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刑訴法》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作為「罪犯」無權委託辯護律師,因此,在執行階段中,律師都不能以辯護律師的身份介入,不能享有辯護律師的專屬執業權利,只能以律師身份開展業務。(一)可開展的業務種類根據委託人在刑事執行中身份的不同、所涉刑罰類別以及不同執行機關具體要求的不同,律師介入刑事執行階段的業務有多種開展方式。暫梳理如下:1.財產刑執行中,受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委託,幫助其免受不當執行行為的侵害,受被害人委託幫助其獲得被侵害財物的返還或退賠等;2.資格刑執行中,受刑事被執行人委託,幫助其免受資格刑執行不當或逾期不恢復等違法執行行為的侵害等。3.自由刑執行中,受被執行人委託,幫助其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正確獲得減刑或爭取獲得假釋機會;受被害人、利害相關人委託,就刑事被執行人非法獲得的減刑、假釋,向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申訴、控告。4.非刑罰性處置措施中,受被執行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委託,為其提供相應法律服務。(二)以減刑、假釋案件委託代理為例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與刑事案件一審、二審程序在庭審結構、訴訟目的、審理流程等方面都有顯著差別。以下按照審前、審理、審後三個階段,對律師在各階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務進行探索。現行制度中,獲得減刑、假釋不是被執行人的一項權利,而是作為一種「稀缺型社會資源」,由國家「獎勵」給「確有悔改表現」被執行人,以激勵被執行人服從管理、積極改造。在此背景下,執行機關審核確定報請減刑、假釋人員的過程,就是在符合條件被執行人中「擇優」的過程。此過程中,律師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務:(1)獲得減刑、假釋可期待性方面的法律諮詢。包括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有可能的減刑幅度、假釋考驗期等方面內容;(2)減刑、假釋法律技術方面的諮詢。包括減刑起始時間、減刑間隔的計算等。(3)減刑、假釋方案規劃。在合規前提下,依據執行機關計分考核辦法等獄內管理規定,結合委託人涉案具體案情等,為委託人提供最大化減刑、假釋獲得機會的方案。(4)獄內公示方面的法律諮詢。包括獄內公示程序、內容是否合規、異議提出程序方面內容的諮詢。實踐中,除六類應當開庭的減刑、假釋案件外,法院通常採用書面方式進行審理,根據審理方式的不同,律師能夠提供的法律服務也有所不同。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受託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也可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監獄等在內的刑事執行機關也屬於本條規定中的「有關單位」。應注意收集的證據材料包含以下內容:與證明被執行人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犯罪時主觀惡性有關的材料,如:疾病診斷情況、傷情診斷材料以及相關鑑定意見的專家意見書等;2)與證明被執行人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的材料,如:相關銀行票據、被害人諒解書、司法機關收據等;3)與證明被執行人確有悔改表現有關的材料,如:證人證言、學習記錄、計分考核底冊等;4)與證明被執行人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有關的材料,如:檢舉材料、發明專利認證等;5)提請假釋的,與被執行人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假釋後生活來源有關的材料,如:證人證言、社區民意調查評估報告、心理評測報告等;6)與被執行人的社會影響力、社會關注度等方面有關的材料,如:新聞報導、證人證言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本條規定中的「其他人員」,為律師參加庭審留下了一定空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11條,被報請減刑、假釋人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證人提問並發表意見。律師介入到庭審現場,可以最大程度的專業知識幫助委託人行使相關權利。立法雖未專門規定刑事執行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但律師可以依據《刑訴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利用專業知識,申請法院排除侵害委託人權益的非法證據。律師可以利用專業知識,就刑事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減刑幅度等方面內容,提出專業意見,向相關司法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行「一裁終審」,不存在上訴或抗訴等救濟措施。此種情況下,律師可以提供如下法律服務:(1)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減刑、假釋裁定,申請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2)對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但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實際執行刑期、減刑幅度或者假釋考驗期不否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3)對發現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在提請、審理中存在的程序違法問題,申請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