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假釋。但是對於減刑、假釋你究竟知道多少,有哪些具體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幾點:
1、提請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監區的民警對分管的服刑人員進行摸底,提出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初完成摸底工作。
2、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服刑人員的改造表現,採用累積分制排位,累計分高的優先呈報,提出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進行集體評議,並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在監區進行公示5天。公示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監區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中旬將本監區擬呈報減刑假釋材料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
3、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服刑人員名單以及減刑意見在監獄內公示7天。
5、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6、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連同規定的其他材料,報送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的減刑,必須報服刑地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7、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或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在立案後5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能當庭宣判的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擇期宣判。
8、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後,在7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服刑人員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或基層組織。
9、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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