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減刑、假釋工作的幾點認識

2020-12-13 大河網

  □高欣

  減刑、假釋作為一種刑罰執行變更制度,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罪犯的「第二次審判」,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罪犯懲罰與改造相結合、嚴格懲辦與寬大處理相結合的政策,具有濃鬱的中國特色。減刑、假釋制度關係到罪犯的服刑改造、監獄的管理教育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對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何保障減刑、假釋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不僅是人民法院亟待解決的難點,也是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和社會熱點問題。怎樣做好新形勢下的減刑、假釋工作,本人通過近年來執法監督的工作實踐感到,必須通過深化認識、創新理念、改革機制、完善程序等舉措,認識重要性,把握規律性,堅持規範性,注重創新性,體現社會性,突出人民性,不斷推動減刑、假釋工作的科學發展。

  一、認識重要性。減刑、假釋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罪犯改造、維護監管秩序、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同志曾經將減刑、假釋工作總結概括為五大功能:一是激勵功能,能夠激勵罪犯努力改過自新;二是調節功能,能夠確保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三是回歸功能,能夠為罪犯回歸社會,實現恢復性司法創造有利的條件;四是緩和功能,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增強社會和諧;五是降低行刑成本功能,能夠為刑罰執行機關提高監管質量擴大空間。從減刑、假釋工作的五大功能可以看出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因此,只要我們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到了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站位就會高,思路就會寬,辦法就會多,也就不難為做好這項工作而去全身心投入了。

  二、把握規律性。任何工作都有其內在規律。減刑、假釋工作同樣也不例外。因此,做好這項工作必須遵循其規律。減刑、假釋工作的規律是什麼?我認為是10個字:中立、程序、平等、社會、公開。所謂中立,就是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必須堅持中立,不偏不倚;所謂程序,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做好減刑、假釋工作;所謂平等,就是對減刑、假釋的當事人,不管犯什麼罪,也不管曾是什麼身份,都必須堅持一律平等;所謂社會,就是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主體作用,還要充分依靠社會的力量,共同做好減刑、假釋工作;所謂公開,就是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必須杜絕「暗箱操作」,堅持「陽光司法」。這一規律要求我們在具體從事這項工作時,必須注重中立性、堅持程序性、適用平等性、體現社會性、落實公開性,始終把握規律,抓住關鍵,立足於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立足於增強透明度和公開性,立足於司法為民,努力在減刑、假釋工作上體現人民司法為人民這一神聖之法魂。

  三、堅持規範性。規範性非常好理解。它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就是認真貫徹落實減刑、假釋的各種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確保減刑、假釋工作依法開展、規範開展、有序開展;其二,就是多舉措、全方位紮實推進減刑、假釋工作規範化建設。認真總結探索減刑、假釋的考核評價制度,使減刑、假釋的條件更加科學和規範。建立和完善減刑、假釋一律實行公示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對職務犯罪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實行公開聽證的制度。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公開聽證制度,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使減刑、假釋裁定最大程度地接近正義。設立「減刑、假釋合議庭」或巡迴法庭,完善和設計有利於罪犯權利保護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的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司法審核程序。要在機制上、制度上、措施上和具體的操作層面上,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政策、體現本地特色的規範性規定,推進這項工作取得新突破、實現新跨越。 

  四、注重創新性。長期以來,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基本上採取的是材料審。實踐證明,以材料審進行減刑、假釋已凸顯其弊端,此項審判工作亟待創新。比如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入監獄監區巡迴審判、試行人民陪審員參與減刑、假釋工作,就不失為改革創新的好辦法。要建立和完善減刑、假釋條件的考核機制,罪犯在改造過程中所累積的「分」可以作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重要參考,但不能作為減刑、假釋的唯一依據。通過這些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表揚+記功+積極分子=減刑幅度」的弊端。同時,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不僅要向監獄內延伸,還應積極探索如何向社會延伸。工作中,既要注意定期回訪減刑、假釋的當事人,還要考慮如何與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結合起來,這樣既可體現政法機關的專門性,又可體現審判工作的社會性。要建立和完善假釋後的監管責任落實制度,解決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避免「假釋」變成「真釋」的問題,確保罪犯假釋得到有效的社會改造,切實發揮假釋的功能和作用。

  五、體現社會性。減刑、假釋工作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又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由於這項工作長期以來缺乏公開透明,從而給人們帶來一種非常神秘的色彩。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與其他審判工作一樣,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其中有很多文章可做,而且只要下工夫做,就能出效果、出特色、出精品。比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廉政監督員,甚至罪犯原籍有名望的社會人士,通過出席聽證會、參加庭審等形式,讓他們參與到這項工作中去;再比如,與婦聯結合,共同對減刑、假釋人員教育,開展平安家庭的創建活動;與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安置辦公室結合,參與減刑、假釋人員的安置幫教,等等。同時,還要不斷強化減刑、假釋工作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的意識,確保減刑、假釋工作符合社情民意。要通過一定的程序接受受害人、基層組織、罪犯原單位、檢察機關和群眾的監督。另外,還要在及時總結推廣成功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將減刑、假釋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考核內容,努力實現減刑、假釋工作社會性的最大化。 

  六、突出人民性。今年10月25日,在中央政法委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同志指出,政法機關的根本屬性是人民性,根本職能是為人民服務。政法幹警天天與群眾打交道,每一項工作都與群眾息息相關。政法機關既是執法、司法機關,也是群眾工作機關;政法幹警既是執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他要求政法幹警真正把群眾當主人當親人,把群眾的事當自己的事來辦,思想上尊重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工作上依靠群眾。要把執法過程變成做群眾工作、為人民服務的過程,堅持公正、廉潔、文明、規範執法,解決好群眾實際問題,維護好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減刑、假釋工作,同樣有其強烈的人民性,要心裡裝著人民,充分依靠群眾,堅持把減刑、假釋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讓人民群眾滿意這一根本標準上,不斷增強減刑、假釋工作的人民性。

  (本文系作者在焦作市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上的發言,本報發表時個別地方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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