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介入減刑、假釋實務的可行性

2021-03-02 中欽法律服務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刑訴法》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作為「罪犯」無權委託辯護律師,因此,在執行階段中,律師都不能以辯護律師的身份介入,不能享有辯護律師的專屬執業權利,只能以律師身份開展業務。(一)可開展的業務種類根據委託人在刑事執行中身份的不同、所涉刑罰類別以及不同執行機關具體要求的不同,律師介入刑事執行階段的業務有多種開展方式。暫梳理如下:1.財產刑執行中,受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委託,幫助其免受不當執行行為的侵害,受被害人委託幫助其獲得被侵害財物的返還或退賠等;2.資格刑執行中,受刑事被執行人委託,幫助其免受資格刑執行不當或逾期不恢復等違法執行行為的侵害等。3.自由刑執行中,受被執行人委託,幫助其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正確獲得減刑或爭取獲得假釋機會;受被害人、利害相關人委託,就刑事被執行人非法獲得的減刑、假釋,向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申訴、控告。4.非刑罰性處置措施中,受被執行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委託,為其提供相應法律服務。(二)以減刑、假釋案件委託代理為例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與刑事案件一審、二審程序在庭審結構、訴訟目的、審理流程等方面都有顯著差別。以下按照審前、審理、審後三個階段,對律師在各階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務進行探索。現行制度中,獲得減刑、假釋不是被執行人的一項權利,而是作為一種「稀缺型社會資源」,由國家「獎勵」給「確有悔改表現」被執行人,以激勵被執行人服從管理、積極改造。在此背景下,執行機關審核確定報請減刑、假釋人員的過程,就是在符合條件被執行人中「擇優」的過程。此過程中,律師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務:(1)獲得減刑、假釋可期待性方面的法律諮詢。包括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有可能的減刑幅度、假釋考驗期等方面內容;(2)減刑、假釋法律技術方面的諮詢。包括減刑起始時間、減刑間隔的計算等。(3)減刑、假釋方案規劃。在合規前提下,依據執行機關計分考核辦法等獄內管理規定,結合委託人涉案具體案情等,為委託人提供最大化減刑、假釋獲得機會的方案。(4)獄內公示方面的法律諮詢。包括獄內公示程序、內容是否合規、異議提出程序方面內容的諮詢。實踐中,除六類應當開庭的減刑、假釋案件外,法院通常採用書面方式進行審理,根據審理方式的不同,律師能夠提供的法律服務也有所不同。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受託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也可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監獄等在內的刑事執行機關也屬於本條規定中的「有關單位」。應注意收集的證據材料包含以下內容:與證明被執行人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犯罪時主觀惡性有關的材料,如:疾病診斷情況、傷情診斷材料以及相關鑑定意見的專家意見書等;2)與證明被執行人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的材料,如:相關銀行票據、被害人諒解書、司法機關收據等;3)與證明被執行人確有悔改表現有關的材料,如:證人證言、學習記錄、計分考核底冊等;4)與證明被執行人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有關的材料,如:檢舉材料、發明專利認證等;5)提請假釋的,與被執行人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假釋後生活來源有關的材料,如:證人證言、社區民意調查評估報告、心理評測報告等;6)與被執行人的社會影響力、社會關注度等方面有關的材料,如:新聞報導、證人證言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本條規定中的「其他人員」,為律師參加庭審留下了一定空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11條,被報請減刑、假釋人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證人提問並發表意見。律師介入到庭審現場,可以最大程度的專業知識幫助委託人行使相關權利。立法雖未專門規定刑事執行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但律師可以依據《刑訴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利用專業知識,申請法院排除侵害委託人權益的非法證據。律師可以利用專業知識,就刑事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減刑幅度等方面內容,提出專業意見,向相關司法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行「一裁終審」,不存在上訴或抗訴等救濟措施。此種情況下,律師可以提供如下法律服務:(1)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減刑、假釋裁定,申請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2)對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但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實際執行刑期、減刑幅度或者假釋考驗期不否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3)對發現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在提請、審理中存在的程序違法問題,申請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相關焦點

  • 公開是減刑、假釋最好的防腐劑
    如何才能讓程序發揮最大的效用,令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更趨於公正透明?程序規範之外,我們還需要注意什麼?本報特向對此問題有專門思考與研究的法官、律師等法律界人士約寫了此系列稿件。今天刊出系列之一——  《規定》的最大亮點在於提高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性、透明性,主要體現在:完善審前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庭審公開,提高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透明度;裁判文書公開,倒逼減刑、假釋案件公正審理。  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其回歸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 人大代表吐槽減刑假釋 官員判10年4年就出來了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前幾天說的這句話,再次觸動了公眾關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這根敏感神經。廣東代表團一位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發言時也拋出了減刑假釋的話題。   林崇中們的「待遇」,張海們的「奇遇」,在引發關注的同時,也拷問著司法的剛性。減刑假釋廣受非議,癥結究竟在哪裡?多位全國人大代表進行了剖析。
  • 青島中院發布減刑假釋典型案例:4人依法不予假釋 6人減刑依法從嚴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侯祥家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青島報導  12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2020年減刑、假釋工作並發布十大典型案例。青島中院對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匯總梳理,選取十個典型案例發布。
  • 黃光裕提前出獄可能性猜想:假釋、保外就醫還是直接減刑?
    黃光裕目前已服刑超過10年,目前仍在羈押中,因表現良好獲減刑21個月,其應執行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那麼黃光裕是否有提前出獄的可能性呢?對此,澎湃新聞記者諮詢了北京京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青。李長青書面回應了澎湃新聞記者相關問題,並表示如果黃光裕提前出獄,「假釋、保外就醫、減刑,理論上都有可能,但是假釋和保外就醫的限制條件更加嚴格和複雜,可能性相對較小。」
  • 違法違規減刑、「紙面服刑」…法律對減刑假釋如何規定?
    近日,這兩起殺人犯被違法違規減刑的案件備受關注不少網友對「減刑」存有疑問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減刑假釋是如何規定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對減刑、假釋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
  • 罪犯是否可以主動選擇減刑或假釋
    諮詢類別:刑事執行檢察諮詢內容: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過程中,罪犯在符合減刑條件時,主動不要求減刑,而是想通過更長時間服刑和更加積極的表現,達到假釋目的;但是後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出臺後,有的地方出臺實施細則,規定財產刑判項中「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的罪犯不得假釋。
  • 減刑假釋曬在陽光下
    中院庭審評議小組成員旁聽庭審9月22日,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在嶽陽監獄集中開庭審理了29起減刑假釋案件其中22起假釋案件的審理,是由嶽陽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躍軍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認真聽取了刑罰執行機關舉證及檢察機關的意見,仔細詢問了罪犯對認罪悔罪的認識、服刑期間表現以及罰金刑履行情況。當天,法院還對7起減刑案件進行了審理。譚某濤是申請假釋的罪犯之一。
  • 關於做好減刑、假釋工作的幾點認識
    減刑、假釋工作同樣也不例外。因此,做好這項工作必須遵循其規律。減刑、假釋工作的規律是什麼?我認為是10個字:中立、程序、平等、社會、公開。所謂中立,就是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必須堅持中立,不偏不倚;所謂程序,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做好減刑、假釋工作;所謂平等,就是對減刑、假釋的當事人,不管犯什麼罪,也不管曾是什麼身份,都必須堅持一律平等;所謂社會,就是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主體作用,還要充分依靠社會的力量,共同做好減刑、假釋工作;所謂公開,就是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必須杜絕「暗箱操作」,堅持「陽光司法」。
  • 嚴格規範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等制度
    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充分體現從嚴精神,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並強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上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
  • 對我國減刑假釋制度若干問題思考
    我國現行的減刑假釋制度存在著立法分散、一些規定可操作性差、人為減刑假釋等問題,為此,筆者認為,應進一步規範減刑和假釋的條件,實行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制度,建立減刑假釋的撤銷制度,防止人為操作減刑假釋等問題發生。
  • 從郭文思減刑案聊聊減刑假釋法律規定
    不少網友對郭文思的減刑存有疑問今天小編就帶你來看看我國現行減刑假釋的有關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對減刑、假釋做了明確規定,對於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提請人民法院審理裁定,人民檢察院負責全程法律監督。
  •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全文)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減刑、假釋案件提請活動的監督,由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裁定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不承擔檢察職責的,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減刑
  • 男子減刑9次獲釋再傷人,律師稱定罪後將被嚴格限制減刑
    公開資料顯示,郭某某因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被判處無期徒刑,2019年7月24日獲釋,其間9次減刑。對於減刑的法律依據及郭某某此次如果被定罪是否還會獲得減刑等問題,北京市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進行了解讀,當時適用的減刑假釋規定相對寬鬆。公開的減刑內容。
  • 最高法減刑假釋新規定:減為無期徒刑五年內不予減刑
    關於《規定》的主要內容,夏道虎介紹,一是明確了減刑、假釋的性質及適用要求。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激勵罪犯積極改造,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積極改造罪犯的一種獎勵性措施。為了澄清司法實踐中對減刑、假釋性質的認識偏差並糾正一些不正確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條中即規定「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罪犯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獲得減刑、假釋。
  • 最高法談修改減刑假釋規定:杜絕有權人有錢人減刑快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表示,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規定》的出臺,就是要進一步從實體上統一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
  • 監獄如何提請減刑假釋 司法部出臺規定
    2003-04-10 10:54:14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鄭發   為進一步依法規範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增強執法工作的透明度,司法部日前頒布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 青島中院:前11月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213件 4個案例依法不予假釋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12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2020年減刑、假釋工作並發布十大典型案例。青島中院轄區內有青島監獄和北墅監獄2所監獄,截至2020年11月,共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213件,其中三類犯罪(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類犯罪)減刑、假釋案件96件。
  • 青島中院:前11月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213件 4個案例依法不予假釋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12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2020年減刑、假釋工作並發布十大典型案例。青島中院轄區內有青島監獄和北墅監獄2所監獄,截至2020年11月,共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213件,其中三類犯罪(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類犯罪)減刑、假釋案件96件。
  • 關於減刑、假釋,你有必要了解這些
    關於減刑、假釋,你有必要了解這些 2019-12-27 23: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財產性判項與減刑假釋關聯機制研究
    2010年起,貴州、河南等省市開展將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與減刑假釋掛鈎的探索。2012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 號)第2條第3款,首次明確罪犯財產刑履行情況作為減刑假釋從寬從嚴情形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