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減刑假釋檢察院不同意法院將不受理

2020-12-14 正義網

  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示,重大立功提請減刑須開庭審理……更加公開、透明,著力杜絕暗箱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經公布就被公眾寄予厚望。

  該司法解釋7月1日起正式實施,《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內業對制度如何從紙上落地充滿期待。

  裁定前公示內容尚無定論

  此次司法解釋出臺前,最高法曾於2010年2月下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減刑假釋採用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相結合方式。其中,服刑人員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重大暴力性犯罪的服刑人員減刑假釋原則上也應開庭審理。

  隨後,上海、浙江、廣西等地相繼出現了各地首例減刑假釋公開審理案件,從完全的書面審理到公開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減刑假釋逐漸揭開神秘的面紗,從幕後走到了臺前。

  「這次司法解釋規定公開的力度更大,要求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示,這在以前是沒有過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王犁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公共場所公示,能促進減刑假釋更加公平、透明,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通過什麼形式、在什麼地點公示?公示的具體內容應包括哪些?到目前為止沒有定論。

  記者了解到,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市監獄局、市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部門圍繞司法解釋重點內容,在相關部門細化操作性規範沒有出臺前,就如何規範公示運作進行了研討。

  據王犁透露,一種意見認為,公示應在審理案件後、作出決定前。公示內容為某某服刑人員基本情況,減刑幅度為刑期從多少年減為多少年等。而另一種意見則傾向於在審理前就公示。

  「減刑假釋審理期限僅一個月,時間過緊,同時,減刑假釋案件採用合議庭負責制,根據相關規定,合議庭評議屬於審判秘密,減多少在作出正式裁決前都屬於審判秘密。」在王犁看來,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落地尚需要一段時間的摸索。

  明確六類案件應開庭審理

  早在2010年,上海一中院首次在該市北新涇監獄開庭審理一起減刑案件。該院還專門制定了《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程序》,並在其轄區7所監獄全面推開,一年開庭審理101件減刑假釋案件。

  在原有兩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基礎上,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容易出問題的6類案件應當開庭。

  「但就庭審程序如何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相關規定。」王犁介紹說,上海一中院的做法是,告知服刑人員相關權利,可申請法官迴避,監獄代表向法庭宣讀減刑假釋建議,同監服刑人員就服刑人員改造表現作證,駐監檢察室檢察員全程監督發表意見,被告人作最後陳述,談自己改造的成果。

  減刑假釋案件書面審理難免被懷疑暗箱操作,公開開庭審理當庭質證、認證、當庭宣判無疑意義重大。

  檢察對減刑假釋同步監督

  在減刑假釋中,檢察院原來一般為事後監督,即減刑、假釋的裁定送達同級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為法院的裁定不當,可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法院收到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處長蔣元清指出,此次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監獄在向法院提請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時所必須提交的材料,其中包含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法院。

  記者獲悉,浙江省檢察系統幾年前就實現了對減刑假釋案件同步監督,如果沒有檢察機關的審查同意意見,法院對於監獄呈報的減刑、假釋案件就不予受理。監獄、看守所對減刑、假釋進行合議時,應當通知檢察機關列席。

  新司法解釋明確了減刑假釋監獄要提交的材料內容,包括要提交服刑人員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關於服刑人員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等。

  「這些硬性規定能夠有效地克服監獄在辦理具體減刑、假釋案件中的隨意性,有利於推進陽光執法,消除社會公眾對司法不公的質疑。」重慶市九龍監獄副監獄長田俊甫說。

  司法解釋要求,執行機關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關於服刑人員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同時明確規定減刑、假釋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必須送達有關執行機關、檢察院以及服刑人員本人,包括社區矯正機構,從而確保假釋服刑人員的順利交接。

  在王犁看來,假釋面不斷擴大,司法解釋的規定促進了服刑人員無縫對接社區矯正。

  為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司法解釋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重刑減刑服刑期間要比原來規定的延長,隨著司法解釋的正式實施,服刑人員和具體刑罰執行部門都有一個適應的過程。」蔣元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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