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迪迪(化名)來說,過去六個月太難熬了。
去年11月,在和伴侶達達(化名)發生爭執後,迪迪離開家,也離開了相處兩年的兩個孩子。從那之後,她再也沒見過他們。
她試圖和達達溝通,但對方一直帶著孩子東躲西藏。2019年的最後一天,是迪迪距離孩子最近的一次。然而她被關在了門外。她拍門、呼喊,但甚至連孩子的哭聲和說話聲都聽不到。
像所有即將破碎的婚姻一樣,撫養權爭奪此時被赤裸裸地擺上檯面。但和普通婚姻不同的是,這場爭奪更為複雜——迪迪和達達同為女性,兩人在美國登記結婚,通過受精卵移植的方式各自生下一個孩子。
溝通未果後,迪迪向法院起訴,要求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2020年4月1日,浙江省舟山法院受理了此案,這因此成為國內同性伴侶爭奪撫養權第一案。
而對迪迪的代理律師高明月來說,他此前不止一次接到過類似諮詢——去海外結婚生子成為越來越多同性情侶的選擇,婚變後的財產權和監護權糾紛隨之產生。然而現行法律中有諸多讓人望而卻步的空白:同性伴侶是否可以同時成為孩子的監護人?如果只能有一個,那麼誰可以獲得監護權?得不到撫養權的人,是否可以有探望權?對孩子而言,什麼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迪迪的案件將這些問題全部擺上檯面。
「她就是個代孕的」
在遭遇外部世界的挑戰以前,迪迪和達達的婚姻有個看似完美的開始。
衝破所有世俗枷鎖後,2016年,她和達達前往美國,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洛杉磯登記結婚。不止如此,兩人還決定要孩子。她們從精子庫買了精子,取卵——整個過程包括服藥、打取卵針和手術,她們都做了取卵,不過成功的都是達達的卵細胞。後來,她們移植胚胎,如願收穫了兩個孩子——2017年,哥哥和妹妹相差一個月,先後由達達和迪迪生出。
「我們一起跑流程,一起受孕,一起挺著大肚子照顧彼此,一起把寶寶生下來,我們之間有一種戰友情在一起。」迪迪此前接受「淡藍」採訪時說。
她們帶著孩子回到中國,組建起一個四人的小家。媽媽們有明確的家庭分工——迪迪全職照顧小孩,達達負責賺錢養家。
迪迪已經兩年沒有出去工作了,作為全職媽媽,她的手機裡存滿孩子們的成長片段——從兩個白白胖胖的嬰兒穿著紙尿褲學習爬行,到後來搖搖晃晃地站起來,手腳並用地爬上樓梯;他們會掰壞迪迪的眼鏡,或者無意識地拍打對方頭髮稀疏的腦門;終於有一天,哥哥拿起畫筆,畫個圓圈,再連著個梯形。「是媽咪。」他說。
她們的生活變得忙碌,「有時吃不上飯,我們就用火鍋湊合,但我們很開心。我們四個人會睡在一張大床上,雖然很擠但也很幸福,」迪迪說。
幸福如同傳統家庭,不幸亦然。迪迪和達達開始在生活瑣事上產生分歧,矛盾愈演愈烈。
這時候,四人的家就變成一個人的房子,「從我家裡出去,」達達不止一次對迪迪說。
迪迪忍了,她不想和孩子分開。而達達的母親得知此事後也勸她:「你別吭聲,別理她,哥哥妹妹在哪裡,你就去哪裡。」11月25日一次激烈的爭吵過後,迪迪的忍耐到達極限。她收拾了幾件換洗衣服離開家。
但她總想見見孩子。過去幾個月,迪迪和達達一方找,一方藏。保姆偶爾會透露點兒信息,「咱們可能在一個城市」,迪迪就努力猜測對方到底藏在上海哪個角落;對方發來一張孩子照片,迪迪就放大背景辨認裡面的植物,旁敲側擊地問是不是在廣州。12月初,迪迪的手機突然跳出一個提示,顯示著孩子的體重——兩人在北京家中有個智能體重秤,稱重記錄會自動發送到迪迪手機上。迪迪馬上買了當晚的火車票,趕往北京。
這是矛盾最激烈的一次——迪迪與孩子一門之隔,可達達將她鎖在門外。
在迪迪的講述裡,故事的前半場是個人化的,家庭的組合和分裂不過是個尋常的婚姻故事。這與異性婚姻也有某種相似——一個人生出了孩子,而另一個人與孩子有血緣關係。
然而不同的是,《民法總則》裡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留給母親的位置只有一個。這意味著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從未現身過的匿名捐精者佔據了監護人裡父親的位置,迪迪和達達則需要爭奪唯一一個母親的位置。
迪迪求助於警方,並出示了女兒的出生證——這是由美國的醫院所開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證件,在「母親」一欄寫著迪迪的名字。但達達當場反駁,表示孩子只與自己有血緣關係,可以通過親子鑑定證明,「「她就是個代孕的。」
警方協調不了,「去打官司吧,判給誰,孩子就是誰的。」
誰是媽媽?
「代孕」一詞喚起迪迪一直以來的隱憂:對方不僅否認這段婚姻,還試圖抹去她的母親身份。這在同性伴侶分手後很普遍的事情,儘管他們的相處方式和傳統婚姻相似,卻缺乏制度的保障——這意味著,但凡可以獲益,其中一方就會毫不猶豫地否認這段關係的存在。
在生育時,女同伴侶常用「A卵B懷」的模式,試圖讓雙方都能搭建起與孩子的連接。而一旦婚姻走到盡頭,基因母親與分娩母親只能留下一位。
於是在這場母親身份的爭奪戰裡,恐怕只能由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決定戰局。
比如落戶。由於需要結婚證,同性伴侶所生的孩子只能作為非婚生子落戶,北京、上海和浙江等地相應的落戶條件之一是親子鑑定結果——這顯然有利於基因母親,分娩母親不得不黯然退出。搜狐新聞2019年的報導裡提及過類似案例,一個負責懷孕的媽媽,孩子出生後,提供卵子的同性伴侶卻提出分手並要求帶走孩子。分娩母親毫無辦法,她辭職在家,「白白承受了懷胎生育的痛」,最終只落得個「代孕媽媽加保姆」的身份。
和這一案例相比,迪迪似乎還有些希望。畢竟她的名字寫在女兒的出生證上——按照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的規定,國外出生的孩子未成年人落戶時需要出生證原件,上面的母親將成為孩子的監護人之一。這意味著,達達不能繞過迪迪去為孩子上戶口。
但迪迪還是有些擔心,她怕對方憑鑑定結果,在本地醫院辦理出生證明為女兒落戶。於是,她帶著美國的出生證到達達戶籍所在地舟山,跑遍當地可以開具出生證明的醫院和戶籍大廳,最終卻一無所獲,「他們都很同情我,但不承認我和達達的婚姻關係,因此不能提供信息。」
「誰是母親」最終恐怕只能由法院判決,而現成能夠借鑑的案例往往都是代孕糾紛。兩類案件的共同處顯而易見——一個人出卵細胞,一個人出子宮,最終為誰是母親而產生爭執。
妹妹的出生證上,母親一欄寫著迪迪的名字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曉飛說,在目前收集到的關於代孕的判決裡,有支持「血緣說」的,也有支持「分娩說」的,案件走向很難預判。同時在他看來,這種敘述方式十分殘酷——一旦將雙方的過往一筆勾銷,變成一個女人出借子宮替另一個女人生孩子,案件就成為代孕糾紛。
2017年一起判決或許可以給分娩母親帶來優勢。在這起案件裡,上海的一對夫婦向國外的兩位女性購買了卵細胞和代孕服務,獲得了一對龍鳳胎。兩個孩子3歲時,父親患病過世,隨後孩子的爺爺奶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成為孩子的監護人並獲得撫養權。
一審中,爺爺奶奶憑藉血緣獲得監護權,但終審則推翻這個決定,養母——即同丈夫一起購買代孕服務,並撫養孩子的母親獲得監護權。法院認為,儘管她並非孩子的生母,但通過與丈夫的婚姻和撫養孩子的行為成為法律上認可的「擬制血親」,也就是孩子的養母。
案件的分娩母親被認為生母,理由在於確認母親身份時,基因的作用較弱:「『血緣說』雖然有著天然的生物學基礎,但在民眾樸素的倫理觀念中,香火延續、傳宗接代主要是指父系而言」。同時分娩的地位得到肯定,「母子關係的確立更多在於十月懷胎的孕育過程和分娩艱辛所帶來的情感聯繫,在於母親對孩子在精力、心血、感情上的巨大投入和無形付出,單純以生物學上的基因來認定母子關係,將缺乏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的支撐。」
高明月認為,這對迪迪而言或許算是個好消息——如果分娩說可以被採納,兩個母親可以各獲得一個孩子的監護權。
不被承認的婚姻
迪迪最近一次見到妹妹是在視頻裡。趁達達和哥哥不在家,保姆在她的懇求下接了視頻電話。當妹妹圓嘟嘟的小臉貼過來的時候,迪迪的嗓子哽住了,但她還是擠出笑臉。
女兒比以前話多了。她在新家裡跑來跑去,忙著給她介紹屋子的各個角落。放下電話前,迪迪說,「你要相信,我會來找你的。」
4月21日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迪迪已經148天沒見過小孩,現在這個數字變成了165。
2020年4月21日,浙江省舟山法院受理了迪迪提起的撫養權糾紛案件。
如前所述,迪迪可以要求法院確認她對妹妹的監護權,這是最簡單、可靠的做法。但她沒有——她想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權,並要求對方在孩子成年之前支付撫養費。
根據《民法總則》,監護義務是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行使探望權的必要條件——這意味著,迪迪在起訴時默認自己和對方都是監護人。「這是我們的策略,」高明月說,「我們是按照異性婚姻的邏輯提出訴求,也就是說雙方都是孩子的母親,哪怕離婚也不會影響這一點。」
聽到迪迪的訴求後,法官很驚訝。她表示,男孩和你八竿子打不著的關係,你怎麼還能要撫養權!
但這並非毫無來由,高明月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
在本案裡,能夠讓兩個母親對兩個孩子都擁有監護權、撫養權和探望權是最好的選擇。
美國確實有相應的法律,高明月說,根據這對小兄妹的籍貫——美國加州當地的法律,只要能證明過去共同生育的動機和行動,基因母親和分娩母親享有就同等的監護權。迪迪和高明月希望說服法官採納這一原則,以實現被撫養人的權益。
但郭曉飛對案子的走向並不樂觀,他推斷法院絕無可能在本案中認可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他在一篇文章裡提及,2019年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當時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比較集中的意見之一,然而「我們都知道,這個發言僅僅類似於『朕知道了』,同性婚姻問題並沒有進入實質的立法討論」;而2016年前去民政局登記的一對同志遭到拒絕,也證明了行政上,同婚合法化遠未到被承認的一天。在這個基礎上,「期待一家基層法院能有所作為無異於緣木求魚。」郭曉飛說。
這也就意味著,國際通用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在這個案子裡幾乎不存在。
「儘管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並不只應用於離婚案件,但法官如果做公開判決,或許不會提及這個原則,以免有把這個案子類比為婚姻的嫌疑,從而引起爭議。」郭曉飛說,這也就意味著監護權只能屬於同一個人,而且家庭這一紐帶將不復存在。
這令他感到遺憾,「這個案子和代孕有本質的不一樣,在代孕案件裡,不會有任何一方同意孩子有兩個母親」。但在這個案子裡,起碼迪迪是懷著善意的。
家庭裡的陌生人
迪迪與達達的故事顯然不會是孤案。
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羅彧所寫的《家庭中的陌生人:批判法學視野下的同性同居》一文裡提及,這些同性伴侶很大程度上接受了夫妻行為模式,而沒有考慮到該行為模式背後是不同的法律在支撐,而同性婚姻不被法律保護,也就意味著他們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這種情況不僅發生在監護權和撫養權的爭奪中,也出現在財產糾紛上。
目前,各地對異性同居分手之後的財產糾紛有不同的處置辦法,在某些地區,二者的親密關係會被納入考量。例如2007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然而如果同性伴侶出現類似糾紛,類似規則並不會起作用。羅彧在文中提及了2013年的一起案件:一對曾在加拿大登記結婚的女同伴侶離婚,在深圳共同擁有一套住房,其中高某出了首付和按揭。在分手後,她起訴伴侶韓某,要求對方支付一半的首付和已付按揭。
在終審判決裡,法院認為二人「雖屬同性戀人關係,但並非法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或同居關係,雙方間僅適用一般共有的相關規定」,要求韓某支付50%的首付和按揭。
縱觀上述案件,無論是房產還是贈予,法官都會避開對婚姻、家庭的類比,認定彼此的轉帳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關係。在《反家暴法》的制定中,同性社區提出了很多立法建議,但有官員在該法頒布後的新聞發布會上,認為我國的同性伴侶之間不存在家庭暴力,因此該法不應涉及。
這些來自法律的坑早已被同志群體注意到。羅彧的論文提及,幾乎所有受訪人都通過新媒體或同性社群了解到一些涉及同性伴侶的案子,其中部分是司法案例,部分是未上升到訴訟的法律糾紛,而幾乎所有受訪人都對同性伴侶面臨的法律風險感到憂慮。
判決結果還沒有下來,但迪迪恐怕已經成為這個家庭的陌生人了。
保姆告訴她,兩個孩子在她剛離家時還會問「媽咪去哪裡了」,達達總是不回應。隨著時間流逝,孩子們已經逐漸放棄尋找答案。迪迪記得,妹妹很小的時候就能從微信通訊錄裡找到自己的頭像——一副黑白線條的簡筆畫,狐狸和小松鼠相對而坐,「我想她是可以認圖的。我永遠不會換頭像,怕萬一她有機會找卻找不到我。」
如今她最後悔的,就是離家時沒有堅決帶著妹妹,「但我也不能放棄哥哥,哪怕機會很小,如果有一天他知道這場官司,我不想讓他覺得是我放棄了他。」