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申訴不影響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

2021-01-07 中國新聞網

浙江省高院:申訴不影響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

  「為準確實行刑法,防止冤假錯案發生,維護公平正義」,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專門出臺《關於切實保障服刑人員申訴權利的意見》。

  《意見》在申訴材料遞送方式,處置服刑人員申訴案件時限等方面都做出了相當細緻的規定。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知名刑法學教授阮方民說,《意見》體現了司法部門對於服刑人員申訴這一現象的重大觀念轉變,並試圖解決現行監獄管理制度與服刑人員權利的一些衝突的地方。

  依法保障

  服刑人員的申訴權

  《意見》分為四部分,分別在「依法保障服刑人員的申訴權利」、「依法處置服刑人員申訴案件」、「正確處理服刑人員申訴與認罪悔罪的關係」、「建立處置申訴案件協作機制」這四方面做出了相當細緻的規定。

  其實,申訴權,是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服刑人員所享有的權利。但是在實際監獄管理中,服刑人員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提起申訴,往往是很不容易的。

  《意見》提出:「服刑人員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或有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服刑人員提出的申訴,扣押服刑人員的申訴材料,阻撓服刑人員依法行使申訴權利」。

  「公檢法司應指定具體部門和專門人員負責辦理,堅持保障合法權益、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明確分工職責,加強溝通協作」。

  意見還對申訴不影響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予以明確,「在申訴期間,服刑人員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刑罰執行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出減刑、假釋,法院依法裁定」。

  《意見》對依法處置服刑人員申訴案件時限作出嚴格規定,明確要求「刑罰執行機關收到申訴材料後7日內轉遞有管轄權的法院、檢察院處理,不得拆閱服刑人員寫給司法機關的信件;法院或檢察院收到申訴材料後7日內登記,決定立案審查的應7日內書面通知,並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同時建立申訴案件協作機制,檢察院對申訴案件立案複查後,需要調閱原審案卷的,法院應予以配合;法院、檢察院到刑罰執行機關調查,需要其出具相關材料的,刑罰機關予以配合。

  正確處理

  申訴與認罪悔罪的關係

  阮方民教授說,儘管服刑人員有申訴權利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是現行監獄管理制度中存在著與申訴權相衝突的地方。

  申訴被認為是「不認罪服法」,申訴的服刑人員往往會被當成抗拒改造的典型受到一整套制度的制約。

  此次意見出臺,我們看到浙江省司法系統在服刑人員申訴這一事件上的重大觀念轉變,不能把申訴看成不認罪服法,要按照法律規定,要尊重服刑人員的權利。

  同時,意見的出臺也讓人更為期待監獄管理制度做出相應的變革,出臺相應細化規定。

  服刑人員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服刑人員提出的申訴。(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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