某,曾因犯盜竊罪,於2010年3月3日被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曾因犯盜竊罪,於2011年6月21日又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曾因犯盜竊罪,再次於2013年2月4日被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 000元,2015年7月8日刑滿釋放。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胡某夥同同案犯王某、陳某等人(均已另案處理)在重慶市忠縣,採用提供大額度信用卡為被害人代還透支金額的方式實施詐騙,共計詐騙被害人84 150元。案發後,涉案贓款已全部退還被害人。案發後,忠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5 000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人損失共計84 150元(已退賠),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8年1月送監獄執行刑罰至今。
執行機關重慶市三峽監獄於2020年3月11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獲表揚四次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的刑罰執行。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為,罪犯胡某繫纍犯且曾經多次實施故意犯罪,亦未積極履行罰金,綜合考慮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並結合該犯的剩餘刑期,依法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02
罪犯羅某某原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予減刑案
罪犯羅某某,於2011年9月至案發期間,在某縣公安局從事刑事偵查工作。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案發期間,羅某某通過其公安專用數字證書在其辦案電腦上非法查詢公民個人信息,並通過微信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一萬餘條,從中獲利20餘萬元,並致使解某某、饒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騙100餘萬元。案發後,被告人羅某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追繳被告人羅某某非法所得共計20餘萬元。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8年3月6日送監獄執行刑罰至今。
執行機關重慶市三峽監獄於2020年6月11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獲表揚四次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的刑罰執行。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為,罪犯羅某某利用擔任人民警察的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一萬餘條,並通過微信向他人予以出售,從中獲利20餘萬元,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現該犯既未退出非法獲利,亦未積極履行罰金,依法應對其從嚴掌握減刑。綜合考慮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並結合該犯的剩餘刑期,依法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03
罪犯馬某原犯猥褻兒童罪不予減刑案
罪犯馬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的情況下,先後多次對康某某、冉某某、王某某、龍某某等四名幼女實施猥褻行為。案發後,被告人馬某對部分被害人予以了賠償,被害人冉某某近親屬對馬某表示諒解。案發後,被告人馬某因犯猥褻兒童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9年12月10日送監獄執行刑罰至今。
執行機關重慶市三峽監獄於2020年10月22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獲表揚一次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的刑罰執行。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為,罪犯馬某針對多名未滿十四周歲幼女實施猥褻行為,依法應對其從嚴掌握減刑,綜合考慮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並結合該犯的剩餘刑期,依法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04
罪犯雷某某原犯搶奪罪不予減刑案
罪犯雷某某,曾因犯搶劫罪,於2004年7月15日被原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15 000元,2011年5月22日刑滿釋放;曾因犯危險駕駛罪,於2012年8月21日被原開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2013年1月3日刑滿釋放。2013年3月至5月期間,雷某某先後十六次駕駛摩託車在開州區城區內趁被害人不備,搶奪被害人財物。案發後,原開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23日作出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雷某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0 000元(未執行),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9 900元(未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4年2月18日送監獄執行刑罰至今。
執行機關重慶市三峽監獄於2020年10月19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獲表揚二次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的刑罰執行。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為,罪犯雷某某繫纍犯且曾經多次實施故意犯罪,現既未退賠被害人損失亦未積極履行罰金,綜合考慮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並結合該犯的剩餘刑期,依法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05
罪犯廖某某原犯運輸毒品罪不予減刑案
罪犯廖某某,於2016年6月駕駛機動車搭乘同案犯楊某、黎某某前往墊江縣購買冰毒,後黎某某將購得的冰毒帶回車上,交由楊某放置在廖某某所駕駛機動車的手套箱內。三人於返回途中,被原梁平縣公安局查獲。案發後,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4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廖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 000元(已繳納)。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8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7年9月送監獄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重慶市三合監獄於2020年8月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現已獲表揚二次為由,提出減刑建議,建議減去有期徒刑十五日的刑罰執行。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為,罪犯廖某某自上次減刑以後確有一定悔改表現,但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情況及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結合該犯的剩餘刑期,依法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END
文字:何賢龍
原標題:《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升減刑假釋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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